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
撰写时间: | 一九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
原载: | 据孙文书赠孙科《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手稿原件,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
出处: | 黄彦编:《孙文选集》(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
全文: |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① 一九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一)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②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为民权。故对于人民之政治②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① 此大纲为拟建国民政府而制定,曾提交中华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其部分内容被列入大会宣言。所见手稿计有三种:一为一九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草成并书赠孙科者,二为四月二日书赠宋庆龄这,三为四月十二日手书者(孙中山逝世后由宋庆龄附跋,各书报影印机碑刻者多本此)。另曾书赠冯玉祥一份,据说写于同年一月并经上海、中华书局发行,迄今未见。所见最早以排印文字刊布者则为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秘书长刘芷芬编辑、同年二月在广州印发的《孙总理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演说词(附总理手拟之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以及二月二十二日《广州民国日报》(三)所载《国民政府大纲草案》。各本文字甚少出入,且皆有个别脱落。现已第一种手稿作底本并据为著作日期,另参照其他版本补正文字。又有史料称,在一月二十日代表大会开幕前,孙中山曾将此大纲送给部分代表阅览。 ② 此处原作“建设" ,今据其他版本改为“建筑”。 ③ 此处据其他版本增“政治”二字。^ (四) 其三为民族。故对于①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 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②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八) 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 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③之权。 ( 十) 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① 此处据部分版本增一“于”字 ② 此处原作“砥定”,今据其他版本改为“底定”。 ③ 此处原作“法案”,今据其他版本改为“法律”。《孙总理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演说词(附总理手拟之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亦作“法案”。^ (十一) 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①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十二) 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所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②其半。 (十三) 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 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③,以组织代表会,参预中央政事。 (十五) 凡候选及任命官员④,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⑤铨定资格者乃可。 (十六) 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① 此处原作“卫生”,今据其他版本改为“医病”。代表大会宣言亦作“卫生”。 ② 此处原作“沾”,今据其他版本改为“占”。 ③ 此处据其他版本增“一员”二字。 ④ 此处原作“人员”,今据四月二日手稿(上海宋庆龄故居纪念馆藏),及四月十二日手稿(孙中山先生治丧处一九二五年在北京编印的《哀思录》卷首影印)改为“官员”。 ⑤ 此处据其他版本增“中央”二字。^ (十七) 在此时期,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十八) 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十九) 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二十) 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 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 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二十三) 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二十四) 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① 代表大会宣言、《孙总理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演说词(附总理手拟之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二月十二日《广州民国日报》于此处亦作“均权主义”,而四月二日及四月十二日手稿则作“均权制度”。 ② 此处据其他版本增一“于”字。 ③ 此处原作“官吏”,今据四月二日及四月十二日手稿改为“官员”。代表大会宣言、《孙总理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演说词(附总理手拟之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二月十二日《广州民国日报》于此处皆作“官吏”。^ (二十五) 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①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孙文书加印 据孙文书赠孙科《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手稿原件,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① 文末尚附有如下一段文字,为他本所无者:“右建国大纲二十五条,为今日再造民国必由之径。草成并书为科儿玩索”书赠宋庆龄一份,文末则作:“民国十三年四月初二日写于广州大本营,为贤妻庆龄玩索。”而宋庆龄附跋于四月十二日手稿,全文如下:“先生建国大纲二十五条,实为实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基础,而图国家长治久安之至道也。兹特将先生亲笔稿付石印,以供先睹之快,并作民国开窗纸宝典焉。妻宋庆龄谨跋并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