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护法宣言 |
撰写时间: | 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
原载: | 据《初次护法宣言》,载吴拯寰编校:《孙中山全集》第四集上海、三民公司一九二七年一月精校增订再版 |
出处: | 黄彦编:《孙文选集》(中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
全文: | 护法宣言① 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② 南北交战已过二年,将士劳苦,人民涂炭。今者,两方将领已各有以救国为先之表示,无必以战争贯彻主张之意,而人民犹受因战争牺牲生命财产之苦。夫战争以求达目的,因致殃民,不得已也;无意于以战达目的,而徒以不和殃民,则大不可!今日为求救国,人民无不希望速得合法永久之和平,职是故也。而至今和议不成者,罪在不求之于国家组织之根本,而求之于个人权利之关系。 须知国内纷争,皆由大法不立。在法律,国会本不能解散。若不使国会复得完全自由行使其职权,则法律已失其力,根本先摇,枝叶何由救正?内乱何由永绝?况国家以外患而致艰危,一切有损主权危及国脉之条约,其订立本未经国会之同意,故亦惟恢复国会完全自由行使职权,始能解除之。盖订约、解约之权本在国会,擅订固属违法,不以未经国会同意为基础而言解约,亦无可解之理由。故和议初开,文即以恢复国会完全自由行使职权为唯一条件,必令此后南北两方蔑视合法国会之行动一切遏绝,凡与合法国会不相容之机关组织悉归消灭,则和平立谈可致,外患内忧皆不足虑也。国民对我主张,多数赞许,乃不幸议和数月,竟无结果。今虽日言续议,理固无由可成,抑且外法律以言和平,其和平岂能永久,外患又何由可息哉?今日言和平救国之法,惟有恢复国会完全自由行使职权一途。 诸君虽处境不同,置籍于中华民国则一,栋折榱崩,岂能无惧。希以中华民国国民之资格,受此忠言,一致通电主张,共谋救国之业。苟使国会得恢复完全自由行使职权,永久合法之和平于焉可得,则文之至愿也。若有沮格此议以便其私者,则和平破坏之责,自有所归。尤望诸公以救国之本怀,捐弃猜嫌,与文共达此重新改造中华民国之目的。国步方艰,时不待人,苟且迁延,为厉滋大。诸公爱国,幸速图之! 孙文 据《初次护法宣言》,载吴拯寰编校:《孙中山全集》第四集上海、三民公司一九二七年一月精校增订再版 ① 此为孙中山就广州军政府与北京政府在上海举行“南北议和”发表的宣言。而据其末段语气,当有通电上款,但未找到原始版本。 ② 底本无发表时间,后出版本有一九一九年或该年二月者。而《国父全集》第一册(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石料编纂委员会编订出版,一九七三年六月)所收《护发宣言》具体为五月二十八日,但未说明所依何据。按其宣言内容,似指本月中旬“上海和会”宣告破裂一事,故暂采用此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