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总章 (一九二O年十一月九日修正) 第一条 本党以三民主义为宗旨。 第二条 本党以创立五权宪法为目的。 第三条 本党进行分二时期: 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奠定民国基础。同时由政府训政,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二、宪政时期:地方自治完成,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五权宪法。 第四条 自革命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日,总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内,一切军国庶政悉由本党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凡中华民国人民成年男女,皆有进本党之权利义务。 第六条 凡进本党者,必须立约宣誓,永远遵守本党信条。 第七条 凡党员须纳入党金十元,每年年捐一元;但曾效力于革命及现在为革命奔走者,得由本部认可,免纳入党金。 第八条 本党组织本部,置各部如左: 一、总务部; 二、党务部; 三、财政部; 四、宣传部 第九条 本部总理一人。每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干事长及干事若干人。 第十条 总理有全权总揽本党一切事务。 第十一条 各部长、副部长、干事长、干事悉由总理委任,执行各该部主管事务。 第十二条 本党规约及本部、各部之各种规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党设支分部于国内各省区、各县及国外之华侨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各地支部长由各地党员推荐,总理委任。 第十五条 各地支部长得派人创设分部于其所属地方而指挥监督之。 第十六条 本党由总理召集大会及组织各种会议。大会及各种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总章之修改,须由本部职员过半数或支部长十人以上之提议,得开大会修改之。 第十八条 本总章自议决之日施行。
据《中国国民党总章》铅印原件,台北、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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