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制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宣言 |
撰写时间: | 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原载: | 据《大元帅之重要宣言》,载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民国日报》(三) |
出处: | 黄彦编:《孙文选集》(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
全文: | 制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宣言 (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① 自辛亥革命以至于今日,所获得者仅中华民国之名,国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国进于国际平等地位,国民利益方面则政治经济荦荦诸端无所进步,而分崩离析之祸且与日俱深。穷其至此之由与所以救济之之道,诚今日当务之急也。 夫革命之目的在于实行三民主义,而三民主义之实行必有其方法与步骤。三民主义能及影响于人民,俾人民蒙其幸福与否,端在其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如何。文有见于此,故于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义,一方面规定实行主义之方法与步骤,分革命建设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期于循序渐进,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义与建设程序宣布于天下,以期同志暨国民之相与了解。辛亥之役,数月以内即推倒四千余年之君主专制政体暨二百六十余年之满洲征服阶级,其破坏之力不可谓不巨。然至于今日,三民主义之实行犹茫乎未有端绪者,则以破坏之后,初未尝依预定之程序以为建设也。盖不经军政时代,则反革命之势力无由扫荡,而革命之主义亦无由宣传于群众,以得其同情与信仰。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隙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坏不能了彻,后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设不能进行。 ① 宣言日期,据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大元帅关于北伐之命令及宣言》(广州、民智书局,一九二四年十月出版)中《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九月廿四日)》一文。^ 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藉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人于宪政。试观元年们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之势力不惟不因以消灭,反得凭藉之以肆其恶,终且取《临时约法》而毁之。而大多数人民对于《临时约法》,初未曾计及其于本身利害何若,闻有毁法者不加怒,闻有护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夫元年以后,所恃以维持民国者惟有们临时约法》,而们临时约法》之无效如此,则纲纪荡然,祸乱相寻,又何足怪! 本政府有鉴于此,以为今后之革命,当赓续辛亥未完之绪而力矫其失。即今后之革命不但当用力于破坏,尤当用力于建设,且当规定其不可逾越之程序。爰本此意,制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以为今后革命之典型。 《建国大纲》第一条至第四条,宣布革命之主义及其内容。第五条以下,则为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其在第六、七两条,标明军政时期之宗旨,务扫除反革命之势力,宣传革命之主义。其在第八条至第十八条标明训政时期之宗旨,务指导人民从事于革命建设之进行。先以县为自治之单位,于一县之内,努力于除旧布新,以深植人民权力之基本,然后扩而充之,以及于省。如是则所谓自治,始为真正之人民自治,异于伪托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据之实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则国家组织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训练以与闻国政矣。其在第十九条以下,则由训政递嬗于宪政所必备之条件与程序。综括言之,则《建国大纲》者,以扫除障碍为开始,以完成建设为依归。所谓本末先后,秩然不紊者也。 夫革命为非常之破坏,故不可无非常之建设以继之。积十三年痛苦之经验,当知所谓人民权利与人民幸福,当务其实,不当徒袭其名。傥能依《建国大纲》以行,则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且由此以至宪政时期,所历者皆为坦途,无颠蹶之虑。为民国计,为国民计,莫善于此。本政府郑重宣布:今后革命势力所及之地,凡秉承本政府之号令者,即当以实行《建国大纲》为唯一之职任。① 据《大元帅之重要宣言》,载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民国日报》(三) ① 以下接录《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全文,因本书上册已收,故删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