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关余问题宣言 |
撰写时间: | 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
原载: | 据《大元帅对粤海关事件之宣言》,载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海《民国日报》第三版 |
出处: | 黄彦编:《孙文选集》(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
全文: | 关余问题宣言 (英译中)① (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九日)② 余于本年二月间回粤时,决计实行改造事业。乃直系利用北京政府为傀儡,以金钱、武力肆行捣乱,侵略粤省,致余之改造工作未能实行。直系之破坏政策,苟彼一日能用被发放之剩余国家收入③以充此政策之费用,必一日继续厉行之,此乃显然也。此等剩余国家收入现多解交北京,供直系利益之用。但其中有一部分为余之政府辖境内之关税,倘将其保留,代为裨益粤省人民之用途,则直系即无从染指。今欲粤省得享和平秩序,以后粤省关税解交直系之举必须停止。本政府因此意在行使其固有之权,管理支配此等税款。并要求总税务司及广州税务司于中国东部所收关税,足够应付关税所抵押之外债时,保留本政府辖境内所收一切关税,供本政府拨用。彼等均为中国政府之公仆,对于粤省自在本政府节制下,并应服从其命令也。 至列强对于此事绝无干涉之权,因在本政府辖境以外之各埠税关,每年所收税款,除抵当所押外债之外尚有剩余数百万元,于外债抵当毫无妨碍也。中国对外条约中,从未有一约许列强全体的单独的有权干涉中国海关(完全为一中国政府机关),于中国并不拖欠关税所抵外债之时。且列强固亦承认关税余款之处置及使用,乃纯为中国内政问题也。至于目下关税半归列强管理之办法,本非为任何条约所特许,实纯系列强所为之一种约外举动,此乃无可讳言者。利用此款以武力捣乱余之乡土,列强在情理上亦应加以反对。兹更有声明者,本政府愿担任:倘中国他处关税收入不足应付对外债务时,本政府当依其所收关税,随时酌量抵补。 据《大元帅对粤海关事件之宣言》,载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海《民国日报》第三版 ① 孙中山因北京外交使团对其关余要求一直不予理睬,故曾指令外交部长伍朝枢照会外交使团及总税务司,拟将粤海关关余“截留”。十二月三日外交使团复电广州政府坚决反对,各国军舰亦驻往广州以武力相威胁(后达二卜余艘)。孙中山除发表本宣言外,在此前后还与广州政府分别发出函电多通,重申原有立场,据理力争;广州各界亦掀起反对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的盛大运动。 ② 底本未说明首发日期,今据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北京《益世报》所载孙小山对外宣言》确定。 ③ 底本译者按:“即指抵押外债以外之余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