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一月八日,修字第卅七号):司法部咨陈:咨字第十二号(中华民国八年一月四日):司法部咨陈众议院议员唐宝锷为非法政府扣留律师証书枉断除名请予取销非法处分自应照准文》,《军政府公报》1911 年修字4-修字90 ,255-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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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一月八日,修字第卅七号):司法部咨陈:咨字第十二号(中华民国八年一月四日):司法部咨陈众议院议员唐宝锷为非法政府扣留律师証书枉断除名请予取销非法处分自应照准文》,《军政府公报》1911 年修字4-修字90 ,255-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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