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系朴爱德君对于中国铁路之应行造法与管理法之条陈,与前送A字号所论各节系属相连,可得而参观之。
造法与管理法如下:
第一系中政府先立建造之目录,计军用铁路若干条、民用铁路若干条,后即规定建造之次序。更遴选曾受铁路教育、具有见识者数员,预于议建铁路所在,分任测量地势、核算经费之职。测量次序照规定造路先后之次序。造路之费,计每路需若干,由核算员通盘扯算,报之政府。政府既知之矣,即规定每年应建若干里数,而切实敷造。迨各项手续既竣,即可召由外洋资本家投标承办,其所垫用之资本,由中政府每年担任以五厘利;合同上须将大纲用法订明,苟未经政府允准,不得由该资本家用过所预算之数云云。
其由中政府每年担任五厘之利者,请得而言其故:印度初隶英时,英虽以富闻,但苟使政府不担任出资建造之资本家以每年五厘利,则必无人肯投资印度以办铁路,可断言也。于英且然,况在中国。顾中政府虽担任五厘之利,而苟每年铁路获利不止此数,则除资本家既得五厘外,尚有余利,政府可得其八,以二成益资本家也。
爱德在印有年,于该处办理铁路,所增知识不少,用能深知铁路之在中国,其造法与管理法必与在印无甚歧异。两国土地、人民、商务大致相类,但中国土地、人民与商务较之为更大耳。如中政府仿其办法,于凡资本家建造铁路,并不加以许多牵制,则一二年后,铁路生意必能发达,每年区区五厘利息,盖自能给,无须政府代为设法补足。移时该铁路并可自行担任一切用费,除用费外,尚可更盈若干,因之各种商务及一切实业,资其转运之利,遂得兴旺,是所系夫岂浅鲜。现已函印度政府,请其将前与铁路资本家订立之合同,照录一份寄来作样,借资参考矣。
中政府既允资本家建造铁路,则自不担任借款,仅担任铁路上年利五厘,该五厘利系照合同上载明造若干路,由中国核算员定用若干费核算。
合同之细目,兹特附请察阅。其间尤要者,系二三十年后,中国倘欲备价收回,则照收回之以前三年市上股份票涨落行情,分别匀算。再中政府应遴选妥员,监督所有费用,务必核实,不得任资本家随意滥用,致将来无利可图;亦不得任其太俭,致办理诸欠完善。该员每年且须查勘各路轨道、桥梁、各车站、房屋、车辆等,每年修理之件,务令与新造成者无异;并不得任该资本家每年吝修理之费,希图朋分,而故将股票价值涨高。似此,则固无怪乎区区于印度三十年间,得亲见其由五千英里展筑至三万英里之长也,此非其明效乎?一千九百十一年间,该国政府收到铁路净利达十三兆英金,于是向之经济困难往往入不敷出者,遂一变而能出入相抵矣。中国倘仿而行之,又何患不能与之后先辉映乎?
以上所论,倘连同A字号并印度录送之合同参看,则可晓然于以下所载之办法矣:
一、中政府宜立一造路及造路之次第目录,召由资本家投标承办,照每年所定若干里数敷设。
二、中政府宜派员预测每路情形及预算每路造价,其费用因政府既允由该资本家承造各路,自应即由其交付政府。
三、中政府宜择能担责任之资本家,付以路工重任。合同上并应载明所延外洋工师,务只敷于指点华工造路之用,不得增多。
四、中政府应担任资本家所出资本每年得铁路五厘之利,如尚有余,政府得八,更以二成益该资本家。
五、二十年后政府苟备价收回,自无不可。如至三十年后将全路作一次收回,价固应亦一次付清,否则亦可分期交付。
六、收回铁路之价,系按收回之以前三年市上股票涨落行情匀算。
七、中政府有权查察建造铁路工程事宜,以期有裨路务。但亦有关于铁路精微处,非局外人所能窥测者,则中政府不必干预,致兹纷扰。
爱德昔在印度铁路部内,曾涉猎于投标及订立合同等事,深知以上办法,洵为振兴路事之要点,其利益盖固显而易见也。
如上办法,可以消灭现时中国所办铁路种种之不良。承办中国铁路者,大抵无甚学识,路工延缓,费用较多,而收效较寡。亦深知中国政府,非必须常此担任资本家五厘之年利。但使将来铁路事业年盛一年,则利源日大,如在印度然。届时资本家目睹情形,遂不用政府担任五厘年利,固亦意中事也。
以上所陈各节,非由臆造。因在印度之铁路造法与管理法,固诚如所言,确有凭证。深愿中政府派员前往一查,便知究竟。爱德在华有年,略增阅历,倘得与之同行,则印本旧游地,凡该国之铁路有关于中国者,概可切实引导调查,其利便不更多乎。再所有中政府应行订立之火车客费与运价等,已详A字号文内,倘蒙采及刍荛,则尚拟面陈办法。至印度政府每年铁路之报告,爱德俱可设法觅取。一千九百十至十一年两年之报告,经已觅到,留存公司备查矣。读该报告,便知区区之言为不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