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族国民合进会启
庄子有云:鱼相忘于江湖,人相忘于道术。相忘云者,不知有人,不知有己,不知为彼,不知为我之谓也。此之谓意见真祛,此之谓畛域真化。一室之中,父子兄弟,翕然相处,无所为人、己、彼、我,虽终日晤对,默然无言,然泄泄融融,入于无间,此则真相忘矣。此之谓父子兄弟。若人、己、彼、我之见不能化除,则虽日言亲爱,互换感情,然一室之中,不啻万里,形骸之阻,如隔星球,此尚不逮路人,更何足拟父子兄弟?今者中华民国,肇建共和,实我汉、满、蒙、回、藏五族国民之幸福。
夫我五族国民,原同宗共祖之人,同一血统,所谓父子兄弟之亲也。何以言之,满洲起自东方,原古之肃慎氏族民,肃慎系出颛顼,见于《路史》。蒙古起自北方,乃秦汉以来匈奴族民,匈奴为夏禹王之子维淳之裔,载在《汉书·匈奴传》。回疆、藏卫,确为秦汉以来西羌族民。羌戎姚弋仲,乃舜少子裔,见于《晋书》。盖四千余年前,现居各行省之汉种,原从西北高原,循黄河流域东来,故迄今欧罗巴人,尚称汉人为蒙古种(见于西书,证据甚多)。及既入中土以后,其圣帝明王之子孙,北渡沙漠,西逾昆仑,东移辽海,别开民族者,又不知凡几,此上古五族同源之始。又秦汉以后,匈奴、鲜卑、突厥(今蒙古)、高勾骊(今满洲)、契丹(今满蒙之间)、吐鲁番、吐番(今回疆、西藏)诸族,不时入边,掠去汉民,动以万计,而东、西、北三方汉民,历代逃亡,入各部落者,又不知凡几。此皆载在历史,班班可考,并非无征。至金元叠兴,南北通道,其民族之留遗中土,而中土汉民,相随出边者,又不知凡几。此近代五族浑合之迹。
至爱新觉罗氏,译文为金赵二字,爱新[觉罗]译金,觉(觉字北音近交)罗译赵,言居金之赵氏。说者谓有宋靖康之难,太宗之裔举族北辕,分置辽左各城,故金为地名,赵为旧姓。爱新觉罗实为赵宋之后居金京者。而新疆之土尔扈特郡王,的为宋理宗之裔,最为近而有征。此以民族言也。
汉族原循黄河流域东来,上古之世,较现今疆域,西北有余,东南不足,南不逾大江,东不及东海,而北包沙漠,西极喜马耶山,藏卫即三危故地,辽东及〔乃〕营州旧区,足征满、蒙、回、藏各方隅原与汉土同一区域。四千余年以来,东南日辟榛芜,西北转形收缩。然秦城故址,尚及辽阳(现在长城系高齐改筑)。王母瑶池,可征昆顶,海志、山经及历史、地志,彰彰可考。此以地理言也。
宗教流传,以道教为最古。黄帝访道教于广成子,说者谓崆峒之山,实在西域,盖宗教之传,固自西而东,其来远矣。儒家发原,盖从道家推演以出,而撷其精(上古有道无儒,中古道儒始分,而道家日衰)。孔子不称宗教,《论语》《孝经》多言人事,然《易》之十翼,为孔教微言大义所在,实与道宗、佛理息息相通。仪征周太谷先生,演三教同源学派,一传为泰州学说,丹徒姚伯兰先生,相与倡和于江淮间,迄今东南学者,颇守师说,将来其学大昌,可收宗教大同之效。老子入函谷、度流沙西行,计其时正佛教萌芽。说者谓释迦牟尼佛与老子盖一人异名,衍于东土者为老氏祖,昌于西方者为释氏宗。而回祖一画开天之说,颇与大易相发明,盖无论为儒、为佛、为回,其不同者仪式,所同者本原。凡宇宙间成一宗教,无不有根据所在,流衍所由。始祖之先更有太祖,上世文明乍启,心性之原理始发源于四千年前高原之地。其后种族迁移,遂赍其文明哲理,分注东西。于是宗教仪式之分以此,宗教原质之同亦以此。窃尝谓儒家宗周易,佛理本归藏,回教近连山,其不祧之祖,原诸教所同。特子既生孙,孙又生子,遂若枝分派别,各不相谋。不知溯厥由来,初无二本。此以宗教言也。
综观民族、地理、宗教三者,则我汉、满、蒙、回、藏五族国民,固同一血统,同一枝派,同是父子兄弟之俦,无可疑者。然四千余年来,何以离披至此?暌隔至此?甚至互相仇视,互相攘夺,以至此极哉?推原其故,则以专制职之咎也。自有一人一家之专制,则不得不自画疆域,自成部分,而自为一疆域、一部分中之元首,愚弄其一疆域、一部分中之人民为之致死,以相翊戴,以相捍卫,且严杜其与此一疆域、一部分以外之人民通款洽,于是本是同宗共祖之人,势不得不同室操戈,互相残杀,以博其一人一家之欢心,久遂并其为同宗共祖之父子兄弟而忘之,是大可悲矣。夫曰大皇帝,曰天可汗,曰赞普,皆专制之徽称也。我五族国民于此四千余年中互视为外族而争夺无已时,各于其本族又争夺无已时,于是朝代之废兴,部族之分合,其纷扰俱无已时,莫非为此一人一家专制之故。令我同宗共祖父子兄弟之五族国民,琐尾涣散,莫相联属,更何暇为我五族国民谋幸福哉?
今者合五族国民之中华民国,建设共和,万民齐等,将数千年专制之毒焰扫而空之。障碍既除,真理自见,将合五族民国向为同宗共祖之父子兄弟者,仍为同宗共祖之父子兄弟。譬诸族人,迷途乍返,骨肉重逢,异域来归,闾门复睹,猜疑尽泯,欢洽无疆,各以其所有余,交补其所不足。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国民合一炉以冶之,成为一大民族,即合汉、满、蒙、回、藏五族豪杰之才识知能,成为一大政党。兹谋起点之方,同化之地,同人公酌,拟合汉、满、蒙、回、藏公同组织一五族国民合进会,以为五族团体。将来凡可为五族国民发抒政见,图谋幸福者,皆于本会基之,互相提携,互相资助。呜呼!五族国民,果能终成一大民族、一大政党,并此汉、满、蒙、回、藏之名词,且将销弥而浑化之,此则合进会收效之归也。然则今日所称为五族国民者,犹不免为赘语也夫。此启。
发起人
五族国民合进会简章
第一章 本会宗旨
第一节 本会合五族国民之才识知能,对于共和政体种种设施作一致之进行,以巩邦基,而确保领土。
第二节 本会依据法理暨现时国情,为政府与人民之赞导,以奠定共和政体之始基。
第三节 本会融贯东方学理,保存固有道德,使我五族人民无人不具有自治之能力,以完成共和国民之人格。
第四节 五族国民宗教不同,语言文字各异,今共和建国,自应信教自由,语言文字各从其便。惟宗教原理由来、语言文字对照之处,本会中热心宗教、娴习各种文字之人,得以互相研求,三面印证,以浚道德渊源,植政见根柢。
第五节 教育、营业两端,为国民发达根本,融洽媒介我五族国民,应同等教育,合谋营业,均由本会设法组织。且五族国民,凡此族国民愿入彼族国民学堂,或彼族国民愿与此族国民合资营业者,本会均有担任联合之义务。
第六节 我五族国民,资财得交相通融,区域或互相移住,生业得交相推荐,急困得互相扶持,一切联贯之责,皆本会中五族国民互相担承。
第七节 我五族国民以外,西北尚有哈萨克一族,西南尚有瑶、僮各族,俟求其重要人员,随时延入本会。
第八节 以上各项只举大端,其一切详细节目,由开会后合五族国民共同订定,渗漏之处,随时补入。
第二章 本会组织、会所、会员
第九节 本会除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员外,设调查、编辑、讨论、交际、庶务、会计等股。关于各股细则,续行订之。
第十节 本会于总会外分设支会,但支会须联贯于本会,以资贯彻而谋团结。
第十一节 本会总会设于北京,支会设于各省会及各商埠与各边城镇部落。
第十二节 凡属汉、满、蒙、回、藏人,有公民权之资格,表同情于本会者,皆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节 凡宗旨相同,愿为本会会员者,可按本会会规,亲具愿书,由本会会员绍介入会。如与本会会员向无熟悉者,得自具愿书,加函投送本会总事务所,亦得入会。其文字不拘,汉、满、蒙、回、藏皆宜。
第十四节 本总会事务所暂设于北京顺治门大街定一报馆内。凡有同志愿入本会者,祈即函知本总会事务所。
第三章 本会职员
第十五节 本会应置之职员列左:
一、会长一员,副会长一员。
一、常务员十员。
一、各股股长一员,股员额数视事之繁简以定员额之多寡。
第十六节 支会职员,由支会自定之,但只设常务长一员,不设会长。
第四章 职员选任
第十七节 会长及常务员与股长均于开大会时,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任。(现值创设之始,俟会员满百人时,即暂举假定会长及副会长。)
第十八节 各股股员由会长会同常务员与股长选任。
第十九节 会长选定后,非关〔开〕大会时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者,不得更易。
第二十节 不在开大会期间,各股长遇有事故不能任职时,由会长及常务员商同各股股员暂行举人接充,一俟开大会时报告全体会员,倘全体会员不予赞成者,即另行选任。
第二十一节 支会之各股股长,由支会开会投票选任,股员则由股长选任之。
第五章 职务
第二十二节 会长总揽全部,协商常务员与各股股长办理会中一切事务并维持秩序。
第二十三节 常务员赞助会长经理一切事务,遇有会长因事不能任职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
第二十四节 各股股长受会长及常务员之协商,分配股员办理一切事务。
第六章 任期
第二十五节 本会职员任期以一年为满,满任以后得推举联任。
第七章 开会
第二十六节 本会每年开大会一次,每月开职员会二次,其会期俟开大会时酌定。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七节 本会会员入会之时,纳入会费银圆一元,常年纳会费银圆二元,分春秋二季收入。
第二十八节 本会会员除纳常年费外,有热心会事,量力担任特别捐之经费者,各听其便。
第二十九节 本会会员以外,有热心公益、量力资助本会经费者,本会推为名誉或赞助会员。
第三十节 支会经费由支会自筹。
第九章 开支
第三十一节 会长系尽义务,不支公费。其常务员驻会专办会事者,每月应给公费,其数目由开大会时议定。
第三十二节 任本会事务之各股股员应否量给公费或车马费,由开大会时决定。
第三十三节 会中款目存储由收支股经理,其零星及循例支用,即由经理员主持,开支自二十元以上或特别用款,须凭会长支条发给,一切收支帐目每月清结,由经理员报告本会会员。
第十章 戒约
第三十四节 本会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为个人之行为。
第三十五节 本会会员有背本会宗旨或背本会规约者,经众决议,即不认为会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节 本会会规经会员决议后即须一律遵守。
第三十七节 本会职员部之细则,由职员协议另定。
第三十八节 会规有认为应修正时,当开大会决议修订。
第十二章 纪章
第三十九节 本会制定纪章式样,呈明主管衙门立案,凡有功劳于本会者,得由本会开大会时议决赠送,以表推崇。
此系暂时简章,未征完备,俟本会成立后,应由众会〈员〉协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