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盛宣怀为汉冶萍公司招外股借外债文 (1912年2月)

查汉阳铁厂原案,该厂由前鄂督张之洞于光绪二十二年奏交盛宣怀以商局名义承办,折内估计官本银约五百数十万两。嗣于光绪三十四年盛宣怀奏请加招商股及奏拨公股两案,折内估计铁厂已用商本银一千二十万两,煤矿轮驳已用商本银七百四十余万两,两项共一千七百六十余万两,此外尚有奏拨公股银一百十六万两,再加入官本五百数十万两,合计二千四百余万两。其中细目约分七项:

一、官本银五百数十万两。

二、老商股票由二百万两加股,共成五百万元,合银三百五十余万两。查此项商股,系盛宣怀于光绪二十二年承办时,挪用轮、电两局各华商及通商银行、纺织公司各华商等款,后即改为股分,具见三十四年折中。再此项加股内,盛宣怀以无作有,捏报舞弊,在所不免。

三、商息填给股票银七十九万五千两。查此项系第二次商股,因历年官息均未照付,即以各商应得之息改为股本。

四、公债票银五十万两。查此项未详为公为私,须再查案。

五、预支矿价、铁价、轨价约合银三百余万两。查此项未悉是否预支部款,须再查案。(眉批:闻邮传部预付该厂轨价二百万两,是否在内在外?)

六、农工商部公股银一百十六万两。查此项共分三款:(一)索还比、法赔款内剩存银九十一万六千五百三十余两;(二)萍乡铁路公司附股银十五万两;(三)铁路附股应得息款九万两。合计一百十六万两,均属官款,一并奏请拨充公股,奉旨允准股票、利息均交农工商部。

七、外债、商欠一千万两。查此项内有日本借款三百余万元,英、德商款若干,华商款若干,不知其详。而日本借款则系以大冶铁矿原料转售日本,分年摊扣借款。此皆三十四年以前之案。本年四五月时,盛宣怀在邮部任内向日本借一千万元,即闻有人云及,盛之此举,将为铁厂再借日款地步,未知其有无成议也。

以上为汉冶萍公司成本借款之总数,其于外交、实业之重大关系,前经屡次函详,自应迅速取消前议,无待再述。然取消办法,其理由约有两端:

甲、汉冶萍公司非纯粹完全之商办,盛宣怀不能以公司名义,有与外人合股之权。其证据有三:

(一)光绪二十二年前鄂督张之洞奏归商办折内,附《商局承办铁厂酌拟章程》,第九条载有:现在公款难筹,自应续招商股二三百万。如一时商股不及,应请准由商局,不拘华、洋商,随时息借,以应急需。即以铁厂作保,商借商还,庶可及早推广,商本不致断缺,而以前官本,亦不致毫无着落。等语。是该公司承办时,国家只允其息借华、洋各款,并无准与外人合资之明文也。

(二)光绪二十二年户部奏覆鄂督铁厂改归商办折内,有洋商包揽之议,既作罢论,现招华商集股承办,自不准暗搀洋股,致与抵制洋铁之议相背,该督尤当严饬该道划清界限,考究来历,毋得影射牵混。又光绪三十四年盛宣怀奏请加招商股一折:奉旨着责成盛宣怀加招华股,认真经理,以广成效,余依议。钦此。是该公司屡次奏请,均经前清国家批饬,确招华股,不得搀入洋股,可为铁案不移之证。

(三)光绪三十四年盛宣怀奏请将官款拨归公股一折,内有汉冶萍厂矿关系军政、路政,尤非寻常可比,请援照各国,酌入公股。又同年附片内称,制铁关系军政、路政,与寻常开矿实业,轻重缓急不同,故日本制铁厂立有长官,众股商拟援照各省商办铁路总理名称,请撤销督办字样,仍推臣为总理。嗣后应由股商公举总理二三员,由湖广总督咨明农工商部,奏请钦派,并请饬部另铸铜质“总理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事务关防”等语。是该厂矿关系军政、路政之大局,又系钦派总理,须给关防,不能纯属商办性质。今清室既亡,盛宣怀又已革职,总理即应取销,复有何权可以干预公司借款?

乙、汉冶萍厂矿既经注册,属于股分公司,盛宣怀不能以个人名义,有擅借外债及合股之权,其证据有二:

(一)光绪三十四年汉冶萍赴部注册呈文,内有厂矿股本银二百万两,奏明老商必须永远优待,嗣后推广加股,必先尽老商承认,以示鼓励。本年公议老股加股二百万元,共为五百万元,占为一万股。其余一千五百万元,无论老商、新商均可承招,内以若干股为优先股,余利如何分派,俟老商、新商会议后再行核定等语。是该公司既名为股分有限公司,凡属变更章程、添加华股,当应按照商律,提交股东会公同议决,方为有效,何况外债、外股,盛宣怀岂能以一人之私见擅敢专断耶?

(二)照盛宣怀原奏,商股不过四百九十二万余两,而官本则五百数十万两,两相比较,应以多数为有议决之权。此而犹曰官本也,若光绪三十四年之奏拨公股一百十六万两,纯属农工商部之股分,恐于四百余万之商股中,亦应在大股东之列,安能一概抹杀,竟由盛宣怀一人出为主体,而置股东之权于不问也?

就以上各种成案观之,汉冶萍公司之非完全商办,确有可征。即使国体变更,而国权继续,为万国公法所不易。况外股合办,属之国际范围,民国并未新定有华洋合办章程,盛宣怀果有何理由之可说也。彼于三十四年奏请添招商股折中,一则曰保全中国厂矿,再曰挽回中国权利,今倒行逆施,言不顾行,甘使长江流域之绝大实业,变为开平公司之续,尚能保全、挽回耶?窃谓盛宣怀关于汉冶萍公司各种成案,均其一手所定,岂不知变更章程,均有种种窒碍,特以民国初立,不悉历史,且当财政支绌之时,彼即肆其蒙蔽手段,使我新政府当此恶名,彼得攫其实利,其人真狗彘之不若矣。今宜声明成案,取消前约,并遵照参议院议定大纲,将此案提交会议,以重国法,而保国权,庶不致生全国人民之恶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