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官制 (1912年初)

第一条 外交部职员,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其额数如左:

秘书一人,书记六人,参事四人,司长三人,佥事,主事,录事,翻译,通事,工手。

第二条 外交部承政厅,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并掌驻在民国之各国外交官、领事官、侨民叙勋事务,及保管条约,翻译文书。

第三条 外交部置左列各司:外政司、通商司、庶务司。

第四条 外政司掌事务如下:

一、关于国际交涉事项;

二、关于界务、铁路、矿务、电线等交涉事项。

第五条 通商司掌事务如下:

一、关于保护在外侨民事项;

二、关于通商行船事项;

三、关于税务、邮政、外债等交涉事项;

四、关于通商口岸会审事项。

第六条 庶务司掌事务如下:

一、办理国书及国际礼仪事项;

二、接待外宾事项;

三、关于监理外人传教事项;

四、关于外人游历保护事项;

五、其他不属他司事项。

第七条 本制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