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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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1、总则

1.1、为促进本馆学术发展,实现科学决策,加强专业研究工作开展和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本馆在业务管理、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方面的水平,设立“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学术委员会”。

1.2、学术委员会是为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业务工作提供咨询、参谋,以及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业务与学术的交流合作的机构。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2、组织机构

2.1、学术委员会由本馆馆长、业务骨干以及馆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馆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2.2、学术委员会馆外委员原则上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以上学位,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馆内委员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本馆业务工作的管理者或业务骨干担任。特殊情况由馆务会议讨论决定。

2.3、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

2.4、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本馆业务方针、计划和研究成果评审等事宜。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年度全体会议原则上不少于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参加。

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学术成果评审需要,不定期召集相关业务方向学术委员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馆外委员不少于2人,馆内委员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采用通讯会签的方式处理。

3、职责

3.1、研究国内外相关学术领域发展趋势和本馆科研发展现状,评议本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3.2、评议本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3.3、评议本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以成果的完成与出版等进行评审和鉴定。对本馆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和指导。

3.4、根据本馆业务发展需要,评议本馆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为本馆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3.5、协助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开拓本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

3.6、受本馆委托,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处理其它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4、权利和责任

4.1、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评议或表决。

4.2、受本馆委托(派),代表本馆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贴。以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义在其他刊物上发表文章,本馆将给与稿酬补贴。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优先承担馆内科研课题。

5、其他

5.1、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本馆行政经费中列支,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5.2、本章程由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