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农业促进会缘起及章程草案 (1912年)

中华民国农业促进会缘起

呜呼!处二十世纪实业竞争剧烈时代,群慕浮华,澹忘生计,其能适生存于今日之世界,免冲激于外界之潮流耶?农业者,实业之母也。物产支绌,工乏原料之资;艺术苦窳,商乏稗败之具。粤稽史籍,横览环球,未有农政不修,而工商能臻发达,国族能跻强盛者也。满清末造,习尚惰偷,竞逐锥刀,荒弃陇亩,腹地弗辟,遑论遐荒,故步长封,罔谈新理。无惑乎灾荒迭告,庚癸频呼。读江皖乞账〔赈〕之电文,听边圉蹙地之警报,有不尽然心伤、潸焉陨涕者,非人情也。迩况民国初建,百废待举,兵燹之所耗者几亿,建设之所需者几亿。外债之台百级,逾筑逾高;外溢之利千端,弥流弥竭。疮痍刿目,烽燧惊心。呜呼!噫嘻!我新国民担负之巨,经济之困,邃古以还,有甚于兹者乎?倘再竭泽搜罗,恣情敲吸,责饿殍以钧鼎之举,策羸马以绝尘之驰,其不脱辐而颠、绝膑而仆者几希。爰筹挽救之方,请建归农之议。夫事蕲师古,理贵知新,探奥窔于陈编,资导师于西哲,农书译刻,实维初阶。然后编杂志以普输知识,设学堂以广储人材。试验有场,斯物理之发明者确;陈列有所,斯观摩之获益者宏。螟螣殄及纤微,灌壅参之理化。货期悉熟,器惟求新。硗确污莱,化成膏沃;羽鳞蹄角,充 牣园池。陈赛则美难胜收,林薮则材不胜用。于是设银行以宏其用,振拓殖以竟其功,练农团以鼓舞其精神。进足食而足兵,冀富国以强国。凡所陈述,非托空谭。言之匪艰,行之维艰。必事事促以实行,斯奴隶马牛,或免沉沦于永劫;语语期以实践,庶炎黄裔胄,长绵种族于神州。顾愿大而力微,舍众擎其曷举。企予同志,盍兴乎来。

中华民国农业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民国农业促进会,置总会于首都,置支会于各省,置分会于各县各埠。

第二条 本会注重民生,以振兴全国直接生利之农业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进行事业如下:(甲)译刻农书;(乙)编辑杂志;(丙)开办农业学堂;(丁)开办农事试验场;(戊)设陈列所;(己)垦牧;(庚)森林;(辛)制肥料及防虫除虫药;(壬)制售新式农具;(癸)提倡改良农产品制造之事业;(子)赛会;(丑)组织农业银行;(寅)拓殖;(卯)农团。

第四条 本会办事阶级,拟从(甲)(乙)(丙)(丁)四项入手,同时举办。余事另订筹备清单,限年促进(清单俟会议决定,另行宣布)。

第五条 凡中外有关农事之图书、器具、植物、嘉种,随时调查、采购、试种、蕃植后,即分输各支会、分会广为传播,宏开利源。

第六条 本会愿与各处同志研究农学,凡赐寄有关农事之大著并有益农事之函件,本会无任欢迎,随时刊登杂志。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根据社会主义,无国族、宗教、党派、男女之界限,凡赞同本会宗旨者,皆得入会。会员分三项资格如下:

(甲)名誉会员 以夙负名誉或有学术及有功于农事、有益于本会者充之;

(乙)办事会员 以能担任办事、常川到会者充之;

(丙)普通会员。

第三章 职员及职务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主持一切会务,对内有监督、稽察之权,对外负代表全体之责。

第九条 副会长二人,协助会长办理一切,会长离职时得代行其职务。

第十条 评议员十人,参议本会各项事务。

第十一条 干事无定额(有给职选任),常川驻会,办理本科通常事务。分科如下:

(甲)总务科 干事长一员,书记二员,会计一员,交际二员,庶务二员(办事细则另订);

(乙)编辑科 掌译印农书、编辑杂志及农业教科书;

(丙)教育科 掌办理学校事务;

(丁)试验科 掌搜采中外农产嘉种,设场试验;

(戊)陈赛科 掌陈列所、赛会等事;

(己)制造科 制造农产品及新式农具、肥料、除虫药等事;

(庚)垦牧科 调查荒产,开办垦牧,兼造森林;

(辛)银行科 组织银行;

(壬)拓殖科 实行拓殖事业;

(癸)农团科 编练农团,平时则守望相助,有警则保卫桑梓。

(以上各科,分设办事机关,章程另订。)

第十二条 各职任期三年,期满得连举连任。期内缺额,得临时选任,并得量材兼任。

第四章 入会规则

第十三条 凡入会须有本会会员一人以上之介绍。

第十四条 愿入会者须填写愿书,交介绍人函送本会注册。应填各款如下:(甲)姓名;(乙)年岁;(丙)籍贯;(丁)职业;(戊)住址(迁移预告,以便通函)。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背本会章程及毁坏本会名誉者,宣布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应尽之义务如下:

(甲)报名时纳入会金一元。其业农无力全纳者,得量减为小洋四角;

(乙)岁纳常年捐四元,于每年正、六两月分寄总会,酬以杂志一分(各支会、分会所收此项捐款,应以三元汇交总会作杂志出板费,余均留充各该会常年费)。逾期不纳,停寄杂志;三期不纳,宣告除名(其名誉会员及曾纳特别捐五十元以上者,不在此例)。至躬操农业,不阅本会杂志者,须于愿书声明,量减为岁纳小洋六角;

(丙)农业上研究调查所得,及凡关涉本会之事,均应随时报告本会;

(丁)介绍会员入会;

(戊)本会举办各项事业,有担任认股或劝集股份之责。

第十七条 会员应享之权利如下:

(甲)选举权;

(乙)被选举权;

(丙)提议权;

(丁)议决权(惟干事对于参议会不得到〔列〕入议决之数);

(戊)会员有田产纠葛情事,得陈请派员调查,开会评议,和平解决。有不服调解,须涉讼时,得由会长或支会、分会长咨送审判官厅判决。其会员与非会员田产纠葛,或被豪强侵欺,亦得由会分别调解、保护;

(己)本会举办各事,先尽会员,量材任用。

第十八条 会员中有通晓东西文字、担任翻译各国农书、农报者,当于杂志盈利项下酌提报酬金。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开办经费以各员入会金、特别捐(无定额)及发起人预交两年常捐充之。

第二十条 常年费以会员常年捐及兴办各项事业中酌提红利充之。

第二十一条 举办各项事业,经济概行独立。其属于营业性质者,得依商法、公司律集股。其属于义务性质者(如学堂、赛会等),得自由募捐。

第二十二条 凡举办重大事件须用巨资者(如银行、拓殖),得请求政府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会出入款目,由会计员造具表册,经评议员检查,登报布告。

第六章 本会与支会、分会之关系

第二十四条 支会、分会办法及会员资格,应照本章程第二、三、四、七条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支会隶属于总会,各分会隶属于支会。遇事以支会为传达机关,但关紧要时,应直接办理,仍与支会接洽。

第二十六条 支会、分会名册,每月直寄总会,汇刊会籍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支会、分会对于总会有调查报告之责。本会办事情形,亦必随时通告。

第二十八条 各支会、分会对于会事得随时建议,本会认为适当者,开会议决施行。

第二十九条 支会、分会会员与总会会员权利、义务一切平等。

第三十条 总会与各支会、分会之经济问题,有互相协助、维持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支会、分会得参酌各地情形,自行规定章程,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章 会期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期分为四种:

(甲)全体大会 每年一次,于国会召集期前一月,合本会及各支会、分会代表举行;

(乙)职员会 每月终一次,合本会职员及支会、分会会员之在本会所在地者举行;

(丙)参议会 每年四次,三、六、九、腊月举行。干事、会员得到会陈述意见,惟不得列议决之数;

(丁)临时会 无定期。有会员十人以上或参议员半数以上之请求,由会长认可,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由大会议决发布之日即生效力。如有应行修改之处,由会员提议,经评议员议决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事务所暂设上海山东路观音阁码头三十四号(如有同志赐教,请于每日上午十时至十二时到所,以便接待)。

以上章程及缘起书,僭拟草案,秕缪孔多,尚希海内宏达,各抒伟论,借匡不逮。

本会发起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