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纲
第一军团为联合第一师团、第二师团特设一总司令之机关,筹攻守之方略,而期战事之便利也。其军司令机关之组织,以军团长一人,统率司令部,而以军总参谋〈长〉一人、参谋次长一人,辅助军司令,赞画全军事宜。而于军司令部内分设数种独立机关,分任各事,惟均受成于军团长:一曰幕僚,合参谋部、副官部而成;二曰军炮兵部,参佐全军炮队事务,遇炮队聚战之时,由该员指挥督率;三曰军工兵部,参佐全军工队事务,遇工队聚用之时,由该员指挥督率;四曰经理部,督理全军军械、军需、金库暨转输事务;五曰军医部,统理全军卫生事务及战地死伤者之送还、医院之设置、伤兜药材之调办补充;六曰军马医部,掌理全军军马卫生、医治、补充等事;七曰军管理部,专任军司令部宿营、给养、警戒各事;八曰交通部,管理全军邮政、电信事务;九曰军法部,执行法律,为军团长之顾问,任高等军法会议组织之事。各种独立机关均受军团长之指挥监督,各机关遇有相关之事,均随时合力通作,以期军司令部指臂相使,达共同之目的焉。
第二章 幕僚
第一节 参谋部
第一款 军参谋长。军参谋长辅助军团长统筹作战计画、出师准备并监督所部各团队之能执行本军团长之命令与否;又时时联络各团队之感情,并销除其意见;又须与经理部时时筹画兵站接济事务,期于战时之粮秣、被服、枪炮、药弹无误阵前接济为主。
第二款 军参谋次长。参谋次长禀承军团长,会同参谋长统筹全军平时、战时一切事宜。凡参〈谋〉长权限内之事,参谋次长均得预闻,并于参谋长另有事故之时得代其执行;又随时督率各参谋执行各事宜。而参谋部又分置三司,另设司长及参谋,以分配参谋部各事焉。
第三款 参谋部第一司。本课〔司〕设司长一人,参谋四人,职掌如左:
(一)行军战斗、宿营之计画;
(二)命令、训令报告及传达;
(三)机密命令、训令之起草;
(四)作战中日记、调制作战一览表。
第四款 参谋部第二司。本司设司长一人,参谋三人,职掌如左:
(一)侦探敌情;
(二)调制地图;
(三)搜集关于敌情之报纸及通报。
第五款 参谋部第三司。本司置司长一人,参谋三人,职掌如左:
(一)联络后路兵站;
(二)设置通信机关;
(三)筹画野战仓库、军需品之供给。
第二节 副官部
副官部为掌传达命令、掌管各项册籍、收发文件、保管印钥、管理庶务各事,以高级副官(以护军官改设)、一等副官(执事官改)总其成。设课员六人,其分课如左:
(一)传令课,掌传达军团长一切命令;
(二)册簿课,掌军司令部军官、军人册簿;
(三)文书课,掌收发一切文件;
(四)印钥课,掌任管军团官印钥、监视盖印事务;
(五)庶务课,掌军司令部内庶务。
第三章 军炮兵部长
军炮兵部长为统筹军团炮队作战之计画;在战时则指挥炮队;又须与参谋部、经理部长筹战时各炮之补充接济。
第四章 军工兵部长
军工兵部长为统筹工兵聚用之计画,指挥工兵,督理交通,与参谋部、经理部协议整理步工兵器具材料;又指示处置战利兵器之法。
第五章 经理部
经理部统辖军团部内军械、军需、金库、转输一切事宜,准备临时应用所必需;在经济困难之时,随时禀承军团长设法接济,供应急用;又得代表军团长,至陆军部计议临时接济之法。其所部暂分六部:
(一)本部,以经理部正长一人、副长一人、部员八人组织之。正、副长职务,在督理全部部员,听部长之指挥,办理临时事务。
(二)军械司,以司长一人、副长一人、收发员三人、修理员三人组织之。
(三)军需司,以司长一人、副长一人、粮秣课员三人、被服课员三人组织之。
(四)理财司,以司长一人、副长一人、会计课员四人、收支课员四人组织之。
(五)输送司,以司长一人、副长一人及科员八人组织之。
(六)兵站,以总监一人、副监一人暨科员八人组织之。
第六章 军医部
军医部长掌军团内之卫生及战时病院之设置、死伤者运送及战时医药品之购买、补充、保管等事,并督率各团队军医官调治军士伤病。
第七章 军兽医部
军兽医部掌军团内军马之卫生及购买、补充、喂养等事,并督率各团队查马长查察各团队马匹强弱,督率各团队马医官疗治马病。
第八章 军管理部
军管理部料理本军团司令部宿营、给养、警戒各事。
第九章 交通部
交通部掌军司令部交通事项。部长督理全部交通事宜。军电信课分任电信事宜;邮便课分任邮便事宜。
第十章 军法官部
军法官部掌执行军法、审查法律,凡关于陆军检察、审问、判决、再审各事均属之。又于军团长法律上之顾问,则应为答复。
名称 区分 | 大将 | 中将 | 少将 | 大领 | 中领 | 少领 | 大尉 | 中少尉 | 军用文官 | 司书 | 目兵 | 马传令 | 步传令 | 驾车兵 | 人员计 | 乘马 | 挽马 | 行李 | 车辆 | |||
公用 | 私用 | |||||||||||||||||||||
军团长 | 一 | 总长一 | 二 | 长一八 | 长一十 | 二四 | 九 | 五 | 五 | |||||||||||||
军参谋长 | 一 | 一等一 | 一 | 二 | 三 | 八 | 二 | 四 | 四 | |||||||||||||
军参谋次长 | 一 | 一等一 | 一 | 二 | 三 | 八 | 二 | 四 | 四 | |||||||||||||
幕僚 | 参谋部 | 第一司 | 一 | 二 | 二 | 一 | 二 | 四 | 十 | 二 | 十 | 六 | ||||||||||
第二司 | 一 | 一 | 二 | 一 | 二 | 四 | 十一 | 二 | 十 | 五 | ||||||||||||
第三司 | 一 | 一 | 二 | 一 | 二 | 四 | 十一 | 二 | 十 | 五 | ||||||||||||
副官部 | 高级一 | 一等一 | 五 | 书长一 | 一 | 四 | 六 | 十九 | 四 | 十 | 七 | |||||||||||
军炮兵部 | 部长一 | 副官一 | 副官一 | 二等一 | 一 | 四 | 四 | 十三 | 六 | 六 | 五 | |||||||||||
军工兵部 | 部长一 | 副官一 | 副官一 | 二等一 | 一 | 二 | 四 | 十一 | 二 | 五 | 五 | |||||||||||
经理部 | 本部 | 正长一 | 副长一 | 部员 | 部员六 | 一等一 | 二 | 二 | 六 | 一 | 二 | |||||||||||
军械司 | 正长一 | 副长一 | 部员六 | 一 | 四 | 十三 | ||||||||||||||||
军需司 | 正长一 | 副长一 | 部员六 | 一 | 二 | 十一 | ||||||||||||||||
理财司 | 正长一 | 副长一 | 部员八 | 一 | 二 | 十三 | ||||||||||||||||
输送司 | 正长一 | 副长一 | 部员八 | 一 | 四 | 十五 |
续表
名称区分 | 大将 | 中将 | 少将 | 大领 | 中领 | 少领 | 大尉 | 中少尉 | 军用文官 | 司书 | 目兵 | 马传令 | 步传令 | 驾车兵 | 人员计 | 乘马 | 挽马 | 行李 | 车辆 | ||
公用 | 私用 | ||||||||||||||||||||
经理部 | 兵站 | 正长一 | 副长一 | 部员八 | 一 | 四 | 十五 | ||||||||||||||
军医部 | 部长一 | 一 | 一 | 一 | 医医目兵一四 | 四 | 十三 | 八 | 八 | ||||||||||||
军兽医部 | 部长一 | 一 | 一 | 掌掌目兵一四 | 二 | 十 | 八 | 四 | |||||||||||||
军管理部 | 本部 | 一 | 二 | 一 | 二 | 二 | 八 | 二 | 挽马五四匹预备马三匹 | 四 | 四 | 十八 | |||||||||
主计 | 一 | 二 | 一 | 二 | 目一兵士三六 | 四三 | 三 | 三 | |||||||||||||
卫兵 | 马一步一 | 步四四马三三 | 二 | 八一 | 五 | 二 | |||||||||||||||
宪兵 | 一 | 一 | 一 | 二五 | 二 | 三三十 | 三 | 三 | |||||||||||||
交通部 | 本部 | 部长一 | 一 | 二 | 二 | 六 | 二 | 二 | 二 | ||||||||||||
军电信课 | 长一 | 一 | 一 | 二 | 五 | 四 | 三 | ||||||||||||||
军邮便课 | 长一 | 一 | 一 | 二 | 五 | 四 | 三 | ||||||||||||||
军法官部 | 长一 | 理事一 | 二 | 二 | 四 | 十 | 二 | 二 | 三 | ||||||||||||
合计 | 一 | 三 | 六 | 十 | 八 | 十九 | 六十 | 七 | 二七 | 一一 | 三三七 | 八九 | 三三七 | 四一六 | 三三九 | 五七 | 一一五 | 八一 | 十八 | ||
备考 |
一、 本表之外,另延高等顾问官并一、二等顾问官,以备国际法及各专门学术之应用。 二、 储材为现时急务,故本表外,另设差遣人员,以为预备将校地位。 三、 现时各机关尚未完全统一,故经理不能不责以临时财政上之计画,其范围因之扩张。 四、 经理部因附设兵站自行筹画运输方法,故所用驾车兵、乘马、挽马、车辆暂时不能预定,遂不列表。 五、 表中军用文官,即系向日之总书记官,一、二等书记官及书记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