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发扬民治说帖 |
撰写时间: | 一九二三年 |
原载: | 据《发扬民治说帖》手稿,台北、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藏 |
出处: | 黄彦编:《孙文选集》(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
全文: | 发扬民治说帖 (一九二三年)① 民国以还,政论家恒有中央集权、地方分权之两说。集权论者侈言统一,分权论者心醉联邦,其实以吾国忄員[幅]员之广大,交通之梗塞,以云集权,谈何容易。证之民二、三之往事,号为中央集权,亦不过徒袭其名耳;各省都督之拥兵自重,独揽大权,自为风气,中央直莫能过问。此集权说之不可行也。 立国各有其本。吾国以数千年统一之国,又乘专制政体之遗,与美之先有各洲正州刁而后有中央者迥不相侔,欲行联邦政体,何异东施效颦。此分权说之不可行也。 必于集权、分权之间,酌盈剂虚,斟酌适当,诚未易言。然如军事、外交等之必集权中央,殆如天经地义,无待词费。民九以来,吾民鉴于政府之无能,军阀之横暴,一时地方自治之说甚嚣尘上。于是军阀之狡黠者,乘人民心理之弱点,截割自治之美名,而创为联省自治,夷考其实,则联督自固耳。省之为省如故也,民之无权又如故也。是联省自治者,不过分中央政府之权于地方政府,并非分政府之权于人民。地方政府而善,不过官僚政治;地方政府而恶,势必各据一方。欲民治之实现,不几南辕而北辙哉! ① 本文未署写作时间,对照其他论及民治问题的著作,暂定为一九二三年。^ 由是观之,中央集权之不可能既如彼,联省自治之无实际又如此,无已,其为县自治乎?县为吾同行政机关之最初级,故史称知县为亲民之官。譬之建屋然,县为基础也,省其栋宁也,国其覆瓦也,必基础巩固,层累而上,而后栋宇、覆瓦始有所附丽而无倾覆之虞。清末至今,开明之士侈言参政,于是国会、省会应运而生。买票贿选,举国若狂。县虽亦有议会,然自好之士,避之若浼;聪明俊秀之辈,率以地小不足迥旋,不屑与伍。于是充县议员者不外劣绅、流氓、地痞,办县地方事务者亦然。则县自治之成绩,从可知矣。 今欲推行民治,谓宜大减其好高骛远之热度,而萃全力于县自治。自治团体愈多而愈佳,自治区域愈小而愈妙。试观欧美各国,其面积虽仅吾国一省之大,其人口虽仅吾国一省之多,而其行政区域必划分为百数十区,自治区域亦然,用能自治发达而百废俱兴。若吾国乎,莫若以城镇乡为下级自治团体。盖吾国青苗、保甲本具自治之雏形,乡约、公所不啻自治之机关,助而长之,因势利导,则推行易而收效宏。而以县为自治单位,举县议会,选县长,凡关乎地方之事赋与全权。省之一级,上承中央之指挥,下为各县之监督,诚不可少;然必厘订权限,若者为地方赋予之权,若者为中央赋予之权,然后上下无隔阂之嫌,行政免紊乱之弊也。 县自治既为民治之根本,然则实施之法将奈何?《临时约法》对于地方制度本无规定,宪法又未制成,国会议员强半不惜卖身,助成贿选。求之法律,则法律无根据;求之事实。则事实无希望。为今之计,惟有从法律上革命而已。何谓法律上革命?废约法、缓制宪是也。革命之手续若何?仿元年南京临时参议院先例,每省举五代表,组织革命政府,期以三年。三年之内励行县自治,以养成人民参政之习惯,然后颁布宪法,悬之国门。庶共和无躐等之讥,民治有发扬之望。舍此而求民治,是犹磨砖为镜、炊沙成饭之类也,岂有得哉! 据《发扬民治说帖》手稿,台北、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