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革命党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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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革命党总章

题名: 中华革命党总章
撰写时间: 一九一四年七月八日
原载: 据《中华革命党总章》铅印原件,台北、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藏
出处: 黄彦编:《孙文选集》(中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全文:                                            中华革命党总章
                                     (一九一四年七月八日)①
    第一条  本党名曰中华革命党。
    第二条  本党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宗旨。
    第三条  本党以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为目的。
    第四条  本党进行帙序分作三时期。
    一、军政时期:
    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二、训政时期:
    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三、宪政时期:
    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第五条  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力为其难,为同胞造无穷之幸福。
    第六条  凡中国同胞皆有进本党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  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
    第八条  凡党员须纳入党费十元,每年年捐一元于本部;惟者,照事前筹饷章程办理。
    ①  此窜程为孙中山亲自制定,是日在东京举行的中华革命党成立大会上颁布。前时曾致力于革命及现在为革命奔走者悉免。其有额外义捐巨资。
    第九条  每党员至少须介绍新进一人,方完义务。其有于革命军起义之前,介绍新进百人者记功一次,千人者记大功一次,照酬勋章程办理。
    第十条  凡党员有背党行为,除处罚本人之外,介绍人应负过失之责。
    第十一条  凡于革命军未起义之前进党者,名为首义党员;凡于革命军起义之后、革命政府成立以前进党者,名为协助党员;凡于革命政府成立之后进党者,名日普通党员。
    第十二条  革命成功之日,首义党员悉隶为元勋公民,得一切参政、执政之优先权利;协助党员得隶为有功公民,能得选举及被选权利;普通党员得隶为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
    第十三条  朋匠党员,在革命时期之内不得有公民资格。必待宪法颁布之后,始能从宪法而获得之;宪法颁布以后,国民—律平等。
    第十四条  凡有功于本党或曾在本党人员之麾下服务一年者,虽未照第七条之手续进党,若得党员十人之保证,可补立誓约,清本部追认为首义党员,得享元勋公民之权利。^
    第十五条  本党公举总理一人,协理一人。
    第十六条  总理有全权组织本部为革命军之策源;协理辅助之或代理之。
    第十七条  本部各部长、职员悉由总理委任。
    第十八条  各地支部长由各地党员推荐,总理委任。
    第十九条  本部之组织如左:
    —、总务部;
    二、党务部;
    三、财政部;
    四、军事部;
    五、政治部。
    第二十条  每部任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职务长若干人,职务员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总务部之职务如左:
    一、总务部庶务;
    二、接洽内地支部;
    三、接洽海外支部;
    四、制管公文符印;
    五、交涉党外事宜;
    六、办理不属他部之事。
    第二十二条  党务部之职务如左:
    一、主盟新进;
    二、存管誓章册藉;
    三、调查党员履历;
    四、招待外宾;
    五、传布宗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之职务如左:
    一、管理党中度支;
    二、接收支部党费义捐;
    三、筹集事前款项;
    四、规定因粮方法;
    五、计画事后财政。
    第二十四条  军事部之职务如左:
    一、 物色并培育将才;
    二、调查各省敌情;
    三、计画作战;
    四、运动敌军;
    五、调查并购制武器;
    六、筹备军政。
    第二十五条  政治部之职务如左:
    一、物色并培育政才;
    二、筹备中央政府;
    三、规画地方自治;
    四、审定建设规模。
    第二十六条  凡属党员,皆有赞助总理及所在地支部长进行党事之责,故统名之曰协赞会,分为四院,与本部并立为五;使人人得以资其经验,备为五权宪法之张本。其组织如左:
   一、立法院;
   二、司法院;
   三、监督院;
   四、考试院。
   第二十七条  协赞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由总理委任;各院院长由党员选举,但对于会长负责任。
(说明)所以由总理委任会长、副会长者,为统一党务起见。若成立政府时,当取消正副会长,则四院各成独立之机关,与行政部平行,成为五权并立。是之谓五权宪法也。^
    第二十八条  立法院之职务如左:
    一、创制各部规则;
    二、提议修改总章;
    三、批准支部章程;
    四、筹备国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司法院之取务如左:
    一、裁判各部或职员之冲突;
    二、裁判党员之争执及处罚事宜;
    三、裁判各支部、分部之冲突;
    四、筹备司法院之组织。
    第三十条  监督院之职务如左:
    一、监察党务进行;
    二、责备党员服务;
    三、察视党员行为;
    四、稽查党中账目;
    五、筹备监督院之组织。
    第三十一条  考试院之职务如左:
    一、考验党员才干而定其任事资格;
    二、调查职员事功而定其勋绩;
    三、筹备考试院之组织。
    第三十二条  支部为各地之自治团体,得自行议立章程,请本部批准,并推荐支部长,本部总理委任。
    第三十三条  支部长得便宜行事,派委人员在其附近地方设立分部,而直接统辖之。
    第三十四条  分部发达至万人以上者,能自立为支部,直接受本部统辖。
    第三十五条  凡国内及海外各种政治组合及爱国团体,人数过万,·有欲归属本党者,须照章写立誓约,缴入党捐,便得为本党支部。
    第三十六条  国内支部专事实行,海外支部专事筹款,所事虽异而成效无别。故于革命成功之日,国内、海外各支部同一享参政之权利。
    第三十七条  革命政府成立之后,每支部得举代表之人以参预政事,组织国会并各种补助机关,以助政府之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支部皆有权推荐人才,政府当量才从优器使。
    第三十九条  本党总章之修改,须由立法院之提议,得本部职员及协赞会职员三分二之决可,乃得修改之。
                  组  织  表(略)
    据《中华革命党总章》铅印原件,台北、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藏①
    ①  另见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一集(上海、民智书局,一九三O年二月初版)所收孙中山手书《中华革命党总章》原稿影印,其内容文字相同,惟序号标为  “一”、“二”……而不用“第一条”、“第二条”等,且“第十条”的条文未编号,故共为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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