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们这次的口供及经过以至我们对这事所拟的办法报告如下:
一、孟安 [2] (即王子安)在公安局因有人证明,已经正式承认,并当庭演说过去事。
二、孟揆 [3] (即吕云峰)未承认。
三、张际春(即余戴春)已承认本名,惟未承认现在校内 [4] 有工作。
四、征 [5] (即郭瑞生)供在吴淞考学校,因朋友介绍到新闸路李寓。未承认其他。
五、颐 [6] (即安菊生)供同朋友从湖北家乡来宁沪谋事至李寓。未承认其他。
我们自巡捕房经公安局到警备司令部尚未受刑。买食物尚自由,五人拘一处,均上脚镣。我们从公安局解到司令部时,对解我们之警察曾作相当宣传。他们甚表同情。到警备司令部后,与兵士已隔绝。经常给我们来往的,只一上等兵,江西袁州人,对我们尚好。另外有一个同在牢中的警备司令部参谋处犯官王干臣,粤梅县人。他认识孟安。据他说:司令部军法甚腐败,可用金钱运动。他有一亲戚尚在参谋处作事,可以设法。我们现正设法与之详谈。此外,慕兰我们亦与之通讯,亦嘱她向守卫我们的特务队方面作活动。现在再说我们对此事所拟的办法:
(一)尽量设法做到五人通免死刑。
(二)上条不能做到,则只好牺牲没有办法之安、揆二人,而设法脱免余无口供之三人。
(三)运动丘哥谋逃脱。
(四)调查现在炮兵营之张庸言(沈文峰知道),看有无变动及希望。因白亦知此人。
(五)指导慕兰从中活动。
(六)调查及注意王干臣方面之关系及实情。
上述所说诸办法,均须兄方注意进行者。至于我们这方如有新的线索及办法时,自当随时报告兄处。
补注:1、黄干臣乃黄干诚之误,现暂押在司令部看守所内,可与外人接头(囚犯兵士逃走案)。
2、际春对过去事己供出,惟不承认现在有工作。
3、送来廿元钱已收到,已交五元给送信人。送信之丘兄甚好,且见其早晚与二弟兄同来送信,似能接近丘群,望特加注意。
4、揆之口供为从粤中家乡来作药材生意,这天同一王姓的到被捕处谈生意,并不认识李姓。
揆、安等
卅早。
[1] 顺华兄:党中央的代号。
[2] 孟安:经彭湃同志。
[3] 孟揆:即杨殷同志。
[4] 校内:指党内。
[5] 征:即邢士贞。
[6] 颐:即颜昌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