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收恤阵亡志士遗族,授以军事教育及国民应有之常识,量材培植,以底于成。
二、定名 本院以教养忠烈之遗裔,为继述之预备,故定名曰忠裔院。
三、教养 分两期,自六岁至十一岁为第一期,以幼稚园章程为标准,参以相当之办法;十一岁至十五岁为第二期,照规定小学章程。
四、编制 先设初等一、二、三年级及高等一年级,用单级教授法。第一期男女同班,第二期分班教授,以年龄为限制。
五、学科 所有学科悉照小学章程,循序增加,日课五时。惟修身、体操特别加重,以符发起之本旨。
六、经费 开办费除禀由临时政府及各省军政府酌拨的款外,并由发起、协赞人承募。其常年经费亦然。
七、院址 本院俟临时政府批准后,即设事务所,一俟款地妥定,即行开办,当随时登报宣布。
附则一 第二期毕业后,男则送入陆军小学,其体格较弱者,临时酌定;女则学习医药、看护,亦察其性之所近办理。
附则二 管理教养另有详章。
附则三 本院创办伊始,章程诸多草率,当逐渐修改,以求进步。其有热心公益、允与匡正者,尤无任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