第一章 总纲
第一节 本会以民国女子组成之。
第二节 本会以扶助民国,促进共和,发达女权,参预政事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一节 凡民国女子,得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及确实之保证,得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入会及退会
第一节 会员入会时须纳入会金贰元,按月纳会费壹元。
第二节 前项之会费有滞缴至一年以上者,丧失会员资格。
第三节 会员有不得已之事故必须退会者,应受会长之认可。
第四节 会员有违犯会章或损坏名誉、泄漏本会机密者,经评议部议决,分别轻重,由会长宣布除名抑或议罚。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 凡会员皆有受本会保护之权利。
第二节 凡会员皆有选举职员及被选举为职员之权利。
第三节 凡会员皆有遵守会章之义务。
第四节 凡会员皆有维持本会之义务。
第五章 职员
第一节 本会职员如左:
正会长一人
副会长一人
评议部长一人,副部长二人,部员十人
内务部长一人,课长四人,课员十人
外务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部员四人
调查部长一人,部员无定额
执行部长一人,部员无定额
纠察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部员二人。
第六章 权限
第一节 会长总理全会事务。
第二节 副会长协理全会事务,并得于会长有故障时代理其职。
第三节 评议部主议决本会应行事项,裁判会中争议,监督本会行政,对于本会各部应独立行其职务。
第四节 内务部分设三课如左:
庶务课长一人,课员二人,主任会中一切庶务;
财政课正副长各一人,课员四人,主任会中财政事项;
文牍课长一人,课员四人,主任各项文牍事宜。
第五节 外务部主任对于外部交涉事项。
第六节 调查部主任调查各项事宜。
第七节 执行部主任执行各项事宜。
第八节 纠察部主任纠察内外一切事宜。
第七章 选举及委任
第一节 会长,副会长,内务、调查、执行、纠察各部长、课长,由会员公举;各部员、课员由部长指定,须受会长之认可始能委任。
第二节 评议部长、部员均由会员公举。
第三节 各部长、课长及部员、课员有能兼任他项事宜者,经会长认可亦得兼任。
第四节 外务部部长、部员暂由全体推举同志男子充任,以资便利。
第五节 凡非本会会员之同志女子或同志男子,富于学识、卓著声望而热心赞助本会者,由本会推为顾问员。
第六节 同志男子赞助本会、极尽维持之义务者,由本会推为特别赞成员。
第八章 期限
第一节 各职员任期均定一年,连举连任,但以二次为限。
第二节 调查、执行两部,应由会长指定任期,不用前条之规定。
第三节 第七章第五、第六两节之职员无定额,并不定任期。
第九章 经费
第一节 本会经费以会员会费及特别捐款充之。
第二节 收捐细则别定之。
第三节 本会预算,于年始由内务部财政课制成,经评议会之议决,由会长宣布之。
第四节 本会决算,于年末由内务部财政课制成,得评议部认可后,由会长宣布之。
第五节 收入支出各项,应于下月第一星期由内务部财政课制成报告书,会长宣布之。
第十章 会期
第一节 本会会期分四种列左:
一、大会 每年春秋两季各开大会一次,其会期由会长于一月以前登报宣布,本部、支部会员均得与会。
一、特别大会 凡遇重大问题,经会员多数之要求,经评议部议决,由会长临时召集特别大会。
一、职员会 每星期六午后一时,合全体职员开会一次,商酌进行方针。如遇临时事件,由会长发布,开谈话会。
一、评议会 每星期一午后一时,合全体部员开会一次。若遇临时议事,由部长报告,开临时议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节 本会本部设于上海,络续推设支部于全国各地。
第二节 本会现组织一经武练习队,以为调查、执行两部部员之预备。但系草创,将来扩充时再为改定名义。
第三节 本会章程经大会议决公布后即日施行。
第四节 本会职员,除第七章第五、第六两节之职员不支津贴外,其余均酌给津贴,以资办公。
第五节 本会章程如有未尽未善事宜,经会员十人以上之请求,得提出修正案于评议部。但非全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非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之决议,不得修改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