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和平会章程 (1912年)

陈其美等

中华和平会缘起

粤自满酋入关,肆行侵暴,磨牙吮血,日以刀锯斧斤加于我汉族。我族慑于淫威,皆戢戢不敢动。虽有一二大节之士若亭林、船山者,抱亡种之痛,思藉文字鼓吹民族,亦因钳束过严,不得已退居空山,发为微辞,以诏后世。呜呼痛矣!时则有无名之英雄,乃本其血忱,秘密结社,思图报复。溯明洪武为有明一代之祖,故以洪家兄弟称,以寓其隐痛,号召英侠。二百六十余年来,虽历受异族之残杀,而志不少衰。香山孙中山、善化黄克强辈起,创义于海内,考其宗旨坚定,因广为联结,合数千万人为一心,历数十年如一日,纵屡谋失败,而前仆后继,再接再厉,毅力苦心,未尝一日忘汉族沉沦之痛。此次武昌起义,各省响应,虽属诸先烈首倡之功,实则党人联合军队之力,有足多者。且其间或弃轩冕之尊,或散倚顿之货,辱身降志,折节下交,无非欲挽故国之山河,出生民于水火。今幸天佑中华,共和成立,恢复之目的已达,建设之事业孔多。况复军队如林,饷源支绌,哀鸿遍野,生计维艰,欲保世界之和平,必须抚置之方法。若任其自散自灭,颠沛流离,则川、滇近事,造端已见,金阊之变,民不聊生,谣啄纷传,大非民国前途之福。同人等共负兴亡之责,管见所及,不得不竭诚尽虑,实力提倡,爰立斯会。化前日各党界线,使之咸共和;泯后日再有发生,方可无忧滋蔓。将来裁减之兵,以及无业之民,拟就各省各原籍地方,仿森林市町警察制行之,编作民团,为后备兵之预备。其有不合军人资格者,亦当以垦矿、农桑、森林、牧蓄、工艺及一切生利之事业,次第推行之。必使野无旷土,国无游民。然后开办半日学堂,以输智识;出白话日报,以进文明。上可辅助政府之进行,下则维持社会之秩序,斯本会发起之宗旨。谨略陈其始末如此,以蕲当世之弘达,有以赞助而教之。

发起人:

陈其美 于佑〔右〕任 景耀月 李燮和 陈家鼎 张 继 吴敬恒 张楚杰

郑宝善 拓泽滨 刘揆一 谭人凤 邓恢宇 张通典 张光曦 孙毓筠 魏伯益

宋教仁 黎尚莹 黄 侃 张通汉 袁 因 邵庸舒 平 刚 刘其淑 阳 元

陶 铸 廖秉衡 李世昌 何廷藻 张 焯 黄 藻 任 震 吴剑丰 贺永龄

陈昌年 王延祉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本会为协助共和,改良社会,化除党派,以维世界平和,保护人权,以畅国民生计。

第二章 定名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和平会。

第三章 会所

第三条 本会总交通机关暂设于上海○○○○,并于中央政府所在地设立最高机关,总理一切。将来各省地均设分会,逐渐推广于各府州县城乡市镇设立支会,以普及全国为目的。

第四章 组织

第四条 本会附设崇正团(团员以新入会员充之,其向日在会之人即以充和平会会员)。凡从前三点、三合会、哥老会、天地会、八卦会、大刀、小刀会、安清道友帮、红胡帮、在理教,凡未光复以前种种党会,无非同抱复仇主义,今目的已达,俱须一律取销旧会名目,改为本会崇正团团员,以合成一大团体。由本会发给徽章,汇齐册结,呈请政府承认,一体优待。凡入本团后,即由本会会员考核,果系智识超远者,即可分任本团职务。如无职业者,即由本会代谋生计,设法安置。或编为民团,以仿市町警察之制;或贷其资本,以归农工商贩之途。必使其各畅生机,无虞失业。倘仍各分党派,扰害公安,或并秘密结盟,行为不轨,即系甘堕下流,为民国公敌,本会既负维持和平之责,即有保卫治安之权,得以公共法律制裁之,迫令改散。

第五条 民国初立,军队骤增数倍,养之则国家财力不及,散之则地方隐患无穷。将来南北各省,有受政府遣散各兵士及农、工、商各界各人民入本会崇正团者,所有应享权利,均照第四条一律办理。

第六条 本会创办国民厚生银行。呈请大总统及财政部批准,先拨公款银元○拾万元,以资成立。再一面添招商股,专为振兴实业及农、工、商、贩贷款,为国民生计之机关,所有办法另载专章。

第七条 本会先于各省会创办工艺厂,讲求制造及蚕桑、畜牧、垦矿、种植诸事业,以次推行各府州县,并承办地方一切建筑工程。凡能安置崇正团员或一班人民关于本会进行之手续者,皆得先由银行垫款组织,再行招股扩充。

第五章 经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时,带缴费金二元,即填给入会证书。其常捐,每月缴洋一元,先由本会掣给收条,每缴至十个月,即作为厚生银行股本,凭收条换给十元之股票一张。以五年缴足六十元,得银行六股为满,以后毋庸续交,永远享有会员及银行股东之权利。如缴三年后或力有未逮,准以所得股票向本会抵押代缴。惟第一、二年逾期不缴者,即公同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缴足常捐三股后,即由本会于证书内加盖认为公民之凭印。如一次预缴常捐三十元者,除即照数填给股票外,并于入会时即认有公民之权。常捐股外,另认多股者,亦照章办理。

第十条 凡国民财产有愿托本会特别保护者,每年应纳所值百分之一,先行交纳保费。收费之后,即由本会填给保护证书,承认保护。倘遇有匪徒抢劫等情,应由本会查照所失,限期追还;如逾限不能缉获,即归本会照数赔偿。惟未经交纳保费,及无妄天灾,并有会员财产在千元以上未据报明纳费者,不在此例。

第六章 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为中华全国人民组织而成,范围极广,势力极宏。凡我同胞之为本会会员者,除公认有公民资格外,所有生命财产皆得受本会永远之保护。其有不入本会或违背本会规则者,概不担任保护之责。

第十二条 本会有调查户籍及多额税之义务。以本会会员之等级为公民资格之阶梯,将来议院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即以本会所认定公民证书为定。非经本会认有公民资格者,不得参预议会。

第十三条 凡本会会员认交常捐六股者,即得公民选举一权。如财产超过千元以上、每年认交保费十元者,即增一权。得十权者有被选举资格。以次递增,可至五百权为止。一切选举权限,悉照参议院定章办理。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所缴常捐,全数作为厚生银行优先股本。如再另购多股,及一次交足者,作为最优先股。均照银行章程分给特别,以示优异。

第十五条 凡会员生命财产如有受行政官厅非理欺凌或被他人侵害者,得由本会调查明确,由会长随时召集会议,得以全体会员名义力筹对待之方。

第十六条 凡国民财产得在千元左右或其人每年入款在三百元以上者,皆得入为本会会员,照章一律保护。不及此数者,虽无会员资格,亦得为崇正团员。其财过巨者,仍须交纳保费,方可享有本会特别保护之权。

第十七条 凡各党会首领既已取消从前一切名目,收入本会,自不得再有发生私立党会情事。其确有特别智识、独立精神者,得由本会公举为团长,或任为本会组织各事业之管理员。

第七章 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所设之厚生银行,有担任国家紧急公债及借垫地方自治经费,为流动金融机关借贷商贩谋生利之事业,及辅助一切公益之义务,惟须按照银行分期偿〈还〉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本会特别组织辩护士团若干人。凡本会会员及崇正团员,有关于应行裁判事件,得由本会辩护士为之辩护。

第二十条 凡本会会员及崇正团员有为公益伤残身命或毁家破产者,除由本会恤养其家属外,并代呈请政府特别旌奖。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组织演说团,派员于各府州县市镇地方演说共和原理,开通民智,使人人有国家思想,俾造成完全民国。惟演说员仅支伕马,不议薪金,一俟本会扩充,再行酬答。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学校,并设各种工艺教科。凡会员、团员子弟入校肄业者,学费减半,极贫者全数免收。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半日学堂,使工商各界之人,于营业之暇借以学习,输入普通知识。

第二十四条 本会附设《白话浅说报》,俾农、工、商、贩粗识之无者亦能了解,为转移风俗之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贫民院,俾寒苦小民及劳动工役诊视之便利。药资暂收一半,俟本会扩充,再行免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贫儿院一所,专收养无靠小孩,教养成人,使之学习工艺,或贷其资本使之负贩贸易。因幼稚青年实为国脉,欲国家强富,不得不于根本培植之。

第二十七条 本会附设济良所。凡妓女不愿卖淫者,皆得由本所护持,代为择配,使得其所。或有流离女孩,亦可由本会出资抚养,教以手工生活,使能自食其力,然后配人。

第八章 会规

第二十八条 凡会员入会时,必得会员二人之绍介。惟团长入团规则,各党旧例本极完密,除由本会参酌损益外,余可悉仍其旧。

第二十九条 会员、团员均须严守本会之规则。

第三十条 会员、团员对于本会发布实行条件,无论在于本部及分部,均须一律服从。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团员均有互相劝勉之责。倘有不守规则,败坏本会名誉,无论何人均须出首报告。会长、团长查实,宣布消除会员或团员资格,不得徇隐,有碍进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团员对于本会,无论会员、团员及其家属或有不幸事件发生时,均有互相维持、扶助之谊。

第九章 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具之资格于左:

(甲)凡与本会宗旨相合,无论处于何等地位,皆得入会;

(乙)有中华民国之籍,年满十六岁以上者;

(丙)有不动产业或营业所值千元以上者;

(丁)有正当职业,每岁入款在三百元以上者。

第十章 职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职员均以投票公举。未开选举大会以前,暂由发起人先行担任。兹将规定之秩序于左:

(甲)总机关公举正会长一员,副会长二员;坐办一员;法律顾问二员;干事部长一员,干事十员;评议部长一员,评议十员;文牍部长一员,书记四员;会计部长一员,会计四员;调查部长一员,调查十员。以上各部办事细则,由各部长及部员分别拟定,呈请正副会长付评议部议复认允执行。

(乙)各省会总会职员与总机关同其余分会,各按会务烦简,酌量增减。惟办事权限,各分会各隶于本省之总会,各省总会应受统一于总机关。除会员常捐股款就近分交各部厚生银行收储外,所有会费,保费、名册并一切会务,均须按月汇报总机关以凭查考。

第十一章 会期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开大会一次(以月为定期)。以正副会长名义,于总机关所在地选择会场,召集全体大会,接洽各员,以表亲爱,及讨论会中各项进行方法应办事宜,并得修补未及完善章程。但部分距离太远者,得派代表莅会,惟至少每会须以二员为率。

第三十六条 本会总机关及各省总、分各会,每年须于各本部所在地召集本部会员,开常会二次。倘有重大事件发生及关于全体会员之特别利害者,得由本部干事长呈明正副会长出名召集临时议会。倘非一部所能解决者,亦得用函通告各部同时集会,以筹对待之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所应进行各项事业,俟总机关成立再行分类,详定章程。

第三十八条 以上章程细则或有未尽完善之处,俟开大会时再行集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