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中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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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中会章程

题名: 兴中会章程
撰写时间: 一八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改订
原载: 据二楸庵:《支那①秘密结社》(二)“兴中会”之《兴中会章程》,载东京《革命评论》第五号,一九O六年十一月十日发
出处: 黄彦编:《孙文选集》(中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全文:                                                兴中会章程①
                                     (一八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改订)②
    中国积弱,至今极矣!上则因循苟且,粉饰虚张;下则蒙昧无智,鲜能远虑。堂堂华国,不齿于列邦;济济衣冠,被轻于异族。有志之士能不痛心!夫以四百兆人民之众,数万里土地之饶,本可发奋为雄,无敌于天下。乃以政治不修,纲维败坏,朝廷则鬻爵卖官,公行贿赂;官府则剥民刮地,暴过虎狼。盗贼横行,饥馑交集,哀鸿遇[遍]野,民不聊生。呜呼惨哉!方今强邻环列,虎视鹰瞵,久垂涎于中华五金之富、物产之繁。蚕食鲸吞,已效尤于踵接;瓜分豆剖,实堪虑于目前。呜呼危哉!有心人不禁大声疾呼,亟拯斯民于水火,切扶大厦之将倾,庶我子子孙孙,或免奴隶他族。用特集志士以兴中,协贤豪而共济。仰诸同志,盍自勉旃!谨订章程,胪列如左:
    一、会名宜正也  本会名曰兴中会,总会设在中国,枝会设于四方。
    二、本旨宜明也  本会之设,专为联络中外有志华人,讲求
    ①  孙中山于一八九四年十月赴檀香山,十一月创立兴中会并制订章程。一八九五年二月自檀香山抵达香港,二十一日在港建立兴中会组织,并修订章程.后人称在檀香山初订者为《檀香山兴中会章程》,在香港修订者即本文为《香港兴中会章程》。
    ②  底本未说明时间,今据兴中会在香港举行成立会的日期标出。^
富强之学,以振兴中华、维持国体起见。盖中国今日政治日非,纲维日坏,强邻轻侮百姓,其鱼[原]皆由众心不一,只图日前之私,不顾长远大局。不思中国一旦为人分裂,则子子孙孙世为奴隶,身家性命且不保乎!急莫急于此,私莫私于此,而举国愦愦,无人悟之,无人挽之,此祸岂能悻免?倘不及早维持,乘时发奋,则数千年声名文物之邦,屡世代衣冠礼义之族,从此沦亡,由兹泯灭,是谁之咎?识时贤者,能除责乎?故特联结四方贤才志士,实讲求当今富国强兵之学、化民成俗之经,力为推广,晓谕愚蒙。务使举国之人皆能通晓,联智愚为一心,合遐迩为一德,群策群力,投大遗艰。则中国虽危,无难救挽。所谓“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也。
    三、志向宜定也  本会拟办之事,务要利国益民者方能举行。如设报馆以开风气,立学校以育人才,兴大利以厚民生,除积弊以培国脉等事,皆当惟力是视,逐渐举行。以期上匡国家以〉臻隆治,下维黎庶以绝苛残,必使我中国四百兆生民各得其所,方为满志。倘有藉端舞弊,结党行私,或畛域互分,彼此岐视,皆非本会志向,宜痛绝之,以昭大公,而杜流弊。
    四、人员宜得也  本会按年公举办理人员一次,务择品学兼优,才能通达。推一人为总办,一人为帮办,一人为笈库,一人为华文文案,一人为洋文文案,十人为董事,以司理会中事务。凡举办一事,必齐集会员五人、董事十人,公议妥善,然后施行。
    五、交友宜择也  本会收接会友,务要由旧会友二人荐引,经董事察其心地光明,确具忠义,有爱戴中国为其父母之邦,肯竭力维持中国以臻强盛之地,然后由董事带其入会。必要当众自承其甘愿入会,—心一德,矢信矢忠,共挽中国危局;亲填名册,并即缴会底银五元,总会发给凭照收执,以昭信守,是为会友。若各处枝会,则由各该处会员暂发收条,俟将会底银缴报总会,讨给凭照,然后换交。
    六、枝会宜广也  四方有志之士,皆可仿照章程,随处自行立会。惟不能在一处地方分立两会,无论会友多至几何,皆要合而为一。又凡一处新立一会,至少要有会友十五人方算成会。其成会之初,所有待底、领照各事,必要托附近老会代为转达总会,待总会给照认妥,然后该枝会方能与总会直通消息。^
    七、人材宜集也  本会之需人材尤亟,会友散处四方,自当随时随地物织贤才。无论中外各国之人,倘有心益世,肯为中国,皆得收入会中。待将来用人,各会可修书荐至总会,以资臂助。故今日广为搜集,则各会之职司也。
    八、款项宜筹也  本会所办各件,事体重大,需款浩繁,故特设银会以集巨资,用济公家之急,兼为股友生财捷径,一起两得,诚善举也。各会友好义急公,自能惟力是视,集腋成裘,以助一臂。兹将办法节略于后:每股科银十员,认一股至万股皆随各便。所科股银,由各处总办、管库代收,发回收条为据。将银暂存银行,待总会收股时,即汇寄至总会收入,给回银会股票,由各处总办换交各友收存。开会之日,每股可收回本利百员。此于公私皆有裨益,各友自具爱国之诚,。当踊跃从事,比之捐顶子、买翎枝有去无还,洵隔天壤。且十员可云报效,一万可以图亿,利莫大焉,机不可失也。
    九、公所宜设也  各处枝会当设一公所,为会员办公之处,及便各友时到叙谈,讲求兴中良法,讨论当今时事,考究各国政治,各抒己见,互勉进益。不得在此博弈游戏,暨行一切无益之事。其经费由会友按数捐支。
    十、变通宜善也  以上各款,为本会开办之大纲,各处枝会自当仿为办理。至于详细节目,各有所宜,各处枝会可随地变通,别立规条,务臻妥善。
    据二楸庵①:《支那①秘密结社》(二)“兴中会”之《兴中会章程》,载东京《革命评论》第五号,一九O六年十一月十日发
    ①  即平山周,日本人,一八九六年在香港加入兴中会,藏有改订《兴中会章程》原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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