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爱国妇女会章程 (1912年)

中华爱国妇女会启

尝怪世人迷浮屠氏,不知佛以慈善为旨,与欧美教会、十字会殊途合辙也。故世尊说法,以普救众生,度一切苦厄。彼视大千世界,恒河沙数,无男无女,救护之,存恤之,而惟恐后者,佛之慈悲、佛之平等也。矧我军人捐弃其身命,糜烂其肢体,出万死一生于枪林弹雨中,父丧其子,兄失其弟,妻悼其夫,幼哭其长,在世尊视之,应化百千无量恒河沙数之身,而救护之、存恤之也。然则救生所以拯死,并将死、濒死而皆得生之,非后死之责,而谁责乎?然世尊之言,发菩提心也。望于善男子,望于善女人,知慧眼所观,男女平等,即慈善事。女岂让美于男?此某等爱国妇女会所发生也。

日本是会最盛。即台湾一岛,入会妇女有六万余人,全国可知。某等师其成法,权舆上海,滥觞于各省及外国居留地。其目的,凡军人战死遗裔、贫穷孤寡、及战后残废、困〈于〉生计者,一概救助。会中会长各员,以女任之。惟顾问等职,则男子代分其劳。救护之法,分甲、乙、丙、丁四等,经之营之,朝之夕之,秩序昭焉,规模廊〔廓〕焉。其宏愿与世尊普救众生、度一切苦厄之愿,抑何不谋而吻合也。吾国慈善,云起飙飞。近沈、张二君率红赤十字会躬赴汉阳,不避劳瘁,医护受伤军士者。夫十字会恤其伤于生前,是会恤其裔于死后。热心与慈心蓬勃之度,达于极点。此后闺中侠质,闻风而起,联袂偕来,遗簪坠珥,集腋成裘。慈善之扩充于军界者,又岂止昌黎所云士饱而歌已哉!

爱国妇女会定款

第一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推荐妇德、妇才、声望兼备者为本会正、副总裁。

第二条 本会定款若非经过第二十五条议决,受总裁承认及政府认可者,不得变更。

第三条 本会成立之后,非犯大故经政府批斥者,不得解散。

第二款 目的

第四条 本会主旨为救护、怜恤目的,凡军人战死及遗族贫穷、孤寡、并废兵等不能自谋生计者,一概救助。所关救护方法,由政府认可,然后酌行。

第三款 名称位置

第五条 本会为有志妇女所发起,故定名为爱国妇女会。

第六条 本会本部设在上海,各省分置支部,各府州县设特别干事部及地方委员,并置在外国居留地委员部。

第七条 关系本部及支部规则,须要经评议员议决然后举行,并禀政府存案。

第四款 资产

第八条 本会资产开列于左:

一、所属本会所有动产、不动产;

二、会员醵金及赞助员缴纳金;

三、笃志者之赞助赠金;

四、本会财产每年生息及特别收入金。

第九条 管理资产并处分所关规则,须要评议员议决,然后再禀政府认可定夺。

第五款 会员、赞助员

第十条 本会乃妇女为会员,分左记三种:

一、名誉会员:推戴妇德、妇才兼备者;

二、特别会员:纳会金十六圆,如一时不能缴纳者,摊为十二年,每年应纳贰元;

三、通常会员:纳会金八元,如一时不能缴纳者,摊为十二年,每年应纳一元。

第十一条 不论男女,一时能纳金十元以上者,皆可为赞助员。

第十二条 会员除名在评议员议决,其犯本会规则及招摇撞骗者不在此例。

第六款 评议员会

第十三条 评议员会之评议员,一百名为定员。

第十四条 选举评议员,须开总会选之。特别会员中人,应本会便利招集者,就可选举评议员,即名誉职。任期限三年。倘满期重选无妨。若开缺,继补者照前任期。

第十五条 评议员会由会长召集开会,议决重要事件。

第十六条 若开评议员会聚集议事,出席议员过半数以上决之。倘所议之事是否各居半数时,由会长准情酌理,从中解决。

第十七条 评议员会除议长外,非二十名以上之出席者,不得评议事件。

第七款 职员

第十八条 本会左记职员: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理事十名,监事二名。

第十九条 理事由评议员会于评议员中选出。会长及副会长由理事中选出。监事由评议员中选举,听理事推荐。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乃名誉之职,受总裁嘱托。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监事任期,满三年为限。任期已满,听再行重选。补缺者之任期,照前任之任期。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奉总裁令旨,总理会务,任免役员,为总会评议员会之议长。副会长补助会长职务,倘会长有事故亦可代理其职任。理事受会长之命,监理会务。监事有监查会计责任。

第八款 总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定每年开通常总会一回。惟会长认有紧要事件,可以召集开临时总会。

第二十三条 总会召集及会议事项,可以指定某报纸代为通知。

第二十四条 总会议决事件,由出席会员表决。若非出席会员,不得使用书信或举代理者为表决。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议事,过半数以上决之。若可否同数时,议长决之。

第九款 有功章、会员章

第二十六条 本会特别功绩及助赠金银、物品者,不论男女,可以赠与有功章。分有一、二、三等,或谢状。

第二十七条 特别会员、通常会员各赠与所定会员章,赞助员赠与赞助员章。特别会员及通常会员赠与协约状,赞助员赠与赞助证。

爱国妇女会本部规则

第一条 本部乃总理一切会务、管辖支部。

第二条 本部置左记三课:庶务课、救护课、会计课。

第三条 庶务课责任:管理书信及文书往复,并记录报告会议案名簿,统计及掌管其他所关庶务一切事件。

救护课职任:办理救护军人战死遗族并废兵授产事业之统计,其他掌管救护事业并一切事件。

会计课责任:办理出入金银帐项及豫算决算、购买财产、营缮其他所关会计事件。

第四条 本部可置若干名顾问,受总裁嘱托。

第五条 本部置左记职员:会计监督贰名(顾问员充用),事务长壹名(顾问员充用),课长三名(顾问员充用),事务员若干名。照时斟酌采用人员,亦可临时嘱托或雇员。

第六条 会计监督及事务长乃名誉之职,由会长推荐,受总裁嘱托。课长由会长禀总裁主文其嘱托。事务员由会计监督及事务长推荐,亦受会长之命。

第七条 职员之掌务如左:

会计监督受会长或理事之指挥,而监督会计所关一切事务。事务长受会长或理事指挥,监理庶务救护所关一切事务。课长受会计监督及事务长之命,掌理主管事务。事务员皆受监督之命,服从事务。

第八条 本部须要备遗族名簿及废兵名簿,由每年各支部报告本部所有遗族、废兵生计之现况,而后分定甲、乙、丙、丁之救护方法:

甲、生计余裕者;

乙、生计虽无余裕,而出入有相当生计者;

丙、生计入不敷出,稍形困难者;

丁、生计十分为难,陷于穷困者。

第九条 会员乃属居住之支部管辖。但海外无设支部,皆归本部直辖。

第十条 本部定每年三月间作本会事务成积书并决算表,报告总会会中人员。

第十一条 本部事务细则,别行酌定。

爱国妇女会评议员会会则(1912年初)

第一条 评议员会定每月念五日在本部开会。倘有重要议事,立即通知各议员。

第二条 评议员会以本会长为议长。会长缺席,由出席理事或议员中作为代理。

第三条 在评议员会会务须决议之事项于左:

一、认定本会年度并收支豫算及决算;

二、实施救护事件;

三、选举理事;

四、诸规则设定及改正或废止事件;

五、其他会长所提论重要事件。

第四条 评议员欲提倡建议案者,须要五名以上之同意,亦必豫先禀明会长知悉。

第五条 评议员会若非二十名以上之出席者,不得开会。若有紧急事件,虽出席者不足定数,亦可开会,须豫先通知。

第六条 非本会议员诸员中亦可以临席傍听。总之于议席不得发言扰乱会规;但有经为各支部长或支部评议员受议长准许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在评议员会所决议事项,不论有何等事由,若无再开评议员会者,不得变更。

第八条 此会则若无经过评议员会,不得随意修正或改正。

第九条 所有经过评议员会议定事件,须要登上议事录,而议长并出席议员中要二名以上盖印。

爱国妇女会徽章佩用章程(1912年初)

第一条 有功章、会员章,本支部总会或理事会或评议员会应行佩用,其他如有必要之事亦可以佩用。

第二条 有功章、会员章,不论何等服装可以佩用,但要佩挂在左胸为法。

第三条 有功章、会员章可并佩,有功章佩右,会员章佩左。

第四条 有功章、会员章,本人佩挂,不得让与他人。或退会之时,其会员章要纳还本会。

第五条 有功章、会员章,不得自己制造、佩挂。若有遗失或被窃,可记事由,禀明本支部再行授与。倘被水火等情,难明事由,事实莫确,照相当价格征收制造之额。

本会颁给徽章列明于左:

正会员(五色绶):红绸、织玫瑰花、白铜制徽章;

名誉会员(五色绶):淡绿、织兰花、金制徽章;

特别会员(五色绶):白绸、织玫瑰花、发蓝银制徽章;

赞助会员(五色绶):黄绸、织菊花、银制徽章;

一等有功章:五色绶、金制梅花、金制徽章;

二等有功章:五色绶、金制梅花、发蓝银制徽章;

三等有功章:五色绶、金制梅花、银制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