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属本处职员,均照本规则办理职务。
第二条 本处暂分二科分理职务:一,印刷科;二,刊铸科。
第三条 印刷科专理印刷官用文书、票簿及公报,并监督印刷工役。
第四条 凡府内各处或各部所需印刷物件,应将需用数目、时日、纸质(其无原版者并须画明图式),详细开单盖章,始能照印。
第五条 印刷科接单后,应将该单所开各项并发单人名、处所详细登入订印刷物簿。
第六条 印刷完后,须即查照订印原单,将该物数目及原订人名、处所登入送印刷物簿、将物簿随送由原订人验收盖章,原簿带回。
第七条 刊铸科专理制造勋章、徽章及官用印信、关防、钤记,并监督刊铸工役。
第八条 凡府内各处或各部所需刊铸物件,应将图式及需用数目、时日,详细开单盖章,始能刊铸。
第九条 刊铸科接单后,应将该单所开各项并发单人物〔名〕、处所详细登入订刊铸物簿。
第十条 刊铸完竣后,须即查照订刊铸原单,将该物数目及原订人名、处所登入送刊铸物簿,将物随薄送由原订人验收盖章,原簿带回。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本处议决,呈由总统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