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请组设大乘部办法简章 (1912年3月前)

谨将拟请组设大乘部办法简章开呈钧鉴采择施行。

计开:

一、定名

一、佛义有大、中、小三乘,小乘仅能自载,中乘半为己半为人,惟菩萨为大乘,能载无边,度尽一切众生。故以倡导佛教普济群生为主,因定名曰大乘部。

二、宗旨

一、大乘部之设也,以赞助共和,昌明佛教,辅助行政,维系人心,并实行一切慈善事业。

三、组织

一、大乘部设部长一员,副部长二员,部员若干员。部长、部员务以政治家或哲学家,素有道德,极有声望之博学家、内典家任之。

一、大乘部分设七科:

甲、总务科:发给僧侣一切凭券、戒牒之事,及不属于他科诸务;

乙、教务科:掌理布教、行教以及军队讲演、监狱讲演诸务;

丙、调查科:调查一切文凭、证券及有关教务各事宜;

丁、慈善科:掌理救济会、十字会、感化院、给食所、医院一切事宜;

戊、教养科:掌理孤儿院、贫民教养院、养老院、盲哑学校各事务;

己、会计科:专司出入款项、预算、积算事务;

庚、文牍科:掌理一切往来文牍,并附编缉〔辑〕事宜。

以上各科,因事务之繁简以定科员之多寡,分别经理,各有专责。

四、处所

一、南京为国都之地,应请组设总部,以期统一机关。

一、各省省会之地设一支部,以便与行政官长交接联络。

五、责任

一、本部专司提倡宗教并办一切慈善事业,各科长、科员禀承部长、副部长命令而行,并按科承办一切各事,以专责成。

六、经费

一、大乘部经费范围甚广,开支浩繁。以目今世代,建设共和,实行宪政,于养老院、孤儿院、感化院等均属刻不容缓,庶臻文明之实境。本部虽有征取僧家凭券各项经费,并同旧有之慈善家相辅而行,而劝募一层仍不可少。本部俟成立后,即行组织劝募团,分赴内地劝募,以期多多益善。至于开办经费,暂由政府先为筹垫,集有成数,即行归还。

一、大乘部拟收僧侣凭券费项,分别等级如下:

甲、方丈位僧侣文凭(分四等);

乙、法师位僧侣券(分四等);

丙、住持位僧侣券(分九等);

丁、普通经师券(一级);

戊、沙弥入位券(一级);

己、戒牒(分四等);

庚、名刹、梵宇、寺庵不动产保护证(无等级,以产业之多寡、出息之繁减另行酌定);

辛、旅行袈裟之徽章(九等)。

应如何酌收之处,俟成立后再行确定详章。

一、商店、丐头捐,请照旧有章程劝收。革除丐头名目,通称之曰慈善捐。

七、办法

一、本部成立后,凡交通便利、权力所到之处,先设贫民教养院,其余次第举行。务将就地之乞丐,不论老幼,悉数收罗,分别安置教养。查其稍可造作者,教以一切工艺;其实在年老癃病,亦授以轻便手工,庶予不致闲费。

一、旧有之仁济堂、育婴堂等仍协同各善绅循旧进行外,其养济院,系官款办理者居多。又有商店月捐辅助,名曰丐头捐。而商店所出月捐,多为丐头乾没,入于养济院者甚微。苦无官绅监督,又无征信录可考,虽有养济之名,而无养济之实。故乞丐横遍道途,无人顾问,良可叹也。嗣后本部成立,将养济院名目废去,调查官款,并仍劝商捐助,改设贫民教养院、孤儿院、盲哑学校、养老院以及工艺厂。庶几款归实在,而与地方有益。

一、贫民教养院等,每院设院长一员,会稽一员,专司一院出入事务。本部设有派员调查,务将账目呈核,并须一一指明,以期办理之完善。

八、奖劝

一、本部设支部于各省,征收僧侣凭券各费,暨庵观寺院不动产注册保护费项,及种种慈善事业,必赖有地方民政长、警察长辅助。设有庵观寺院伟力佛子独行创办慈善事业,应由本部会同民政长官奖劝之,或给予匾额,或奖予徽章,再行酌定。

九、宣讲

一、佛家宗旨本有军队讲演,本部亦拟星期日作为讲演日期,解说佛法,参以爱国保种应尽义务之大旨,开社会之知识。

十、详章

一、大乘部拟办之初,谨具纲要,其间尚有未尽事宜,陆续增补。内有未妥之处,亦请诸大政治家修改为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