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卷三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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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卷三 修正案

题名: 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卷三 修正案
撰写时间: 一九二二年六月前
原载: 据孙文著《建国方略》手书改正本,上海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藏。《实业计画(物质建设)》插图则自各版本中选用
出处: 黄彦编:《孙文选集》(上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全文: 

                                             卷三 修正案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以前所论皆单纯动议,始终一成不变,而以原议为表决者也。然动议可随意更改,或增加,或全变为一异式者。其改变方式或意义之手续,名曰“修正”。修正之作用,则以改良所议之事件。然所谓良者,人心各有不同,而修正之实习,乃任意改之。故所改之议案,虽与动议者之本旨及用意相反者,亦常有也。复杂动议之进行程序,与单纯者无异,其提出、接述、呈众、收回、讨论等,皆与单纯动议同一办法也。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修正案只有一限制,即所拟改易必须与本题有关系。所修正者,无论如何冲突,若与本题有关系,则不能不许也。倘另立题目则属无关系,主座可行使维持秩序之权而制止之,会员亦可请主座维持秩序而令之停止。又修正案不得过为琐碎或近乎痴愚也。演明式如下:地方自治励行会正在讨论一动议,为“委理财员往调查本城各会堂之价值,以备得一地址,为本会永久集会之所”。乙君动议修正,为删去“理财员”之句,而加入“会长”之句;或修正为“会堂”之后加入“房屋”;或删改为删去“委理财员往”以后各句,而加“租一会堂为永久集会之所”。以上各句,虽有变易本题用意,然皆与本题有关,故谓之为有关系之修正案。但若使乙君之提议修正案,为删去“为本会永久集会之所”,而加入“为应酬之地”,此则与本题不相类,可以“无关系,不入秩序”打消之,因彼为纯然别一问题也。主座当曰:“乙君之修正案,为加入‘应酬之地’以代‘永久集会之所’,乃轶出秩序之外。盖所拟修正案,与所议之本题无关系。本题乃觅一地为正式集会之所,而非为应酬之地也。”再若乙君动议为“本城”之后当加以“新都”,此当以“琐碎,不入秩序”而打消之。对于修正案之普通习惯,美国国会代表院有简明之规定条例,曰:“凡动议及问题与议中之本题判然两物者,则不容有托辞修正而加入也。”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修正案之效力,乃呈两动议于会众:一为修正之动议,一为本题。因一问题当结构完备,乃呈出表决。故当先议修正案而表决之,然后乃从事于修正之本题也。
    演明式如八十九节,尚在议中,而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为‘会堂’之后加入‘及房屋’三字。”主座曰:“诸君听之,动议为‘会堂’二字之后加入‘及房屋’三字。”于是动议之读法当如下:“委理财员往调查各会堂及房屋之价。”讨论随之,而只及于修正案,遂付表决,如他案焉。倘得采取,则“及房屋”三字成为本题之一部分矣。而最终之付表决,主座当曰:“现在之所事,为修正之本题,其案如下彼复述所修正之本题,而后呈之表决。”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一修正案之外,更有修正案之修正案,即将修正之案再加以修正,如修正之对于本题焉。如是则前之修正案谓为“第一修正案”,后之修正案谓为“第二修正案”。前者为对于本题之修正案,后者为对于修正案之修正案也,由此而及于本题焉。其解决之级序,当先从事于第二修正案,因第二之修正案为结构第一之修正案,而使之完备。凡案必先完备,方呈表决也。故此案有三重表决如下:其一、表决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决第一之修正案,其三、表决本题。^
    此为修正案之极端,不能再有“修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矣。有之,必生纷乱之结果。但一修正案表决之后,无论其为通过或打消,则其他之修正案可再提出,如是连接不已,此对于第一、第二修正案皆然也。其理由则因修正案既表决之后,只余一动议如为第二之修正,则余二动议于议场,而修正案之限制,本只容三动议同时并立:即一为本题,二为第一修正案,三为第二修正案。其原则为一修正案既通过之后,则便并合于所关系之动议而为一体,此动议则成为一新方式,而新方式则可作本题观也。是以第二修正案既已表决,则其他之第二修正案便可提出。第一修正案既已表决,其他第一修正案亦可提出。如是者屡,以至于原动议结构完备,为大多数所满意者,始呈出表决也。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在议之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主座已呈此案于众讨论,而戊君欲提出修正案,其进行手续如下:
    戊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起答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动议修正此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遂坐。
    主座曰:“诸君听着,戊君之动议为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如是,则此动议读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新闻库’。大众准备处分此问题否?”
    寅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动议修正此修正案,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
    主座曰:“寅君动议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大众准备否?”随而讨论加入“每周”二字。
    主座曰:“第一问题,为表决加入‘每周’之修正修正案。诸君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遂宣布曰:“案已通过。其次之问题,为修正案加入‘每周新闻’四字于‘杂志’之后,诸君准备否?随而讨论修正案。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又宣布曰:“已得通过。今之问题为修正之原案,即‘本会设一图书杂志每周新闻库以便会员之用’。尚有修正否?若有之,则照前法提出。若无之,则赞成所修正之动议者,请曰‘可’!”
    学者须知,修正之讨论皆限于当前之问题,但此限制,间有出入之处。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关系与本题甚切者,则讨论时每有申论至全题之必要,如是虽议长可限止,然鲜如此苛求者;但两题若判然有别,则议长当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在有经验之团体习惯,常许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各关于本题之不同部分。但无经验之社会,则莫善于照普通习惯,一时只许一修正案,俟解决其一,再从事其他。会议学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决中,则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后起之案为修正之修正案也。”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节所引之案,戊君动议修正加“新闻”二字,而此动议当前待众解决;而己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等语。主座对于此事,当曰:“同时只能开议一修正案,己君之动议此时不合秩序。现在之问题,乃戊君之动议必当先行解决者也。且己君之动议引出一新问题,而此问题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为不合秩序。”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倘有欲为修正之案,而时不当秩序,彼可先事声明,待机而动,此为准备其动议之路径,而会众得此声明,先知其意,则于表决当前之事当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动议如九十四节所云,而主座以违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进而言曰:“若是,则我欲先事声明,到适可之时,我当动议加入‘公众’二字,以代‘会员’二字。”言毕,乃坐。戊君之议案于是进行,至表决之后,己君乃讨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时已无障碍也。
    此先事声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如有第一、第二修正案已发,若再有人欲发其他,非待其前者表决则不能,故先事声明,常可使表决者之意为之一变也。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代“每周”于“新闻”之前,但彼不能发此动议,因有第一、第二两修正案尚在议中也。但彼可先事声明曰:“我欲先事声明,倘加入‘每周’两字之案被打消,我当动议加入‘每日’二字。”如是则先示意于欲取“每日”者,使之于表决时可打消“每周”也。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处分修正案之最简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动者接纳所拟之修正案。但倘有人反对,则修正案不能接纳,因主座接纳之后,其案便成为公共之所有。倘无人反对,而修正案得接纳之后,则成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议不必分开以表决焉。但原动者只接纳彼所同意之修正案耳。倘彼不同意,则当缄默不言,听其正式解决,如他种之问题其得失任之本体之优劣可也。主座无庸问修正案之接纳与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纳,并非失败,不过另呈正式之表决耳。
    演明式对于图书杂志库之议案见九十三节,乙君动议修正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正在讨论中,卯君动议修正修正案加入“每周”二字于“新闻”二字之前。乙君若赞成此修正案,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纳此修正案。”若无人反对,则其修正案成为与“修正加入每周新闻”等,主座遂接述而表决之也。更有一限制,则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变更之后,则不能接纳矣。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闻”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册”,则乙君不能接纳卯君之动议加入“每周”二字也。^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力法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删除字句,三、删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动议,正在讨论中,酉君动议修正加入“轮贷”二字于“库”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于“会员”之后,或修正加入“报纸”二字于“杂志”二字之后,是也。其二、删除式:同前案丙君动议修正删除“杂志”二字,或修正删去“为会员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删除及加入式:寅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加入“公众”二字,或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而加入“期刊新闻”,是也。以上各条,皆为第一修正案,而每条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主座呈修正案于表决,不独复述修正案,且当述修正后之本案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一兹有动议修正加入某某字于某某之后,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二兹有修正删去某某下之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三兹有修正删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一切语句与本题有关系者,皆可由大多数表决而加入。既加入矣,则以后该语句或一部分之语句,除由复议外,不能删去,盖议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两次动作也。惟其语句加入之后,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语句于其间,则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删去之。
    演明式其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正在会议中,而以下之动作生焉。寅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主座接述曰:“诸君听着,寅君之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于是其案读为‘本会设一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遂曰:“诸君准备否?”继曰:“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可决,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于‘轮贷’二字之前。如是则读为‘免费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
    主座曰:“诸君听着,动议修正案为加入‘免费’句,如是则案读为如此如此,赞成者……”云云。遂曰:“此案通过。”
    戊君曰:“我今动议删去‘免费轮贷’四字于图书之前。”主座乃复述之,而呈之表决。^
    戊君发两动议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轮贷”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决,而意在打消之也。盖修正案一旦通过之后,除复议外则不能再行表决,而复议之结果或无把握,故戊君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决;随得通过,则戊君动议删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两次之讨论,而行两次之表决,而使彼所反对之案,得两次之机会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动议,则殊无成见于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见许此重复行动,则因“免费”两新字既采入于修正案之内,则其案已变成一异式问题,故作新案观,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反之,前节如拟加入之修正案得否决,则同式字句或一部以后,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则可加入。如在议之案,寅君既动议加入“报纸”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随后可再提出加入“宗教报纸”,或“地方自治之汇报”;此虽属于否决之修正案,而今则另含有他语,为新问题,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最当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变易其打消案之意义或其界限,方得成为一新问题,从事讨论。若只改换其语句,而不变其性质,则不成为一新问题。而原有之事件既经打消,不能再从事于动作也。寅君不能动议加入“每日新闻”,因此等之字虽口语不同,而实与“报纸”无异,而此既已打消矣。但关于“地方自治之期报”或“法政宗教报”等件异于报纸,而会众当乐于表决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对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删除之修正动议,与加入之修正动议甚相切合,故从事其一,则必牵动其他,二者皆为一法所范围。任何语句,皆可删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删去,则不能再行加入,除非复议乃可。而已删去之语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异种问题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问题在讨论中,丙君动议修正删去“及杂志”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决,而得通过。此三字于是被删去,除复议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对删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动议修正加入“小册及期报之关系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杂志,但非纯为加入杂志之句,是以有别于已经处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反之,前节若一删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则所拟删去之各字得以确立,而为原案之一部,除复议外,不能加以处分。但如牵入他语,则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动议修正删去,盖此为一新问题故也。在一百零二节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删去“杂志”二字已被打消,其后彼可动议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因此句虽含有打消之案,其实为一不同之问题也。^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主座于呈动议以表决时,多照述动议者之言而已。乃顾兴氏之《议事规则》则异于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动议以表决曰:“动议为由‘书’字之后删去‘及杂志’三字。今请问诸君‘及杂志’一句,可否成立为动议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与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适以否决删去案也。
    顾氏之法,无甚理由,且易惑初学者之耳目,故多为他家所不主张。而本书所采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为删去‘设’字后之‘图书及杂志’五字,此句可否删去?赞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可决,删去‘图书及杂志’五字。”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既经由删去案而得可决,或由加入案而得否决,所弃之字有时可加入于本题之他处,惟必于本题另经修正,改变性质及其意义而成一新问题之后乃可。
    一百零六节 不字一修正案加入删去“不”字,而使动议之意义适成正反对者,乃不能许可之事。如有为之者,则当以违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则凡有相反之字,使正义成为负义者,则不许加入也。若欲否决一案,当于处分时表决之而已。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任何字皆可由一动议删去,而任何字有关系者皆可补入其位。既已加入,则必照一百零二节所释之条件,始可删除。其动议“删去并补入”乃为一案。申而言之,则为动议删去,并动议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删去甲字,补入乙字,则不能分为两案一删去甲字案,一补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当以一案呈表决。其理由则动议者有一表决,以补其字于删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为二,则删去其字之后,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动议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则与动议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删去而补入”之案不得分而为二也。^
    演明式“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案,正在讨论中,子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主座曰:“诸君听着,子君之动议,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于是其案读为‘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公众之用’,众人准备处分此问题否?”云云。“赞成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请曰‘可’!”云云,若得通过,则“公众”代却“会员”二字,而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删去“公众”二字,则必当提出复议,或用一百零二节之手续乃可。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若删去某语而加入他语之案被打消后,则除复议外,原语必当确立。但如有他事加入于原语,使之成为一别种问题,则间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动。
    一百零九节 替代一新动议,如与在场之议案有相关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简而言之,即为删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设书库之议,正在讨论中,酉君起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将现在议案改为‘委会长调查建设书库需费若干,并办理劝捐此费’。”主座曰:“已有人动议将议案改为……”云云。
    现在问题,以为一动议代他动议,所拟之替代题不过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为二,以其含有两问题也。当经过讨论,如他案焉,然后乃呈表决:先表决修正案,后表决所修正之本题。此两表决呈出如下:其一,“诸君赞成将案替代者,请曰‘可’!”随宣布曰:“已得通过。”其二,“诸君赞成所修正之本题者,请曰‘可’!”宣布曰:“案已通过。”^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对于两度之修正案不能再加修正之例,有例外之事件:即如数目问题,凡有拟改者,不限于两度。各会员皆得随意提议,悉当接纳,而一一表决之。而第二修正案当在第一修正案之前以表决之例,亦不施于此。
    数目问题,多属乎款项及时间。若有一动议含有此两种数目者,遇有他动议改易之,不作为修正案,而作为填补数目字之空位论。故所有提出数目者,主座或书记当一一记录之,而后逐一表决;从最大之款项或从最长之时间起,而至表决其一为止。
    演明式有动议“以两点钟为本会开会之时”。
    主座既呈此案于会众,寅君得地位而动议:“以三点钟为开会之时。”此非修正删去两字,而加入三字也。故主座仍进行接受其他之动议,以填空位焉。
    卯君曰:“我动议‘以两点半钟为开会时’。”
    乙君曰:“我动议‘以三点半为开会时’。”
    癸君曰:“我动议‘以四点为开会时’。”
    主座曰:“今所议为本会开会之时间,已有动议以两点、三点、两点半、三点半、四点各案者。请诸君讨论之!”
    主座曰:“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四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两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通过。”于是填写两点半钟入空位。再曰:“今赞成此案‘以两点半钟为本会开会之时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通过。本会开会之时间为两点半。”
    骤观之“两点半钟”一句,得二度之表决,似乎不必。但第一度之表决,为修正案之表决,如一百零九节所释之义,且表决于“两点半钟”者,非必随而表决于本题也。又或有会员不欲限定开会时间者,亦未可定也。
    更有显而易见者,即如收费问题:会员中有赞成此项,而不赞成彼项者。设有动议捐十元为某事经费者,有议捐二十元、十五元及五元者,主座一一呈之表决。先从最大之数,既而曰:“十五元得通过,可补入空位。有赞成修正之原案,以捐十五元为某事经费者,请曰‘可’!”如是则会员之反对捐款者,可有机会以表决打消原案也。其例第一表决,为填空位即一种之修正案而设也;而第二之表决,乃为原案而设也。
    一百十一节 人名若有数人之名,皆受指名为同一之职务,此非照修正案之法办理,乃照前节所详对于款项及时间之法办理。各名照指名之秩序一一呈之表决,先从原案或报告中所列之名起。演明式见第一章。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有数种之动议不得加以修正者,其要者如下:一、散会,一、搁置,一、抽出,一、停止讨论,一、无期延期。其例凡案皆可加以修正,惟修正致改变性质者则不得加以修正也。譬如“停止讨论”之案,则不能再以修正为“停止讨论于指定之时”也。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若一案已得通过之后,而欲复议此案之修正案表决,则必先复议本案之表决,而后乃能导入于修正案之表决也。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前已论之,若同时有数起第一修正案加于一问题,则当照提出之先后而处分之。若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则先表决第二修正案,而后乃从事于第一也。若为连续之问题合成于一者,如一会之规则等,则宜逐节详议,按序修正,不宜逐条表决,因此有妨碍会众重复再议也。若只逐节修正,而暂置之,则于全部规则表决之前,可随时再加修正,此常有必要者也。俟各节之修正已齐妥,而会众已准备,乃将全部之规则呈之表决,则必得完满之结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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