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北京学生论中日交涉“二十一条”事函 (一九一五年五月中下旬)① 得览手书,知君等于勤学之际,忧国不忘,至足感佩! 关于此事②,各方面来书颇多,而君等言之尤为婉挚。虽然,惜君等未尝知交涉之内容也,知之则必不如来函所云云,而愤慨之情将无异弟。盖弟平日爱国家爱平和之志,自信不居人后,常不惜有重大之牺牲。故当第一次革命,解职推袁,以免流血之祸。张、方之难③,身自人都而为之解,宣言十年不预政治,俾国人专心信托之,即东游一月不啻为袁氏游说也。迨“宋案”发生,弟始翻然悟彼奸人非恒情所测,且必有破坏共和之心而后动于恶,故一念主张讨贼,以爱国之故,不能复爱和平也。 彼战胜而骄,益无忌惮,二年以来莫非倒行逆施,国人憔悴于虐政之下,至不可言状。欧洲战争不遑东顾,乃乘间僭帝而求助于日本。此次交涉,实由彼请之。日人提出条件,彼知相当之报酬为不可却,则思全以秘密从事。迨外报发表,舆论沸腾,所亲如段、冯①亦出反对,乃不得不迁延作态,俟日人增加强硬之态度然后承认,示人以国力无可如何。 ① 函末未署时间。按其内容及所引十二日报纸消息,可判断此函写于一九一五年五月九日袁世凯承认“二十一条”后不久,所标时间即据此酌定。 ② 指袁世凯政府与日本交涉“二十一条”之事。 ③ 张振武,武昌起义领导者之一,湖北军政府成立后任军务部副部长;方维,军务部参议,南北和议后任鄂军“将校团”团长。黎元洪对此二人诬以谋反罪,由袁世凯于一九一二年八月将之在北京枪决。当时舆论哗然,对袁、黎颇多责难。^ 由日本要求条件观之,如山东、如满洲、如东蒙、如福建、如汉冶萍煤铁,皆为利权之重大者。而袁于未得最后通牒以前,固已无甚龃龉。至第五项,则我国实为第二高丽城下之盟,局外亦讶其(非>者。因日本审国民都无战意,而国际上宜取圆滑之手段,故假为让步,谓俟他日协商。何期袁氏回答,文中乃有左之一节: “第五号五项(即顾问、军器、学校病院、南满铁道、宗教五问题)承认日本政府之提案,惟民国政府希望中日两国永远平和,愿将此等一切悬案速为解决。”(见《万朝报》十二日报) 是山东、满蒙、福建,“廿一条件”日人所急欲得者,固承认不遑;即其为暂时之让步者,亦惟恐其不速攫取以去,是真别有肺肠者矣。上海《大陆报》云: “据北京电报,中日条约于公布外,有密约四条。”盖仿中俄密约之先例。日本报纸亦云:“此次条件,以条约及附属公文、宣言书三种,为约束条文中一部分。从支那政府之希望,为密约不公布。” (见十二日《时事新报》等) 就以上观之,则袁氏以求僭帝位之故,甘心卖国而不辞,祸首罪魁,岂异人任?传日:“国必自灭,而后人灭之。”故有国者,恒自爱其国。侵略兼并,只视其力所能为,而大盗在室,乃如取如携,祸本不清,遑言扦外?彼方以是力求扰得扰,将莫予毒,而乃望以一致为国,相去万里,何止径庭?果然沪上消息传来,则北京商会以功正改)进之言,电求沪商会同意,新室王莽与拿破仑第三故事不久将复现。呜呼!区区民国之名义,吾国民以无量数之牺牲而搏得之者,亦归于澌灭,尚何言哉!尚何言哉! ① 段棋瑞,冯国璋。 辱承来书奖饰,更加责备,谓不宜忍视甚艰难缔造之民国坐 致沉沦,弟不敏,请事斯语。专复,即颂 学安 孙 文 据《民国四年为中日交涉覆北京学生书》,载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三集,上海、民智书局,一九三O年二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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