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卷四 动议之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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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卷四 动议之顺序

题名: 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卷四 动议之顺序
撰写时间: 一九二二年六月前
原载: 据孙文著《建国方略》手书改正本,上海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藏。《实业计画(物质建设)》插图则自各版本中选用
出处: 黄彦编:《孙文选集》(上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全文:                                              卷四 动议之顺序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在此之“顺序”二字,乃指处分动议之秩序而言。照公例,凡动议之顺序,当以提出之先后为定。其先提出者,得先讨议,得先表决。但有一种之动议出此例外,因其性质之异,其顺序则在当前动议之先。而此种例外之动议,其中顺序,亦自有等级。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动议之不关连于他动议,其效果为呈一新问题于议场者,则谓之独立动议。凡独立动议之顺序,当循公例之范围,即一独立动议只能提出于无动议当前之议场,而一独立动议解决之后,他动议方能入秩序。
    附属动议,可提出于他案正在议中而未解决之时。此乃附属于独立动议之下,而使之改变方式,或改变情状。修正案及停止讨论案,即附属动议之张本也。附属动议必当就于其所关连之独立动议上施其效力。附属动议中亦自有顺序定例,有此先于彼者。其当先者,虽提出于后,亦能超出前者而得处分也。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附属之动议有七,为议场中所常有者。凡学议者必当熟习之。此中二者已论之于其所属之部:其一,为修正议,乃最要而最常者,第三卷专论之。其二,为停止讨论之议,则关于讨论之案,第八章论之。其余五者,为散会议、搁置议、暂延期议、付委议及无期延期议,其先后之顺序等级如下:
    一散会议
    二搁置议
    三停止讨论议
    四延期议
    五付委议
    六修正议
    七无期延期议
    凡此附属动议顺序,皆在本题之前。即如当本题在议之时,有提出以上动议之一者,即当间断本题,先从事于讨论附属动议而表决之,然后再从事于所变动之本题焉见一百五十八节。在于一问题讨议中,若有两人先后各提出七种附属动议之一,其后所提出者若顺序等级在前,便可即行讨议;若顺序等级在先提出者之后,则不许之。即如有一独立动议正在讨议中,突有提出延期议者,既而此议在讨论之时,其能再提出之议为散会议、搁置议及停止讨论议,其不能提之议为付委议、修正议及无期延期议。其动议顺序列在当议中之附属动议上者,则在超之之阶级;其在当议中之动议下者,则在被超之之阶级。若独立动议,即本题与及数修正案俱在当议中,则除第七动议之外,各动议皆可提出。倘各皆就秩序提出,则当一一按顺序以表决,而本题则暂为放下,俟各附属动议解决之后,乃再从事也。^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有动议“使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注册”者。
   戊君略去讨地位式,余仿此曰:“我动议修正加入‘在暑假期’句于‘备’字之后。”
   主座曰:“诸君听着,修正案加入字句,如是则议案当读如下:‘使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在暑假期注册。’诸君准备否?”此案可讨论。
   癸君曰:“我动议付委筹办。”
   主座曰:“已有动议将案付委筹办,此议顺序在修正议之前,诸君准备为付委之表决否?”可讨论。
   寅君曰:“我动议将此事延期一星期。”
   主座曰:“有动议延期矣。”可讨论。
   乙君曰:“我动议停止讨论。”
   主座曰:“停止讨论动议已经提出,可否即行表决本题?”可为限制之讨论。
   甲君曰:“我动议搁置。”不能讨论。
   主座曰:“搁置之议已提出,赞成者请……”云云。
   卯君:间断之曰:“主座!”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
   卯君曰:“主座!我非欲讨论,乃动议散会也。”
   主座即改正曰:“散会之议,今已在秩序。此议顺序驾乎各议之上,今当先行表决散会之议,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表决搁置之议,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次及停止讨论即表决本题如得通过,则延期之议及付委之议皆无形失败,而即从事于本题及修正案,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失败矣。诸君准备处分延期一星期之议否?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失败。”
   己君曰:“我动议无期延期。”
    主座曰:“付委及修正两议尚在场中,无期延期之议未到秩序,诸君准备表决付委之议否?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之问题,为戊君之修正议加入‘在暑假期’,诸君准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案通过。今赞成修正之本案者,请……”
   己君间断曰:“我今动议无期延期。”
   主座曰:“此议今已到序。诸君欲打消议案者,请曰‘可’!”宣布曰:“打消案失败。赞成修正之本案,即‘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在暑假期注册’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通过。”
   以上之演明式,乃表示附属动议,除修正案外,各皆失败时之效果也。其各皆通过之效果之演明式,后三章详之。若有提出其中任一,而因有他案当前不合秩序者,则对付之法,一如己君之无期延期案也。各附属动议既经一次失败,随后可再行提出,惟当间以他事也。例如搁置动议,可再提出于一动议之后,或于两动议之间。所有附属案,皆受顺序之范围,而讨论则只就附属动议之本身从事,不牵涉入本题也。
   所提之动议,其顺序若在他案之前者,则他案不过暂搁,以俟超级之动议解决而已。若得否决,则其他当照秩序施行,如演明式焉。^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其中三种散会议、搁置议、延期议之目的为缓迟行动,其中一种停止讨论乃催促行动,其中之二付委议、修正议乃整备或改变其事体,其余一种为最终之废置。而停止讨论之对于他附属动议之效力,见于六十二、六十三两节。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此种秩序乃由经验得来,实为最适合于办事原则,而使之公平迅速也。不能讨论之案,居于能讨论案之前,所以防阻滞也;本题之临时变动,先得机会以处分,所以速结束也;讨论适序,可以停止,所以避生厌也;至于求全备议延期,皆所以免造次也;最后则压止,所以打消积案也。以上秩序,议法家间有出入者,亦有不守者。若社会有不欲采择,可立专条规定其所弃者。总之,此为最简便易行之法,故吾人主张之。凡领率议场者,当识之于心,或书之座右,以作津梁可也。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附属动议,其在秩序之首者,为散会议,其处分顺序超乎各动议之先。所以如是者,因会众凭大多数之意,则有权随时终结议期也。此议一出,当立即决断,不得讨论,并不得修正,不得搁置,不得付委,不得延期,不得压止,不得复议,只有表决而已。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散会动议为附属动议之外,有时亦为独立动议。其在各事完结之时或在无事之间而提出者,则为独立动议也。但其受限制与附属动议同,当得全体一致,乃可讨论其因何不宜散会之理由。常有于会期终结之时,照例提出散会议者。但如有人提出权宜问题,指出尚有当议之事,则提者当即收回也。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通常有言:“散会动议,无时不在秩序。”其实不然也。散会议有不能提出之时如下:一、在会员得有地位之时,二、在进行表决之时,三、在表决停止讨论之时,四、在一散会动议才否决之后而无他事相间之时。此四条件,所以防止少数人之捣乱也。更有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因具急要性质,故虽于散会议提出之时行之,亦合秩序。
   除以上之限制外,则散会议当常在秩序之首也。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一会员照常例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散会。”主座曰:“散会之议已提出,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本会散会至某日再集。”表决如有可疑,可提出疑问,如他案焉。
   若散会之议失败,则间断之事再行继续。若得通过,则间断之事,下会当接续办之。倘无下会,则散会之议即为打消在议之事也。若有一定之办事秩序,一定之散会时间,则散会所间断之事,下会可按次以未完件提出之;而提出之时,当就其间断之点以开议。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在团体之规定散会时间者,届时主座当止绝各事而言曰:“散会之时间已到。”随而稍候与机会使提议“延长时间”或提议“散会”,再曰:“本会散会。”若欲连续继议,则当提出独立动议以延长时间至有限定或无限定,呈表决而按之以施行也。
   若无规定散会时间者,则当提议“本会于几点钟散会”。此动议与其他独立动议无异,并无优先顺序也。^
   与散会动议并列者,为定期开下会之议。其有规定开会日期之团体,则不须此;其无规定者,则为不可少之事。故有谓定下期开会之议,应在散会顺序之前。但此既属可讨论可修正之议,则当不然也。若散会之议既提出,而无下次开会之期者,主座当唤醒提议者,以下次会期尚未曾定,而提议者当自收回其议,俾有提议下次开会期之机会,而留回其优先权以再提散会之议可也。倘彼不肯收回散会之议,则必当立呈表决;若非会众不愿再有下会者,即必否决之也。此动议之方式如下:“我动议散会,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点钟再开会。”
   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第二级之附属动议,为搁置议。此议所以延迟最后之动作,而假以再加审察之时也。此议不得讨论,不得修正,不得付委,不得延期,不得打消,不得复议,而只让步于散会之议,并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而已。若遇失败,可以散会议之同一条件而再提出之。
   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议之效力搁置之议,乃将所议之原案及其附属各动议一齐搁置之。此议不能施于案之一部分;若加于一部分,则当然加于全案也。倘此议得胜,则全案及其所属之修正案,乃至所属之附属动议,皆从而搁置之,而另从事于他事也。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抽出之议,可于搁置之后立时提出,或可于稍后之同期提出,或下期提出。抽出之动议,并非附属动议,是以无顺序优先之权利,而与一般之动议同列。此议亦不能讨论,其效力则恢复原案于间断之点。若搁置之案,以后无提议以抽出之,则当然打消。又搁置之案,适遇会期告终,或至会年之末,亦终归打消也。
   演明式如一百十八节之案正在讨议中,其附属动议付委延期及停止讨论已经提出,而最后甲君曰:“我提出搁置议。”主座曰:“搁置之议已经提出,赞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而本会筹备注册之问题当搁置。今者会众之意欲为何事?”中有他事告竣于是场中适无别案,甲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提议抽出‘本会筹备注册’案。”主座接述其议,若得通过,则曰:“此案复在众前,而第一问题为停止讨论之动议。”彼乃进而表决之。若归失败,则其他之附议动议如延期、如付委、如修正,皆一一付之表决,最后则处分本题也。
   主座于表决搁置动议,宜唤醒会员,以搁置问题非特搁置本题,而更搁置所附属之动议也。^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此动议列在顺序之第四,其前者为散会动议、搁置动议、停止讨论动议。当延期议在议中,如有提出本题停止讨论动议者,则延期议便作截断,而非暂搁。惟若提出散会议或搁置议,则适成相反,盖此不过暂搁而已,而于本题再出现之时,此附属动议当与之复现也。延期动议,其时间可得讨论,并得修正,但不得付委、不得搁置、不得压止并不得延期,除即时之外不得复议。此动议之目的,乃将事件延至所定之时,而使之得完满之讨议也。其对本题之效力,见六十三节。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此议与搁置之议同,皆搁起问题之动作也;惟搁置议则搁起无定期,此则搁起至一定之期而已。延期案至再提出之时,名之曰“特别指定事件”。延期一议,乃将全案延期,而不得延期一部分也。若延期议失败,则隔一事之后可以再提出。
   若延期议通过,则书记将所延期之事,收管至指定之日。到时则无论于何事在场,此指定之件皆为当序,主座当间断他事而提出之。若主座忘之,则书记或他会员当为之提出也。
   演明式今设同案在讨议中,如一百十八节,已提出修正及付委矣。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将案由今日起,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再议。”主座遂曰:“此案已提出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此议可以讨论,可以修正其日时,然后如常而呈之表决。倘得通过而非如一百十八节之被打消,则主座曰:“延期案已得通过,本会讨论注册之动议,当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至下星期二日届期之时,主座当停起他事而言曰:“指定讨议本会注册之案之时期已至。此事适当特别之秩序,请诸君讨论之!”若有欲将他事先行完结者,则当动议:“将特别事件搁置。”若此议得胜,则指定事件搁置,以俟再提。若指定事件不受搁置或再提出,则主座乃继续曰:“此案之第一问题为付委之议。”因此议正在讨议中,而本题乃延期也。彼遂进而以付委之议呈表决,及处决其他之附属动议,而后乃及于本题也。
   若主座到时忘却提出指定之事件,则任一会员皆可起而言曰:“主座,特别指定事件之时间非已到乎?”若指定之件只有日期,而无时间,则统归本日指定事件之列。
   为指定事件所间断之事,则不待有动议而暂置之。俟指定事件了结之后,乃复讨议,或归入下期,作未完事件办理。^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定时延期之议,只可作时间之修正,而不能为他种之修正。而有定时之延期议,不能改为无期之延期议,又不能定一非会期之日而为延期,盖此则等于无期之延期动议故也。
   一百三十二节 无期延期质而言之,此动议非延期也,实一打消或压止之动议耳。其作用乃以之为直捷了当处决本题者,而其顺序列于最末,只于无附属动议在前,乃能当序。此议可以讨论,但不能修正,不能延期,不能付委,不能搁置。若遇否决,则对于同一本题,不能再行提出。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若此议胜,则直打消其本题耳,其效力等于本题之呈表决而得否决者也。又如以反例以表决一问题,其式如下:“诸君之不赞成者,请曰‘是’!”此以是决之用于反对者,而以否决用于赞成者也。此动议常用之以试反对者之势力如何,若反对者实为大多数,则此为打消议案之捷径。以效力言之,则此议之别名可谓为“打消议”也。
    演明式一百十八节已演明提出此议之方式矣。若己君之动议不被打消,而得通过,则主座当曰:“已得通过,而本会注册之问题当延期至无定期。”此除复议外,便为了结其事矣。凡遇此而打消之问题,若欲再提出之,必当于下年开会方可为之也。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付委即付事件于委员以筹备或审查也。此动议之作用,乃欲将事件措置裕如,或将事件考求详尽者也。其顺序居附属动议之五,只在修正动议及打消动议之前而已。其受前列附属动议之影响,同于一百二十九节之所陈,即为停止讨论动议断绝,而为他附属动议所暂搁耳。此付委之议,可以讨论,但不能延期,不能打消,不能搁置,而更不能复付委也。其单纯付委之动议,不能修正。但有训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数之委员,及如何委任之动议,则可修正。此议之复议只可立即行之;若委员已定,而开始办事,则决不能复议矣。若付委之动议失败,则隔一事之后,可以再行提出也。其受停止讨论动议之影响,同于六十三节。
   有同于付委之动议,则以“全体会员为委员”之动议是也。此乃以全体改为委员会,而对于所议之事作一度公式之谈话也。若欲全体为委员之时,当提出动议“以全体为委员会”。若得通过,则主座请他会员为委员主座,而彼则下场为一委员。于是,委员主座请众就秩序,而开议付委之问题焉。在寻常社会,鲜有用全体委员之机会。全体委员会事另详于一百四十节。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当事件在议中,而有付委议提出,若得通过,则其效力为以在讨议之全案暂由议场抽出,而付托于委员之手。于是而成立委员会及授训令与之,为必要之事矣。委员即接受其事,依训令而行,酌量办理,为各种之准备,而后乃报告于下次之会。至于付委之时,若有修正之议当前,而为付委议所收束者,则此修正议委员当照办理,而并报告之。若得赞成,则加入本题,否则删之。若为压止之议,则委员当除去之。此外则无他种之附属议矣。盖其余之四者,当必先行处决,而后方次及于付委之议也。^
   演明式筹备注册之议,正在讨论中如一百十八节,癸君讨地位而发言曰:“我动议付委。”或:“将事付托与委员。”主座曰:“已动议付委矣,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者请曰……”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矣。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已付委员筹办矣。但委员会应用几人?”
    戊君曰:“我动议以五人为率。”众乃从而讨论之。若有他数提出,则照一百零十节式而投票表决之。主座遂曰:“委员如何委任,由主座委之,抑由会众委之?”会员于是动议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会众指名!”随呈表决。若为前者,则主座当于立时或稍间而委任五人为委员,其首名则为临时主座。至委员会集,乃选举其主座。若由众指名之议得胜,则照六节与十五节所详之手续办理。此时委员当授以各种训令,或假以全权。例如有动议如下:其一,“令委员与律师商酌本会注册之事,而下期报告之”。此授训令者也。其二,“委员当授以全权,以筹备本会注册之事”。此付全权者也。参看一百四十一节
   若有问题当付于常务委员者,其正式之动议为“将问题付某种常务委员”。如此若得通过,则其事归于此种委员。盖付常务委员之议,其顺序在特务委员之议之先也。
   对于单纯付委之议,有以定限付委之议代之者。即如“以事件付之于主座所委五人之委员会”,此可以一动议而提出之。但有以之分为三动议参观四十二节,而每议单独提出之为更妥者。定限动议之提出式及其效力,皆与单纯付委动议无异,而受同一法例之约束,而其讨论与修正可分段行之。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若有提出之付委动议而带有特种训令于委员者,此等训令,不能由动议内分开,而必须与付委动议同呈表决。若欲除去训令,即为无训令之付委,则当动议“修正删去训令”。设使有动议“将事件付之主座所委之五委员,而训令赴律师请教”。此动议不能分为四段,只可分作三段:一、动议付委而训令之使赴律师请教;二、委员之数为五人;三、委员由主座委任。而第一动议,可提议“修正删去训令”,如是则成为一单纯付委议,而此后其他之训令随便可加或不加也。总之,带有训令之付委议不能分开,实为成例也。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问题内之任何一部分,皆可付委,其他部分同时仍可继续进行。但最终之处决,当待至付委之部分报告回答之后乃可。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向有流行之成见,以为提出议案者为同案之委员,则必当委之为委员长。但近来遵此成见者少,而不遵者恒多,盖以其有碍于自由平等之则,故渐渐不用也。无论由主座委任或由众指名,皆当就会员之留意其事者,或就才干之适于其事者,而兼委一二新手以与有经验者同办事,为最适宜也。若提案者为一适宜之人,固当选为委员,而但不必定为之长。前曾言之,首名委员,除召集第一会外,不必定为委员之长。而委员人数,当以奇零为妙,以免表决之同数也。受委之人若不在场,当由书记通知。所有被委之人,当由首名委员通告召集第一会。
   所有付委之案,暂时当停止进行,而会中决从事其他问题。委员报告手续,下章另详之。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除凡关于各本题之附属动议之外,当无他案再议之时,随就任何时而提出付委之议,此为独立之付委议,而不享受顺序之优先权,且更受各附属动议方法动作之约束,以其自身为一本题也。^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委员会为附属团体,只就其训令之范围内行事,而受节制于委之之会。委员既受委任之后,则会集而组织其团体,如四、五、九各节所详者。
   委员会之集议,照会议之常规,但可省略各种起立、发言及按序复坐之仪式。所议之事件,可以谈话行之。惟一切动作,当以正式之动议及表决而处分之,当由书记存记作一合式之纪录;若无书记,则委员长当笔记所有表决之事。只有受委之委员,方能与于讨议之列。会长及各职员倘未被委,亦不得参加于其列。而会长无监督委员之权,若彼欲于委员会试其运动或劝诱,则当拒绝之。委员会以大多数为额数。
   全数之委员会,即以会员之全体而作一委员之会议而已。其会议之规则,即搁起正式之会期,畅行讨论,不许提出停止动议,与夫委员会所常用之非公式行动,皆准行之而已。至会议告终之时,则全体委员退席,即行事之性质一变耳。会长复其座位,而再令众就秩序。委员长则行正式报告于众;而众之处理此种报告,悉如其处理少数人之委员会之报告焉。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委员既受训令,其权限只在令行之事范围之内。若付委之事件不带训令者,则委员审查其案之体裁,加入已通过之修正案,并贡献所得,而适于会众之讨论及表决者。委员只能照委托所事而行,当小心谨慎,毋得稍出其权限也。
   若委员受有全权,则其行事有若一独立之团体焉。会中已表决之事,而欲使此事之成全,则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以竟其功。或在两可之问题,而付委员使以全权处决之,则此处决作为最终之定论。
   演明式“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在讨论中,有单纯付委之议,已得通过。于是委任委员,而将事托之。委员讨议如何注册之方法,而调查应办之事宜。到时由委员长报告“本会应要注册”或不必注册,详其理由及办法。若其议为“将事付委而令委员向律师请教”,委员则照训令而行往与律师商酌,然后将律师所言报告于众。同时或呈献己意,听众采择。
   若动议为“将本会注册之事付之委员全权办理”,如此则委员当将注册各种手续进行办理,而事竣之后,乃报告其效果于众。或审查之后,而以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而报告于众曰:“本会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若会中必欲注册,则先表决本会注册之事,而后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若如此,则委员惟有进而执行将本会注册而已。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当委员之事务告竣,其主座或其他之受命者当准备一报告,将审查之各点并委员之判断详录之。倘委员中有少数不同意者,亦可另作一报告,谓之“少数之报告”,包括彼等之判断。报告当用简单明白之言辞,有时须陈己见者,则统结以献替之语。即如有委员承命“到街上调查会堂之租价及款式”者,当准备其报告如下:“本委员查得本市之各会堂租价如下:民乐会堂每日租价十元,崇德会堂每日租价十二元,自由厅每日租价八元”云云。遂继而曰:“本委员谨以第一会堂之价格及地位最为适当也。委员某某谨报。”又委员未带训令而审查一问题者,当报告如下:“本委员建议此案之语句,应如以下方式……”云云,或“本委员建议此议不当采用详其理由”,并如上为结断之语。^
   至带训令而行事之委员,其报告如下:“本委员已照所训,而完其责,租得崇德会堂为本会集会之所。”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委员或有训令,使之报告于一定期之日者,则到期之时次及报告秩序,主座当令之报告。若无如此之训令,则委员准备报告之时,承委报告之员在无议案当前之时,则讨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已经准备矣。”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赞成者……”云云。若得否决,则委员当俟之迟日,而仍照同一手续以讨地位而后行之。若得通过,则委员之代表曰:“承办某事之委员谨呈报如下……”彼乃宣读报告。
   报告读后,则委员之事毕矣,并不用表决以解其职,盖其职与呈递报告而俱完结也。从此则委员对于其事,亦犹乎他委员之不相涉也。倘再委之以续行办理,则为另外一委员而已。
   委员之报告,当缮就成文;报告之后,则将报告文呈交主座。而所报告事件之新方式,则为当秩序而受会众之处分者也。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若到报告之时,而主座及委员俱忽略其事,则会员可动议:“请某某事件之委员此时报告。”倘此议通过,则委员必当报告;如不报告,自当详说理由。若委员准备未完,当可请求宽限,如是则当有动议:“宽限委员之报告期,而令之于某某日报告。”若委员欲取消其职务,亦当有动议:“取消某某事件委员之职务。”而得表决通过乃可。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此为不同意者之报告,读于正式报告之后,而不能与正式报告同效力,会众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确有见地,则可以之代多数之报告耳。此即与修正报告无异,而当以修正案顺序行之。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本会注册之问题,经已付委办理,而委员会集讨议准备报告。至值期开会,次及“委员报告”,主座曰:“今日有无委员报告?”
   辰君曰:“主座,本委员之注册事,已经准备报告矣。”
   主座曰:“前令注册委员今日报告,请诸君听之!”
   辰君遂读报告曰:“本委员承命审查本会注册事宜,兹报告如下:所有注册事宜虽复杂,然有熟悉此事之人乐为相助,则进行亦易。而本委员详审各情,注册确于本会大有利便,诚如某会员所言。故献议将本会从速注册也。辰某谨报告。”
    主座既接辰君报告之后,乃曰:“诸君已听着委员报告及其献议,对于‘本会即行注册之问题’已表示极为赞成。诸君之意如何?”此时为讨论秩序,于是各讨论本会宜否即行注册事宜。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若委员之报告有不满众意者,并若重新讨论之后生出新问题,则事件当复行付委于委员或其他之委员也。“复付委”之动议,与“付委”同受一例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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