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沈钧儒 |
生卒年月: | 1875~1963 |
字: | 秉甫 |
号: | 衡山 |
籍贯: | 原籍浙江嘉兴,生于江苏苏州 |
生平: |
现代法学家、社会活动家。字,号。。1875年1月2日(清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一个世代为官的家庭。早年受康有为、梁启超改良主义思想影响。1903年中举人,次年得进士。1905~1907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从事立宪救国运动,任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浙江宣布独立时任都督府警察局长。民国初年加入同盟会,任浙江临时省议会议员、浙江教育司长,并当选为第一届国会参议院候补议员(后递补为参议员)。五四运动中曾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孙中山南下广州,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领导护法运动时,沈钧儒出任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1921年,由广州到上海,任《中华新报》主笔。1923年10月,与百余议员联名发表宣言,反对曹锟贿选总统。1926年北伐战争开始后,他和蔡元培、褚辅成等在上海开展苏、浙、皖三省自治运动,反动北洋军阀孙传芳。不久,北伐军攻克杭州,他出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后,曾一度被拘禁。获释后,出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职务,常为冤狱进行义务辩护。1931年当选为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 “九·一八”事变和“一·二八”上海抗战爆发后,沈钧儒积极参加反日爱国活动,是上海各团体救国联合会的负责人之一。1933年参加宋庆龄等组织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任法律委员,参与营救被国民政府非法逮捕的革命者和爱国人士。同时,他还是当时全国律师协会倡导的“冤狱赔偿运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1935年12月27日,沈钧儒和章乃器、邹韬奋等人发起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主张停止内战,共同抗日。1936年 1949年9月在北平(今北京)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当选为民主同盟副主席、主席。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著有《宪法要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