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良密陈孙中山论收税办法等事专折 (1912年初)

谨又密陈者:

一、前奉第一条批答,遵即密函四国借债团总理矣。

二、前已托人转禀,俟政府成立,无论公私各地,地必有契,换契必有税,第一次(以言第一次者,因以后契税,中央政府只收印花税、契纸税足矣)普换共和新契。设如一县一百万亩(此以最少数计),田一亩征换契税二角,地一亩(即房圃基地)征换契税四角,合计每县可得三十万圆。以一千六百余县计之,已达四万万八千万圆。况满、蒙、回、藏之地,两三倍于兹,以折半征之,亦应有五万万(一切契纸费尚在外);即此一项,已足供义军之饷而有余。此财政一部分之完全成立,可预期者也。至换契办法,俟届期密陈。

三、中央政府收税之法,自当则效文明国制度。如中央政府只取特别税,而普通税则属之地方。特别税项中,即就盐税一项而论,以每人食盐年十斤,斤征税二分,计岁可得八千万圆。况盐可提碱,以供别用。故盐务能从根本上改革,其税断不止如曩之所入。异日押抵国债,虽万万可也。

四、袁被炸后,人咸惜其不死。袁之为人,前极反对,今颇爱惜之。爱惜之者,欲利用之也。窃谓袁有不测,北方必縻烂。北方既縻烂,得此縻烂之北方,则生聚之而培养之,民国之国力何堪?民国之物力何堪?袁子克定,亦明物力艰难之意。黎宋卿之不毁京汉铁路、汉阳铁厂,外入赞其能爱恤国有物,有主人风。要之,今日合此旨者,皆民国之新人物;背此旨者,皆民国之公仇也。

五、更有迂拙一言,言人所忌者:孺子婴欲为总统,总统应公举,乃以此为要求,是极可笑。但利用其可笑,而佯与以虚名,则皇室名义可以永消,皇室禄养可以减为总统廉禄(永消皇室,其价万万。不然皇室之名犹存,名存而思利用其名者,难保无人。且迁之热河,恐或有会稽之祸。不如请其移驻南方,由民国择地而居之)。皇室既消灭,则皇室所有,应随之消灭,作为共和国有矣。一出一进,国民大可利用,以省无数负担,暗中且有朝三暮四之利焉。专折。

谨请总统荃察。

马良谨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