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募香山国民公债简章 (1912年)

拟办香山国民公债简章,缮呈钧核:

一、拟国民公债每人至少以银币一元为率,其热心多借者听。

一、拟请政府指定款项偿还期限,久暂由政府酌定宣布。

一、此次募集公债,偿还均有定期,且按本行息,非别项认捐可比。为救亡起见,则人人有应尽之义务,救国乃能救家。凡属男子在成童以上者,一律担任;其女子如有热心公益、自愿认债者,一律照收。

一、人民贫富不齐,无力者断难强之担任。惟我邑均聚族而居,除力能自认者之外,其极贫乏之家,或由族内公款、或由乡族殷富代借,务使足额。庶不至因极贫之家不能担任,阻碍进行。

一、拟人口之数。前清宣统二年调查户口,已知其略,即作为底本。其有当时未及调查之处,从速补查。

一、拟内地办法:由县分区,由区分乡,由乡分族。其散居各户,或归并大族,或归并该乡,由该地方自行酌办。

一、拟省港澳及中外各埠办法:由该埠殷实商家及热心办事邑人担任。如何分地办理,由该埠邑人自行酌定。

一、此等简章,经同人决定,应分寄县城各都、各乡,及港澳暨中外各埠同乡,一律发起。并呈请本省政府,暨电知内阁,先行立案。

一、担任此项公债,如有急公好义,以一人认债自十元至五十元以上者,即日由办事处特别榜示,以资矜式。其自一百元至五百元者,禀由地方官颁送银质徽章一枚,刊明姓名及认债数目。其一千元以上者,禀由本省政府颁送银质金地蓝字徽章一枚,除刊列姓名及认债数目外,并加镌“急公好义”四字于中,无论遇何大典礼,均可佩带赴会,以示旌异,而资观感。

一、拟代乡族贫乏担任公债,如由个人代认,所有旌异照个人自认巨款数目办理;如由乡族公款代认,则旌异徽章改送扁额,以垂永久。

一、此次募集公债,以救危亡,系人人心理之所同。拟定进行,即应电知各省及本省各县一律发起,以冀一致进行。

一、国民公债系为救民国危亡起见,并非一邑之事。所有寄居本邑之商民等,一律担任。其有已在别县或别种团体担认,经有凭据者,不在此例。如并无的确已认公债凭据,不得以异籍为词,借口推诿。

一、现在发起国民公债,系目前救亡要策,急不及持。若俟中央政府颁行章程,未免迁延时日。故特拟就简章,以冀从速办理,并非自为风气。如异时政府颁定章程,自应一律遵照办理,以归划一。

一、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集议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