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航业团本部简章 (1912年)

敬启者:商埠之繁盛,以航路为交通;航业之经营,以水程为区域。是故居依泽国,术善操舟,盖地点之攸宜,亦天然之生计。吾中华民国东南滨海,岸线千里,江河南北,淮泗交流,百川纵横,帆樯云集。各航商人自为谋,不相团结,少研究之学识,无联络之感情,以致权利溢于外人,经营窘于孤立。本团特为发起提倡航业,务使富合群之思想,策营业之进行,由众小团体萃为一大团体,广被共和之幸福,扩充固有之公权,粗定简章,愿与我各界同胞及航业同人共讨论之。谨启。

全国航业名誉总理:

总理:黄兴

本部临时正理事:熊仁

副理事:蓝宗浩 仇寰甲

发起人:

熊 仁 蓝宗浩 闪祟仁 徐毓秀 赵 朗 傅祥麟 方启明 陈 煜 李元坤

任祖恩 杨迺新 沈汉涛 江 宁 杨 沂 蓝光璧 孙 韶 江 恕 尹迪光

方恩麟 陈济川 章世鳌 金嗣芬 黑振华 哈定源 周弟麟 刘 淇 武墉甫

徐绍桂 朱振名 朱薪之 倪逢伯 汤佩公 张秋声 沈善湜 许幼芝 蓝炳章

王百揆 孙景高 李世鉴 李世琠 卢士道 杨 铭 达彩康 蔡 衡 马承超

朱 珩 周福本 王佑之 杨锦臣 夏金桂

航商发起:

仇寰甲 李文亮 许金文 薛鸿昌 曹士亭 胡学恩 宋盘金 赵文懋 朱玉源

张运连 陆兆万 金庆余 刘登阶 宋金福 金裕皋 江汝金 徐雨亭 丁土全

陈春山 宣天顺 曹阿宝 黄福顺 王金龙 曹毛弟 黄尚仁 张陌春 陈姜林

杨亦昭 杨阿五 王茂生 潘金标 倪雨生 黄思明 袁广才 陈清琅 舒永和

陈甫卿 陈老虎

赞成人:

黄 兴 熊希□〈龄?〉 宣俊侯 陆 璋 廖 炎 蓝光鼎 周舜卿 甘昂千

程树田 王维城 陈 樾 杜次珊 江确生 郁燕生 周采臣 顾丽江 祝兰舫

朱 燮 庄眉卿 周承淇 赵锡安 张云卿 龚 涛 曾国勋 宁 夔 许翥屏

沈秉堃 蓝华丰 马湘伯 柳大年 刘 暠 曾 英 许济川 戴天仇 江 津

冯绪承 蓝余庆 金煦生 王 统 张 湍 蒋星阶 程仲云 孙企渊 许 允

周 冕 康 靖 王启麟 项臣葵 江 湘 胡正章 杨明濬 张肇翔 武廷梁

崔绍棠 王笃恭 殷鸣冈 徐寿仁 李景骅 林敬亭 张良佐 沈仲芳 宣通史

熊寿鹏 严慎思 陈月壮 林家英 朱 雋 闪武侯 郭叔夷 干纪周 周 瀚

杨厚裁 袁仲蔚 莫子经 虞洽卿 关灼棠 徐紫峰 张叔和 黄 桢 詹鸣岐

翁圭臣 陈良玉 苏筠尚 朱榜生 许松寿 顾馨一 倪学宽 张 涛 江荣侪

林子华 张汇涛 徐康年 方侣笙 陈寿声 陈锦堂 毛祝三 杨午田 顾润桂

杨敦甫 陈云龙 袁嘉□ 欧季通 欧止清 徐达璋 周福本 陈 锟 支书耕

中华民国航业团简章

第一章 定名

第一条 本团为中华全国航民所组织,已呈请总统府、内阁交通部、留守府、各省都督立案,故定名为中华民国航业团。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本团宗旨分七项如左:

(一)挽回航业利权;

(二)促进航业发达;

(三)维持航界困难;

(四)开通航商知识;

(五)保护航路危险;

(六)筹画航民生计;

(七)测绘全国航线。

第三章 进行

第三条 本团进行方法分十一项如左:

(一)组织航业演说团;

(二)创办《航业公报》(附刊《航业白话报》);

(三)创设航业学堂;

(四)组织航业律师团;

(五)创设航团抚恤所;

(六)编练航业自卫团;

(七)筹设航业银行;

(八)筹设水保险行;

(九)筹设营业运送店;

(十)筹设报关房;

(十一)筹设造船厂。

第四章 团友

第四条 凡五大民族中有志航业、年在十六岁以上,不分贫富、男女、宗教,均得入团为本团团友。其热心赞助者,作为本团名誉赞成团友。

第五条 团友违背团章或败坏本团名誉,经评议部议决,由正、副理事宣告除名。

第五章 职员

第六条 本团公请名誉总理。公举总理一员,总理全国航业事务。本部设正理事一员、副理事二员,总理本团一切事务。各区总部设正理事一员、副理事二员,总理所辖区域内一切事务。分部设正、副理事各一员,管理分部区域内一切事务。支部设理事一员,管理支部区域内一切事务。并率同各干事、评议员执行任务。正理事因事故不能任务时,由副理事代为执行。正、副理事均三年一任,由团友投票公举,得连任二次。

第七条 本团干事部设干事部长一人、干事若干人,分编辑、交涉、调查、法律、庶务、驾驶、机械、经济、团练、演说各科,其职务权限另以细则订之。干事除经济、庶务二科由正、副理事聘任外,余均由团友投票选举,惟必须正、副理事之同意。以二年为一任,改选时得继续连至二任。

第八条 本团评议部设评议部长一员,设评议员若干员,由团友公举。每团友三十人得选举评议员一人,评议本团一切进行事件,职任权限另以细则定之。评议员以一年为一任,改选时亦得继续至二任。

第六章 经费

第九条 凡团友入团者,缴入团费一元,给以本团徽章一枚。常年经费每年一元。如热心捐助经费五元以上者,给以银质徽章;百元以上者,给以金质徽章,本团认为特别团友。

第十条 非本团团友,如有热心捐助本团经费五元以上者,给以银质名誉徽章;百元以上者,给以金质名誉徽章,本团认为名誉团友。

第十一条 本团经费由正、副理事经营,所有收入支出由评议部监督稽查。

第七章 地址

第十二条 本团本部设立镇江打索街,直辖东、南、西、北、中五总部,并安徽之南半省、江苏之江宁省。东总部设立上海,直辖江苏、浙江、山东。南总部设立汕头,直辖广东、福建、广西、云贵及各藩属。西总部设立洮阳,直辖陕西、川藏、青海、新疆、甘肃。北总部设立营口,直辖直隶、河南、山西、东三省、内外蒙古各藩属。中总部设立汉口,直辖两湖、江西、安徽之北半省。由各区总部按各省会酌设分部,由分部的〔酌〕设支部。其就近省分〔会〕可直接总部者,不设分部,但设支部。

第八章 会期

第十三条 本团会期分五种如左:

(一)大会 每年秋季开大会一次。其日期须两月前登报布告。分部团友如不能全体到会时,得举代表二人莅会。每年度中应进行事件,由大会取决。

(二)特别大会 凡重大问题经团友三分之一以上之要求,由正、副理事临时登报召集开特别大会。

(三)职员常会 每月第一星期六日午后一时,合全体开常会一次。如临时发生事件,由正、副理事通知开职员谈话会。

(四)干事会 每星期六日午后三时,由干事员开干事会一次。如临时发生事件,得由总干事通知开临时干事会。

(五)评议会 每月第二星期六日午后三时,由评议员开评议会一次。其特别事故发生,经评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要求,得由总干事通知开评议会。开评议会时,干事员得到会陈述意见,但不加入议决之数。

第九章 团友之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本团团友得负担本团义务,即享本团权利,分列如左:

(一)团友有严守本团规则之义务;

(二)团友对于本团进行方法,无论何时何地皆有维持之义务;

(三)团友对于本团团友及其家属,若有意外事件,皆有互相维持之义务;

(四)本团团友对于本团应筹办事件,由本团发起办理时,团友有量力捐助之义务;

(五)凡经入本团者,有终身享有本团保护之权利,名誉团友亦同;

(六)凡本团团友,于开会时均有发表意见之权利,但须依秩序由会场主席人介绍出席;

(七)本团于团友或名誉团友中推选精通法律之人组织辩护团,凡团友之诉讼事件,有陈请本团律师团为辩护之权利;

(八)团友若因意外不幸或疾病痛苦时,有受本团抚恤之权利;

(九)本团设立学校,团友子弟进校者皆享有特别权利,学费减半;

(十)团友关于航业之事,欲登告白于本团开设公报者,有特别减价之权利;

(十一)本团筹设之银行、造船厂,团友皆有特别之权利,俟细则详载之;

第十五条 本团设立银行、水保险行、营业运送店,将来发行株式券时,团友有受优先之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团职员未经正式选举时,由发起人先行推定分任职务,俟开大会时再为选举。

第十七条 本团章程有应行修改者,于开大会时经多数团友同意,得提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