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银行是政府要经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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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银行是政府要经营商业

题名: 开办银行是政府要经营商业
撰写时间: 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原载: 据《大元帅对中央银行开幕训词》,载广州《中国国民党周刊》第三十五期,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印行
出处: 黄彦编:《孙文选集》(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全文:                                          开办银行是政府要经营商业
                                      在广州中央银行开幕礼的演说①
                                         (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诸君:
    今日是中央银行成立的第一日,中央银行又是革命政府第一次开办的第一个银行,所以今日是革命政府第一次开办银行的第一日。今日政府要开办这个银行,就是政府要经营商业,所以今日又是政府第一次经营商业的第一日。
    大家知道,这个政府在广东现在有许多军队,军饷都是不足,政府因为担负这样多的军饷,财政是很困难的。在这样财政困难情形的时候,政府怎么样还能够发起开办这个银行呢?这个银行之所以能够开办,就是因为借了外国资本一千万。因为有了一千万的外国资本,这个银行才能够成立。我在这个银行成立的日子,对于军界和政界有一种训词。
    今日的军界和政界都是很穷。譬如就军界而言,在前方的许多兵士都是没有衣穿、没有饭吃,就是有了疾病死亡,一切医药、埋葬等费都是很艰难的。再就政界而言,如果筹到一宗款项便挪作军饷,不但是一切未来的行政事业因为经费无着不能够发展,就是政府的现状尚不容易维持。在这个军、政两费极拮据的时候,政府还有方法借得外资一千万,开办这个银行,一般军官和行政官吏对于这件事有什么感想呢?在一般军官想起来,以为前方的兵士没有衣穿、没有饭吃,政府还有一千万来开办这个银行,何以不拿这宗款项来支军饷,救眼前之急呢?在一般行政官吏想起来,以为现在行政经费无着,职员不能枵腹从公,何以不通挪这宗款项来维持政府的现状呢?这两种感想,都是不能够有的。今天开办这个银行,本大元帅在这个开办的日子,对于这两种感想有一种训词来解释。这个解释是怎么样说法呢?比方前方的兵士没有钱发饷,想拿这批钱去发军饷,要说明这种感想,我便有两个比喻,可以引用来对大家讲一讲。
    ①  孙中山于一九二二年五月在广州开始筹办中央银行,次年二月返粤重建大元帅府后又继续筹备,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在南堤中国银行旧址举行该行开幕典礼。行长宋子文,银行基金系通过发行公债募集。成立后即发行纸币在市面流通。^
    当几百年前新大陆发明之后,美国有几位教士到南美洲去传教,在一处地方发现一种野蛮人。那种野蛮人还是在渔猎时代,谋生活的方法没有到游牧时代,不知道怎么样从事畜牧;也没有到耕种时代,不知道怎么样树艺五谷;更是没有到工商业时代,像我们现在的从事制造,用金钱来交换货物。他们独一无二的生活只是打鱼猎兽,用鱼肉做食料。但是他们的性质很驯良,很讲礼貌,一见了那些教士便优礼相待,非常的亲热。至于那些教士是怎么样待遇那种野蛮人呢?那种野蛮人是很穷的,又都是很饿的,那些教士没有别项的好方法去待遇他们,只有请他们吃饭。那种野蛮人一尝到饭的味道,便觉得比鱼肉好吃得多,更觉得很高兴,就有许多野蛮人都想要吃饭,问那些教士要饭吃,于是那些教十便把船上带去的米都运—亡岸,送到那种野蛮人。他们得到—厂米之后,自己都不知道怎么样煮,也不知道怎么样单独去吃。那些教士又教他们怎么样烧火煮饭,于是他们便把生米煮成熟饭的办法都学到了,吃得也是很有味道了。那些教士又问他们说:“究竟鱼肉和米饭,到底是那一种好吃些呢?”他们都答应说:“米饭是好吃得多,专吃鱼肉是没有味道的。”那些教士说:“米是由谷分出来的,你们既是爱吃米饭,便应该知道耕田,怎么样去种谷。”于是更教他们怎么样下种,怎么样耕田,怎么样栽秧,怎么样生禾结谷和收成的方法。并说:“我们现在给你们几包谷种,你们照这种方法去耕种。现在用这几包谷,在几个月收成之后,便可以得几千包谷,便有很多的饭吃。”教士给了那几包谷种之后,便开船他去。那种野蛮人得了那包谷种之后,以为先要耕田播种,然后才能生禾结谷,要等到谷成熟了之后,再然后才能收谷制成白米,再然后才可以煮成饭吃,像这个样子,非几个月不成功。要有几个月,怎么可以等得到呢?于是他们不用那包谷做种子,再去耕田生出很多的谷,便直接把那几包谷种制米,煮成饭吃了。那些教士在几个月之后回来,以为原来给那种野蛮人的谷种,此时可以长成几千包谷,有很多的饭吃了。那里晓得一回到原地方,到处都是荒野之地,并没有耕种过。便问那种野蛮人说:“谷种到什么地方去了?”他们答应说:“我们老早把他吃完了。”我们中国也有句俗话说:  “吃鸡蛋不吃鸡乸。”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鸡乸还可以生很多蛋,要是一次把他吃完了,以后便没有很多的蛋吃。^
    这个中央银行一千万的资本就是谷种,也就是一个鸡乸。如果把这个鸡乸一次吃完了,以后便没有很多的蛋吃;把这包谷种一次吃尽了,以后便没有很多的谷米吃。我们都是聪明人,我们的聪明无论如何总要高过南美洲的野蛮人,一定明白吃谷种和吃鸡乸的害处。如果不吃谷种和鸡乸,不只用这一千万,以后便可以赚几千万或者一万万,所谓“一本万利”。能够保全这包谷种和这个鸡乸,以后的利息是无穷的。大家都是军界、政界有力量的份子,能够保护这个中央很行,就是保全种子。此时能够保全这一千万的种子,将采的发达便未可限量。用这两件比喻,便是我今日对军界和政界的训词。诸位军官和一切行政官吏都是很文明的人,切不可学南美洲的野蛮人。要培植谷种长成许多米,要保护鸡乸生出许多蛋,我们以后便一生吃不尽。如果军官总是想这个银行的资本去发饷,民政官吏总想提这个银行的资本去做行政经费,那便是一次吃完,以后便再没有希望。
    本来银行事业对于社会上的经济关系是很大的,此时中国的银行事业对于中外经济上的关系尤其是很大。现在一般中国人所办的银行事业,都是开小钱店。如果在中国各省,或者是中国对于各国,一次有十万元的款项,便汇兑不通。好像广州西关的银号本来是很多,假若有钱汇到香港、上海、天津或者是伦敦、纽约,试问有那一家能够接收一张单,一次能够汇通十万元呢?现在市面上凡是关于大宗款项的汇兑,都是靠外国银行。外国银行要许多的汇水和折扣,我们中国人去汇兑是很吃亏的。我们所办的这个中央银行便与普通的银号不同,这个银行在今日虽然是开始营业,但是已经办好了一种债票,财政部还没有印成,等到财政部把那种债票印成了之后寄到伦敦,这个银行和伦敦汇兑,每次不但是可以汇十万,并且可汇几十万或者是几百万。有了这个汇兑机关,便是中国的银业界别开生面。有了这个银行来做汇兑机关,凡是我们在广东的钱,无论是有多少,要汇到上海、天津,汉¨或者外国的钎大商埠,都可以不必经外国银行的手,便可以不吃外国银行所定的高汇水和大折扣的亏。并且中国人同中国人交易,利权不致外溢,事事都要方便。这是我们军界、政界和一切农工商界都是不可不知道的。^
    我还有第三层意思,就是这个银行的资本固然是不小,至于办理和营业尤其是很谨慎,都是照极好的银行规则来进行。并且这个银行受了政府一种特权,可以发行纸币,这种纸币的基本金有一千万,和从前政府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不同。外国银行在中国发行纸币,有的固然也是有基本金,但是他们所发行的纸币之数目,至少也是四倍于基本金。我们这个银行所发行的纸币,定章不是四倍于基本金,是照基本金的数目去发行。至于银正发刁行的方法,不是直接支军饷、作行政费,先拿纸币到市面使用。那么,我们的纸币究竟怎么样发行呢?大家知道外国银行的纸币之所以有信用,就是因为兑现。普通发行纸币的方法,就是银行先拿纸币到市面使用,然后人民拿一百元纸币到银行兑一百元现钱,毫不折扣。这种办法就叫做兑现。纸币因为兑现,所以才有信用。我们这个银行所发行纸币的信用,还要高过兑现,这是什么说法呢?因为我们发行纸币的方法不是“兑现”,是“现兑”。外面普通银行的办法,是人民先有一百元纸币,才到银行兑回一百元现钱。这个银行的办法,是人民要用一百元现钱,必须先买一百元纸币。所以这种纸币只要是在外面通行的,有纸币便有现钱的抵押,便随时可以兑现。故这个银行发行纸币的方法,是先有现然后才兑,所以说是“现兑”。因为是“现兑”,并且又有大宗基本金,所以这种纸币的信用一定是很高的,一定没有从前省立广东银行纸币的毛病。
    要维持这种纸币的信用,便要商界、工界、农界和政界、军界同力来合作,来培植这种鸡乸和谷种的发达,便可以生出许多鸡蛋和新谷。这种鸡蛋和新谷又再可以做种子,再生出鸡乸来生蛋,再长成新谷来做米。这种丛生不绝的生长,是毫无止境的,是毫无限量的。到了那个时候,军界和政界便不怕穷,工商界和一切人民便不怕没有资本,这个银行更是利益无穷。
    社会上既是知道这个银行发行纸币办法是“现兑”,政府又极力保护这个银行和提倡这个银行,大家便应该同心协力来维持这个银行。如果大家都来维持这个银行,这个银行的经济力便可以大发展,中国商场上的经济力便不致为外国银行所操纵。所以这个银行之成立,关系中外经济权力的成败。大家既是明白了政府开办这个银行的意思,便应该维持这个银行去进行。维持这个银行去进行,就是维持政府去进行;维持政府去进行,就是维持革命来功成[成功];维持革命来成功,就是令贫弱之中国变成富强。
    据《大元帅对中央银行开幕训词》,载广州《中国国民党周刊》第三十五期,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印行
                                        附:中央银行条例①
                                       (一九二四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下文简称政府)为发展国内实业、调剂国内金融、补助国民经济、促进国际贸易起见,设立中央银行,由政府筹备资本经营之。
    ①  此条例由孙中山据宋子文所呈于七日批准公布。同日又批准公布《中央银行基金公债条例》,二十二日批准公布《中央银行章程》及《中央银行组织规程》。
    第二条  中央银行资本第一次定为毫银一千万元,由募集国外债款一千万元充之。俟将来业务推广,再呈请政府继续增加。
    前项债款除依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外,其募集及还本付息办法另订之。
    第三条  中央银行设总行于政府所在地。各省会及商工业繁盛都市均得设立支行、分行,或与他银行订立代理合同,但须呈请政府核准备案。
    政府视为必要时,得令中央银行增设支行、分行或代理处。
    第四条  中央银行之业务年限以三十年为期,期满时呈请政府核准得延长之。
    第五条  中央银行之业务规定如左:
    (一)买卖有价证券、商务确实期票及汇票或贴现;
    (二)办理汇兑及发行期票支票及汇票;
    (三)买卖生金、生银及各种货币;
    (四)经收各种存款,并代人保管证券票据、契约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贷放定期或活期有确实担保或抵押品之借款;
    (六)代其他银行、公司、商号或个人收取各种票据之款项;
    (七)买卖经政府担保之有息债票、证券及本国铁路公司、商场、工厂等之优先股票;
    (八)其他关于银行应经营之业务。
    前项业务,另由中央银行分别以专章规定之。
    第六条  中央银行如贷款于政府,应以有确实抵押品或担保而用诸生利事业者为限,其款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偿还期并不得逾六个月。^
    第七条  中央银行由政府授予左列之特权:
    (一)代政府募集内外实业债款;
    (二)发行货币;
    (三)代理金库现金之出纳及代收各项公款。
    中央银行办理前项事务,应遵守政府所颁之法令办理。如法令未有明文规定者,应随时呈请政府核准,仍将办理情形分报各主管官署备案。
    第八条  中央银行受政府及地方官厅或其他团体公司之委托,得经理发行或偿还内外公债或公司债事务,但须遵守各原订契约、规章办理。
    第九条  中央银行不得经营左列诸项及有投机性质之营业:
    (一)除营业上必要之不动产外,购人或承受不动产及以不动产作放款之抵押品;
    (二)购人或承受置产公司及其他非经政府担保之各项公司股票暨证券、债票;
    (三)购人或承受各项货物。
    前项规定,如遇清还欠款由债主交出变卖或由审判断归中央银行承受或管业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中央银行置行长一人,副行长二人,任期各六年;董事长一人,董事八人,任期各三年;监事一人,任期二年,均由政府任命,在职期内,均不得兼任他银行职务。其余职员之组织及任用,另以规章定之。
    第十一条  行长代表中央银行总理行务,监督指挥所属各职员,但遇有重要事项须先经董事会之议决。
    副行长辅助行长勃理行务,受行长之委托或行长有事故时得代行其职权。
    董事长及董事对于行务有监督行务议决重要事项及建议之职责。
    监事掌稽核帐目查察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暨财产契据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关于左列事项应由董事会议决后由行长执行之:
    (一)资本之增加;
    (二)支行、分行之设立地点及其存废;
    (三)营业计画及预算决算;
    (四)贷借于政府款额期限及条件;
    (五)购人证券股票之限制;
    (六)货币之发行额;
    (七)合同契约之签订;
    (八)关于业务各项专章及各项办事规章暨帐簿表册格式之规定或修正;
    (九)抵押品担保品之处分;
    (十)总行各科及各支行、分行重要职员之进退;
    (十一)公积金及行员奖励金之分配。
    前项议决事项,其重要者仍由行长随时呈请政府核示。
    第十三条  董事会以董事长及董事组织之。由行长召集,每星期至少开会一次,其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自定之。^
    第十四条  中央银行营业年度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一总决算期,应编具左列表册书类,经监事覆核提交董事会议决后,呈报政府查核备案并公布之:
    (一)财产目录;
    (二)贷借对照表;
    (三)营业报告书;
    (四)损益计算书;
    (五)盈利分配案;
    (六)行员奖励金分配案。
    每月月终应编具营业统计书及贷借对照表,经监事覆核呈报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银行收入存款,由政府负完全责任,并于每年终盈利项下提出十分之四为银行公积金。
    前项公积金专备补充资本、弥补损失之用,此外无论何项要需不得动支。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有修正之必要时,得由政府修正之。但中央银行认为应行修正时,亦得由董事会议决呈请政府核示。
    据《大元帅指令第八七四号》,载广州《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二号,一九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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