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致吴稚晖述历来革命经费收支实情以辨诬函① |
撰写时间: | 一九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
原载: | 据《致吴稚晖缄第五函》亲笔原件影印.载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四集,上海、民智书局,一九三O年二月初版 |
出处: | 黄彦编:《孙文选集》(中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
全文: | 致吴稚晖述历来革命经费收支实情以辨诬函① (一九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② 吴先生鉴: 昨日先生之意,以为宜将此事和盘托出,以解第三者之惑,而表世界之公道。弟再思之,先生之言甚是。而世人之所见疑人者,多以用钱一事着眼,故将弟所发起之三次革命③所得于外助之财,开列清楚。然此适表出以前助者之寡,殊令吾人气短。然由前三次推之,则一次多一次矣。若明明白白表示于人前,使新得革命思想者无此疑惑,安知下次不更得多助乎?前二次助者无几,无甚可对人报销之事。前年第三次之款多由外助,而出款之人如 ① 孙中山于一九O九年六月自新加坡抵欧洲,曾在巴黎、布鲁塞尔小住。八月七日到达伦敦,与旅英同盟会员吴稚晖过从甚密。九月,陶成章等在荷属东印度邦加(Bangka)州首府槟港(Pangkal Pinang)印制一份题为《孙文罪状》的所谓七省同盟会员致同盟总会书,寄往南洋、日本等地,对孙中山大肆攻击诋毁。此函即为反驳而作。 ② 原函未署时间。底本影印多年后吴稚晖附注,误为一九一O年在巴黎赴美前寄往伦敦。按:孙中山获悉陶成章对他攻击一事,乃在一九O九年十月间。函中言及,此函系与吴稚晖某次晤谈后翌日所寄,并约吴“今晚有暇请到寓一叙”。据当时吴稚晖日记所载,是年十月孙中山居伦敦,二十八日下午孙到访,二十九日晚吴访孙,三十日上午孙离伦敦赴美,吴往孙寓未晤即赶至车站送别。编者据此断定,该函系二十九日在伦敦所发。 ③ “三次革命”系指一八九五年广州起义、一九OO年惠州起义及一九O七至一九O八年间在西南边境起义。^ 南洋各埠,则零星合集数万金,当为千数百人之所出也,弟此处未有详细数目。然各款收入与支出,弟在安南时多自经手,弟离安南后则汉民经手。而受款分给各处用者,则河内之五家字号经手,以用于钦廉、广西、云南三地;其潮、惠之款,则由香港同志经手;日本办械、租船之款,则由日本殷实商人经手;皆有数目列明。除所人各款,尚支长万余元(即河内之欠债)。弟所开各处之人款是大约之数,因不记详细,所报皆过多面[而]报少也。收款多由精卫,支款则我与汉民也。此事弄清,则可破疑惑矣。除三人经手之外,知各款之来路去路者尚有多数共事之同志,即今巴黎之张骥先①亦其一也。请先生为长文一编,加以公道之评判,则各地新开通之人心自然释疑,而弟从事于运动乃有成效也。 所言事实皆当作第三者之言,则较弟自言者更为有力也。留此以作面谈,今晚有暇请到寓一叙为望。 弟文字 所攻者以我“得名”、以我“攫利”为言,而不知我之经营革命在甲午以前,此时固无留学生为我吹嘘也。而乙未广州之事失败,则中国举国之人,无不以我为大逆不道,为乱臣贼子,为匪徒海盗。当时如有陶成章,想亦不欲得此等之名辞也!今日风气渐开,留学之士以革命为大光荣之事业,而陶辈始妒人之得名。 然我之初意只在赴大义、行宗旨,而与共事之同志亦无不如此。不期今日乃有以名而始谈革命者,此故固属风气之开,而亦道德之退化也! ① 张翼枢,字骥先。^ 以我为“攫利”,而不知我于未革命以前,在社会二所处之经济界中固优胜之地位也。若不革命,则我之地位必不失,而世人所欲图之快乐我无不得之,革命“攫利”云胡哉?且当日图广州之革命以资财赞助者,固无几人也。所得助者,香港一二人出资数千,檀香山人出资数千,合共不过万余耳。而数年之经营,数省之联络,及于羊城失事时所发现之实迹,已非万余金所能办者也,则人人皆知也。其余之财何自来乎?皆我兄①及我所出也。又庚子惠州起兵及他方经营接济,所费不下十余万元,所得助者只香港李君②出二万余元及一日本义侠出五千元,其余则我一人之筹获而来也。自此吾一人之财力已尽,而缓急皆赖家兄之接济,而妻子俯蓄亦家兄任之。是从事革命十余年以来,所费资财多我兄弟二人任之,所得同国人及日本人之助者前后统共不过四五万元耳。若谓我以十余年之时间,而借革命以攫取他人四五万之资,则我前此以卖药行医每年所得亦不止万余元,此固港粤人人所共知共见也,而其他之事业投机取利者犹过于此也。若为图利计,我亦何乐于革命而致失我谋生之地位,去我固有之资财,折我兄已立之桓[恒]产耶!(两年前家兄在檀已报穷破产,其原因皆以资助革命运动之用。浮钱已尽,则以桓正恒)产作按,借贷到期无偿,为债主拍买[卖]其业,今迁居香港,寄人篱下,以耕种为活。而近因租价未完,又将为地主所逐。乃陶更诬以在九龙建洋楼,夫家兄本为地主实业家者,非我从事革命以耗折之,则建洋楼亦寻常事,陶等何得多言。)此庚子以前,我从事革命事业关于一人得失之结果也。 ① 孙眉。 ② 李纪堂。^ 自庚子以后,中国内外人心思想日开,革命风潮日涨。忽而萍乡之事起,人心大为欢迎。时我在日本,财力甚窘,运掉[调]不灵,乃忽有他方一同志许助五万金,始从事派人通达湖湘消息,丽萍乡军已以无械而散矣(此事不过乘一时矿工之变而起,初未谋定而动,故动,他方同志多不及助,是以不支也)。惟有此刺激,人心已不可止,故定计南行,得日人资万四千元及前述所许五万元,以谋起义。初从事潮惠,潮黄冈以未期而动,事遂不成;惠七女湖怆悴[仓卒]应之,亦属无功。吾人遂转向钦廉,与该处军队相约,遂破防城,围灵山。惟此时所有之资以买械而尽,而安南同志虽陆续集款以助军需,精卫又亲往南洋筹资,惟所得不多;钦军统领①终以资少不肯如约反正,钦事遂不成。吾人转破镇南关炮台,以促钦军之动,事又不成。我遂出关而人安南,过文渊,为清侦探所悉。广西官吏托龙州法领事到安南查我踪迹,知我寓某街洋楼,密告清政府,与法政府交涉,逼我退出安南。 我遂往星加坡。我到星加坡后则河口之事起,占据四炮台,诛彼边防督办,收降清兵陆[绿]营。本可进取,据有全滇,惜当时指挥无人,粮食不继遂退。自潮州、惠州、钦廉、镇南、河口五役及办械、运动各费,统共所用将近二十万元。此款则半为南洋各地同志所出,为革命军初次向南洋筹款者。今计开:由精卫向荷属所筹者约三万余元,向英属所筹者万余元,共约四万元;向安南、东京及暹罗所筹者约五六万元。我手得于上述之同志五万元,得于日本人万四千元,河内欠责[债]万余元。此各项之开 ① 指郭人漳。^ 支,皆有数目,皆有经手。除梁秀春自行谝去五千及累去船械费数万,又一人谝去千余及陶成章用去一百,此外之钱皆无甚枉费。自我一人于此两年之内,除住食旅费之外,几无一钱之花费,此同事之人所共知共见也。而此期之内,我名下之钱拨于公用者一万四千元,家人私蓄及首饰之拨人公用者亦在千数百元。此我“攫利”之实迹,固可昭示于天下也! 又以东京同志以官费折作按贷钱,责我不代筹,此诚我罪矣。然家兄亦因以家产作按而致今日之破产,亦我罪也。河内五家作保之万余元至今犹未还,亦同为我之罪也。然此时则无如之何之际,闻陶现在南洋托革命之名以捡[敛]钱亦为不少,当有还此等债之责也,何不为之? 又谓在南洋有出保护票之事,此乃荷属一隅同志所发起行之,本属自由行动,至成效如何我全未闻之,亦无从代受责任也。而陶成章亦在南印发票布,四处捡[敛]钱,且有冒托我名为彼核数,其不为棍谝乎?其无流弊乎?向陶成章当自知之,今乃责人而不自责。 据《致吴稚晖缄第五函》亲笔原件影印.载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四集,上海、民智书局,一九三O年二月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