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府秘书处暂行章程 (1912年初)

第一条 本处置秘书长一人,承总统之命总理本处事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二条 本处暂分七科二所,分理职务:

一、总务科;二、军事科;三、财政科;四、民政科;五、文牍科;六、通译科;七、电报科(原设之电报处为本科直接管理);八、收发所;九、招待所。

第三条 各科所职员无定员,承总统或秘书长之命掌理事务如左:

一、撰拟及收发公牍文件;

二、保存命令、法规及公牍文件;

三、编录各部会议事项;

四、接待总统来宾。

第四条 凡交本府公文函件,均由收发所收受,掣回收条,或就送文件簿盖章发还。但投递文件有非本府权限所管者,不予收受,并注明原由,饬该投递人自向主管官署投递。

第五条 收发所所收公文,须将简由及发送人名、处所,登入收公件簿,函件登入收函件簿,一并送交总务科验收盖章,原簿交还。

第六条 总务科接受公文函件后,除系机密紧要事项径呈总统或秘书长外,其余均应分别科目,送交该科主任、职员办理。

第七条 各科主任、职员接受文件后,应即登入事务分配簿,送交该科职员办理。

第八条 各科职员接受文件后,应将分配簿盖章交还。

第九条 各科职员接受文件后,应即分别拟定批答或转行文稿,经秘书长或该科主任核定,即由经手职员发缮、校对,用印后仍送总务科,交由收发所发送。

第十条 各科职员所办文件,有应发布者,须即检送公报局登载公报。

第十一条 凡文件办理完竣后,应由经手职员将本案文件及批答或转行文稿检齐,交由管卷录事装卷列号归档。

第十二条 凡已归档卷宗,有欲提出查考者,须开单向管卷录事查取。查考毕后,应仍交该录事置归原档,不得任自取出,以致□失。

第十三条 凡由总统或秘书长承办文件,照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四条 凡本府所收电报,除系转电径由电报处转送外,其余均交电报科收电职员收受,就送报簿,盖章发还。

第十五条 收电职员收受电报后,应将该电简由及发电人名、处所登入收电簿。

第十六条 收电职员所收电报,均应交由总务科办理。但所收电报系属密码或洋文者,应先交由各该职员翻译后再行送交。

第十七条 总务科接受电报后,除系机密或紧要事项径呈总统或秘书长外,其余得酌量分配各科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电报职员接收电报后,应即分别拟定回复或转行电稿,登入该科发电稿簿。经秘书长或该科主任核定后,交由发电职员发送。

第十九条 发电稿簿应由经手职员按件列号,并附注来电号数,以便查考。

第廿条 凡电报办理完竣后,经手职员应将原电饬由书记分科抄入来电底簿,按件列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凡所收电报有须发布者,应由经手职员酌量饬由书记抄送公报局及其他各报馆登报。

第二十二条 凡由总统或秘书长派办电报,照第七条至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科文件电报除该科职员外,不得任意翻阅。

第二十四条 凡总统来宾,均由招待员问明来意,斟酌引见。

第二十五条 本处执务时间,午前自九时起至十二时止,午后自二时起至六时止。但总务、电报两科及收发所,于休息时亦应由各该科所职员商酌轮流值班。

第二十六条 本处各科所置签到簿各一册,各科所职员每日应将入处办公时间自行填入簿内。

第二十七条 本处各科所置告假簿各一册,凡因事他适者,须自将告假时日填入簿内,并通知总务科及该科主任。

第二十八条 本处每逢星期一午后八时,由各科所职员齐集会议本处事务一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本处职员议后,呈由总统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