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改革(英译中)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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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改革(英译中)①

发布时间:2018-01-03    

题名: 中国法制改革(英译中)①
撰写时间: 一八九七年七月
原载: 译自Sun Yat Sen and Edwin Collins,“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East Asia (London),Vol.1,No.1(July 1897) (该文载伦敦《东亚》季刊第一卷第一期,一八九七年七月出版)(黄宇和译)
出处: 黄彦编:《孙文选集》(中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全文: 

                                                  中国法制改革
                                                   (英译中)①
                                                 (一八九七年七月)
    在目前中国所有政府部门当中,最急需彻底改革者莫如司法制度——如果它还配称是一种制度的话。该部门藏污纳垢,其肮脏程度不亚于奥吉恩牛圈②;其腐败透顶,令市民几乎无一悻免。要扫除这种贪污腐败,则非彻底革新整个官僚制度不可。若要革新整个官僚制度,则除了结束满清(又称鞑靼)王朝对中国的统治,别无他法。
    本文将列举事实,证明中国上下均无法治可言:私刑、贿赂、明日张胆的敲诈勒索、犹如内战般的农村械斗。凡此种种,皆是人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用以自保身家性命的手段。至于地方官、法官③等等,则只会自肥与媚上,层层进贡,直至皇室。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就变成是公开的贿赂竞赛;刑事案件则变成是不由分说、严刑拷打的代名词——罪名都是莫须有。
    ①  本文同为汁划中与柯林斯合著专书的一部分。一八九七年七月在伦敦《东亚》季刊发表时,由孙逸仙和柯林斯共同署名。
    ②  奥吉恩(Augean)牛圈,见希腊神话。牛粪堆积如山,臭气熏天。
    ③  原文为magistrates and judges,前者还可译成地方官,后者则只能译作法官。但当时中国还没有法官这种现代专业,法官都是由地方官如县令、府尹等兼任。即使是号称专职司法的清代臬司,他们本身也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看来,作者是为了迎合英国读者的阅读习惯才这样写。下同。^
    上述是如实的、毫不夸张的中国法制概况。笔者已另文①说明,目前中国统治者的存在,以及他们填补司法空缺的整套理论与实践,和司法人员之仕途与生计等等,均有赖于现存制度的一成不变。由此可见,除非改朝换代,否则司法改革将无法进行。而企盼在社会上、商业上、政治上、市政上,及其他方面提高公正与清廉水平以保身家性命者,也属徒然。
    欧洲人的身家性命均有保障,逍遥自在地过活。他们很难想像,在别的地方竟然存在着如此骇人听闻的惨况。笔者将以铁一般的事实,并列举亲见亲闻,以充实上述概况。有扰清兴之处,敬请读者原谅。
除了贪污,中国积弊的另一大根源,就是人们普遍地被鞑靼专制暴君的虚伪和外表的强大所慑服,而变得奴颜婢膝。这同时也是在执行刑事法过程当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根源。按古例,只要法官确信某人有罪,则在该疑犯高呼冤枉的凄厉声中,仍可判刑。满洲人则假仁假义,宣布未经疑犯本人认罪之前,不得判刑。这样做,表面上是行仁政,其实是为屈打成招大开方便之门。说穿了,是把古例倒行逆施,即先刑后判。
其结果是,目前整个有关刑事的司法制度,都脱离不了酷  刑:即不由分说,也不管有无证据,先打一百大板,然后再开始审讯。中国人对此有何看法?披上文明伪装的野蛮司法,蒙骗不了多少人。人们说:“生不入衙门,死不进地狱。”
    不单有罪的人受刑被罚。在目前那统治集团控制下的中国,一个无财无势的人,一旦无辜被控轻犯,其命运肯定可怕过财雄势大的真正重犯。有财的重犯可以逍遥法外。赤贫的轻犯可以无辜入狱。谚云:“尽管罪该斩首,也可用双足抵偿①。”   
    ①  此指《中国的现在和未来》,见本书上篇。^
    举个例说,数年前有某病人向我求医。他说他的膝盖和脚踝僵硬难当。我对他进行诊视时,发觉他从肩到肘,自臀到膝,四肢伤痕累累。我问他,关节如何变僵?伤痕从何而来?他回答  说:“曾被诬为海盗,后虽无罪释放,但在审讯过程中有三次已被死神召唤,结果又让活下来。”让他活下来,目的是为了能对他继续严刑逼供。
    要治好这种早已僵化的关节,看来是无望的了。但该病人的病例和他的故事却深深地吸引着我,使我继续为他进行护理了一段时间,以便深切了解他所受过的酷刑,对他的身体会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听全他的故事。这个故事,我现在就在本文复述一遍,让读者能了解到在中国执“法”(?)②究竟是怎么回事。无辜被控者,又能惹来怎样的无妄之灾。
    我发觉,该病人双脚所有的关节,不是肿涨了就是变了形。有些踝骨已经完全黏结成一块。膝骨组则已肿大到了或黏结成了不能个别辨认的程度。如果在一个终于无罪获释者的身上,能留下如此怵目惊心的伤痕的话,这个审讯又是怎么回事?
该病人是一个船夫。某天清晨,他在河边走路时,突然遇到一队兵勇。该队兵勇不由分说,硬把他拉到新会县令那里受审。受审时,他还来不及开口,屁股已挨了两百大板。跟着县官命他从实招供。招认什么呢?他如堕入五里雾中。
    ①  在英语用辞上,手、足可以是价格非常昂贵的代名词。这里所说的用双足抵偿,是指刚大量金钱行贿以换取无罪释放之意。
    ②  作者将“法”加上引号,后接一个问号,意思足说,在当时的中国,西方人心目中的法制并不存在。^
    县官喝道:“大胆海贼,还不招供!”
    答曰:“小人乃一介船夫,从未为贼,也从未有过丝毫越轨行为。”
    “嘿!”县官说:“不招认就让他跪铁链!”
    船夫双手被锁在木枷①上。双膝被迫跪在两卷尖利的铁链上。整个身体和木枷的重量就积压着双膝。跪了一夜另半天,再被带到县官面前。
    县官问:“受够了没有?招认不招认?”
    答曰:“小人从未犯法,从何招认?”
    县官说:“他所受的仍不足以令其招供,给他压杠杆!”
    这样,船夫双手再次被上枷。双膝被平放在地上,膝上压以一条杠杆。两名大汉各站在杠杆一头,你上我下、我上你下地玩跷跷。船夫剧痛得马上失去知觉,也不知道那跷跷究竟玩了多长时间。恢复知觉后再被关在牢里十天。稍事喘息后,又被带到县官面前审讯。结果仍不得要领。
    县官再换一种严刑逼供。船夫的双手被吊起来。足踝即遭板球棒般的硬棍敲打,以致每根踝骨都被打碎。受刑过程中,船夫并未失去知觉,但奇痛难当。致使他虽然准备自诬,以便结束这场煎熬,但已痛得口舌不灵。结果,又被关进牢里十多天。
    再被审讯时,县官似乎比以往更留心审问,多问了些问题,而不马上动刑。但阶下囚仍然照实供称他只不过是一介船夫,并声称自己是“老街坊”,尽人皆知其品性良好。
    ① 原文是wooden framework(木架),其专有名词为cangue,即枷。^
    但县官不仅不召来人证,反而下令绑着船夫的大拇指和大脚趾。然后把他吊起来,脸朝下。他本已筋疲力尽,经这么一吊,悬空之时立刻不省人事。如此这般,又避过一次逼供。但次晨,在牢中恢复知觉时,已虚弱不堪。
    休审三周。县官估计船夫已恢复得可以承受最后一次审问。于是船夫再次被带到公堂——不,应该说是地狱。这次县官也不多说,只是厉声警告船夫,促他赶快招供。船夫仍拒绝自诬。结果“地狱的程序”又开始了。四根“柴枝”①  (我的病人如此称呼它们的)被绑在船夫的手臂和大腿上,然后就点上火,让它们燃烧。
    我应该补充说,这些所谓“柴枝”,其实是由压缩的锯木屑、木炭碎和其他材料做成的锥形物品。点燃后,烧得很慢,却发出炽热,燃尽方息。能抵受这种酷刑者,万中无一,故不供认者鲜有。但很奇怪,他似乎难受得马上又失去知觉,对那漫长的剧痛一无所觉。再次逃过一场逼供。
    酷刑未奏效,县官不得已把他释放了。因为在中国,如果嫌疑犯不认罪,官方是不能判刑的。加以船夫是名穷光蛋,酷刑也榨不出任何油水来。如果长期把他监禁,又太破费。干脆把他逐出衙门算了。
    船夫在如此酷刑折磨之下还能够活下来,而又不自诬,是罕有的例子。我曾请教过很多年长的官吏,有些更是当过多年县官的,每年审讯过好几千嫌疑犯。但他们都从未遇过类似的
    ① 原文是four pieces of stick。如译为四根“棍子”,则嫌体积太大例子。^
    除了上述几种酷刑以外,还有各式各样的其他酷刑。虽然多是不见经传者,却在大江南北盛行。这些不合法的、至少是不规则的酷刑不胜枚举。在这里姑且再举一个不寻常的例子。因为这个事例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是促使我走上拯民于水火的改革道路的原因之一。谈谈这个事例,就足以说明压迫我们的人,是如何像魔鬼般地草菅人命,以残忍自娱。
    有一次,我到某县衙拜访县官。他邀我共同观摩一种“新发明”的刑讯,美其名日“白鸟再造①”。犯人被剥光衣服后,全身贴上两时宽、六时长的纸条。如此装扮过后,疑犯看来就像只白鸟。接着,各纸条被点火燃烧。只要身体不起疱,便可把纸条燃而复贴,贴而复燃。最后,疑犯全身被擦遍浓盐水。其痛楚之烈,非笔墨所能形容。
    目睹这种惨状,我心中的痛楚不亚于受害者。情不自禁之余,藉故暂退,于无人处咽泪水。
    稍后,施刑的衙役来告:“擦盐水这个主意真妙!既令疑犯痛楚难当而自招,又可避免由于烧伤而引起败血症②。”
    当这种既不合法又不规则的酷刑导致死亡时,或许会给当官者带来麻烦。但这种情况,只有上司发觉出了人命而追究,或死者的亲属花钱凭势上诉时,才会出现。而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因为越轨官吏总是有后台撑腰。
    ①  原文是transformation,译为“改造”、“再造”均可。
    ②  原文是 blood poisoning,在医学上的专有名词是septicaemia,中译英作败血症。^
    正如上述,按大清律例①,若犯人不认罪,则不能判刑。这种规定的原意,是为了避免形成严刑迫供这种陋习。但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是,被屈打成招的犯人,在其被判死刑后,就会否认控罪。于是上司就发还县官重审。县官认为不能故技重施,就不断地创新酷刑。上述的所谓“白鸟再造”,就是这类创新的一种。说来也奇怪,犯人竟然如此愚蠢,不认识到立刻招认可免除林林总总、比死更惨的苦楚。
    诱捕我进人中国公使馆的人,曾经对我说过:  “你否认曾谋反是没用的,徒招酷刑。”此话不假。中国人都很清楚,一旦惹上官司,第一个念头不是清白或有罪的问题——那是无关痛痒的——而是有否足够的金钱,去买个公道。或者,是否有足够的权势使自己无罪获释。尽管是罪证确凿的犯人,也可以使财或用势而获释。相反地,无财无势的人,尽管清白如雪,还是尽早招认为妙。
    当我被囚禁在钵兰大街②中国公使馆时,因为与外界隔绝,所以丝毫不知道我能获释的可能性③。因此,我狠下决心:从船上跳海④!葬身于英伦海峡,或地中海、或印度洋、或中国海。
    ①  原文作Chinese law,此词嫌太泛。译为“大清律例”似更符合孙中山的原意,且可避免误会。大清律例,英文作Qing Code。
    ②  原文为Portland Place,是一条很宽敞的大街。以往有译作“波德兰区”者,不确。全句是:When I was imprisoned by the Chinese Legation in Portland Place……这样的一句话,伦敦人能看得懂,因为公使馆就在钵兰大街四十九号。   
    ③  孙中山于一八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被释放。其实,自十八日康德黎到英国外交部告发以后,他已获释在望。只因他被囚禁而不知情,文中才这样写。
    ④此处指如果公使馆成功地把孙中山偷运上船,密运回中国的话,他准备投海自尽。^
如跳海失败,而不幸遭押抵达广州的话,我已决意马上招认,以免却头一轮毒打。尽管如此,我恐怕难免仍会遭酷刑迫供同党的名字。出卖同志,我是宁死不干的。我情愿抵受惨绝人寰的酷刑,也不会出卖同志。
    我们必须紧记,上述的恐怖事例,都不是在犯人被判有罪以后所应得的惩罚。而只是在被捕以后和判罪以前,所遭到的鞑靼统治下特有的审判方式。其在法律程序的先后来说,只相当于西方的肇事人在警察局作证词,和跟进的陪审团聆讯这样的阶段。
    至于真正被判罪后所遭到的惩罚,更是野蛮不堪。尤其是对政治犯的惩罚!不过,这就需要另文叙述了。
    审讯时的严刑逼供,与获罪后的恐怖刑罚,丝毫阻吓不了坏人作案。因为,有财有势者即使犯了法,仍可逍遥法外。而真正清白的人,则仍免不了酷刑与枉死。
    据估计,每个县城每年约处决一百到两百名犯人。光是广东省就有七十二个县城。以此类推,全国每年被贪官污吏处死的人肯定很多。而这批死者,很可能大部分是无辜的。有些是无辜代人受过。有些是无辜被屈打成招。有些是无辜因富惹祸——因为某大官欲侵吞他的财产,而罗织罪名诬告他。
    如果某人向封疆大吏或朝廷打小报告,说某地有若干人数的作奸犯科者——比如说是海盗吧,该地的高官就会被责成如数拘捕与正法。如果小报告说有二十、五十、一百甚至一千名不法分子,该官也得如数正法。滥竽充数,在所不计。因为确犯有能耐逍遥法外,该官就迫得找无辜者当替死鬼。若某地有人公开闹事,高官则往往乘机大捞一笔。其办法是,把当地有财有势的人出具名单,然后按户敲诈。顺我者生,逆我者亡。广东水师提督
方耀,就是个中能手。此人贪得无厌,而且嗜杀成性。他经常以这种手段掠劫富人,滥杀无辜。即使像中国那样酷吏横行、见怪不怪的国家,方耀的行径仍然令人发指。
    相信读者还记得,大约在六年前,汽船“纳摩雅”号(Namoa)从香港沿着中国海岸北驶的时候,突然被藏身在船上的海盗夺船。船长与四人被杀。船被洗劫。总督①下令追捕四十人,由方耀执行。方耀只抓到十八名海盗,却捕杀了二十二名无辜者来补足。再举一个例子:大约在十年前,距离香港约五十英里的惠州地区有一个征收厘金的关卡,被一伙盐枭打劫,抗衡中有卡员被杀。卡官却把此事上报为造反,结果官兵云集。盐枭早已逃之夭夭。四座大农乡被夷为平地。乡民不分男女老幼,数千人被屠杀。尤有甚者,因连坐法而引致不少无辜的人被抄家灭族。如果某人是政治犯,则不但要抄家,连远房亲戚亦遭杀戮。而且要挖祖坟,暴尸骨。即使抓到的政治犯已经死亡,仍要碎尸万段。
    除了在正规司法制度下种种合法或非法的刑罚以外,近年更涌现了所谓“军法从事”。准此办理,大批所谓“肃罪特使”便横行乡里。他们操生杀大权,不由分说,滥杀无辜。方耀正是这种特使。据估计,每年由他未讯即戮的冤魂,约有一千之众。正因为这样,近年广东省和长江流域各省的文官,已懒得升堂审讯。他们索性把所有刑事犯交给营务处②,就地正法。犹记某天,笔者曾往该提督行辕拜访他。当天傍晚,笔者目睹约有十二名新犯被带过堂,以便翌晨斩首。他们当中有不少人,边走边高呼:“大人开恩!”师爷即斥曰:“住口!汝等若是良民,则不会对簿公堂了!事到如今,万事俱定,休想宽大!”笔者问师爷,该人等是否已经讯定,并已判刑。师爷答曰:  “该等人犯均由乡绅掳解,无疑皆为确犯。不必再费神审讯,通通军法从事可也。”
    ①此指两广总督。
    ②原文是military court,即军事法庭。^
    诸如此类的事例,已不必置评。平铺直叙也已能充分说明,在鞑靼统治下的中国,“司法”与“刑罚”是怎么一回事。
酷刑虽烈,却无法抑制累累罪案。即以广东为例,每年至少有数千人头落地,罪名不外是贼匪或海盗。但数以千计的、名符其实的海盗和劫匪,却横行无忌。以致行商坐贾,地主厂商,都情愿向其买通,而不愿向贪官求助。其实,此类贪官只会鱼肉良民,却绝对不敢与真正的梁山好汉交锋。
    残酷的现实是,在中国遇事休想得到法律保护。结果是无法无天。在穷乡僻壤尤其如此。若求助于官府,则不单劳民伤财,也保证不了罪犯不会买通官府,而逍遥法外。这种例子,光是笔者所目睹的就为数不少。
    就以澳门附近的乡村为例吧。该处经常有拦路打劫的盗匪出没。村民如抓到这种盗匪,过去的做法是动用公款,买通香山县令,要求将其绳之以法。但后来,县令却乘机双管齐下,既向村民、也向盗匪的家属同时敲诈。待双方都被榨干后,盗匪却往往莫名其妙地溜之大吉。对村民来说,送官究治既劳民伤财,又遏抑不了盗匪。于是把心一横,干脆把抓到的盗匪,马上私自将其活埋。因为盗匪均为外地人,将其偷偷地活埋了也神不知鬼不觉。若把他砍了头,而弃尸荒野,反会招来官府无休无止的勒索。村民的这种做法,对陌生人来说固然是危险之至。但却能有效地使拦路的强盗消声匿迹。
    这种私刑,同时也用来对付其他罪行。偶尔错杀良民,在所难免。但是,在贪官横行的情况下,村民为求公道,只能出此下策。
    至于民事诉讼,也不比刑事案件好多少。当两村或两族的人民发生争执时,在英国当然是法庭见面,在中国就会变成械斗。械斗的规模不亚于局部内战。因为双方都会各邀匪帮当雇佣兵。这种械斗,在中国无日无之。
    上述几个例子,概括了目前的中国,在满洲人统治下司法与公道究竟是怎么回事。该等官僚,草菅人命,宰杀一千人无异于踩死数百蚂蚁。如果中国像土耳其一样与欧洲近在咫尺的话,各个信奉基督教的国家,早已联手将那个比缅甸的锡袍(Thebaw)王更残酷、比古代暴君更苛刻的统治集团摧毁。
    不久前,在福州附近有十二名英国传教士被害,男女老幼无一悻免。但此惨剧,似乎已被英伦诸岛的人民淡忘了。不单如此,英国政府和举国上下似乎仍未认识到,他们所赞许和支持的大清律例,是害群之马,是人类的耻辱。如果英国能认识到这一点,则少年中国改革党(Reform Party of Young China)在其努力把中国司法制度欧洲化的过程中,至少能希望免受干扰。                                                  

     译自Sun Yat Sen and Edwin Collins,“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East Asia (London),Vol.1,No.1(July 1897)  (该文载伦敦《东亚》季刊第一卷第一期,一八九七年七月出版)(黄宇和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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