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和平会附设国民厚生银行简章 (1912年)

陈其美等

一、本银行发生于中华和平会,专以维持会务、注重民生为宗旨。

一、凡关于和平会进行之事业,皆得由本银行垫款以组织之。惟借款还款之法,仍须按照本银行定章办理。

一、命名国民厚生银行。先于上海设立总行。凡有和平会所在之处,本银行皆得设立分部,相辅而行。

一、股本定为银元一千万元,分作一百万股,每股十元。先由政府拨借公款银元○拾万元,以为基础;一俟股本招集过半,即行照数缴还。

一、股息常年官利八厘,以交股之日起息。扣足一年,即凭息单支取。

一、本银行股票分甲、乙二种,一为记名式,一为无记名式,暂定各五十万股。将来何种发达,得以互相增减。所有官利、红利,一律照分。惟执股权限各有区别:

(甲)记名股票 限定和平会员及本国人承买,不准转售、抵押于他国人。凡执此项股票者,开股东会时皆有与议选举及被选举董事之权。惟认股后即为固定之股东,不得向本行提取股本。

(乙)无记名股票 限定每票一股,不拘何人,均得购买。盖专为华侨及边远股东而设,以便随时买卖,免其注册过户之烦,其性质与通行之钞币略同。凡执此项股票者,不问其转售、抵押,本银行只认票不认人,并可以照时价涨落向本行收取现银。但无论中外人执有若干多数之股,概不得干预会议及选举、被选举之权。

一、本银行系由和平会全体会员组织而成,凡该会员,各须认定常捐六股。每缴十元,即填给优先股票一张,以五年缴足为满。惟此项常捐,应交由本行掣取收条,以凭换股。如本行未及分设之处,即由和平会代收汇缴,以征核实。

一、本银行股票分最优先、优先、普通三等。

最优先(和平会员于常捐股外另购多股及一期交足者;认股在本银开办一年期内者)均除本股应得红利外,另得二十成之一成半特利。

优先(和平会员认定常捐股按期交纳无误者;认股在本银行开办二年期内者)均除本股应得红利外,另得二十成之一成特利。

普通(无记名股票每票限定一股者;记名认股在本银行开办二年以后者)均每股按一股分红。

一、本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责任,以所购之股份为限。股份外如有损失,概不担负。

一、本银行有担任国家紧急债务及借垫地方自治经费并扶助一切公益事业之义务。

一、本银行有代公家管理一切建筑工程及凡关于地方治安并公益事业各款项之职权。

一、凡公家借款、存款,均按周息八厘。商界往来,随时另议。

一、本银行放款,参仿殖业银行章程。应以田地、园林。房屋或路矿及一切工业上实在产业或股票、债票等项作抵,用分期偿还法。并于拟还本利之中,兼为提存储蓄。但借款总数不得过押产实值十分之七。若负贩、畜牧零星贷款,但有妥实保户或同业十人以上连环担保,亦可无须抵押,惟统计还期不得逾一年,借数不得过一百五十元之率。

一、本银行每年结账一次。除官息、行用及一切开销外,所得利益按二十成匀分:以二成提为公积;以一成半为最优先股之特利;一成为优先股之特利;二成为发起人之酬劳;一成半为办事人之花红;二成为和平会之津贴;其余十成,无论最优先、优先、普通各股,按股分派。

一、以上本银行简章,所有细则俟开办时再行分类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