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就关余问题致北京外交使团函 |
撰写时间: | 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
原载: | 据《粤海关事件之外交文书——孙中山与外交团往来函电》,连载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申报》(六)、十九日该报(七) |
出处: | 黄彦编:《孙文选集》(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
全文: | 就关余问题致北京外交使团函 (英译中)① (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领事团领袖真密孙②阁下: 兹付上通牒及照会二件,乞即转交外交团领袖③,转请列国公使察核施行。该函系西南各省要求均沾关余事。窃念敝国关余除拨还外债外,所余尚多。此款关余,北政府多用以偿欠债,而用他项收入以为兴兵侵伐西南。西南各省因不得不另自筹正当之款,兴兵以自卫。故西南各省所收之损失正倍,盖一则以生息之款移于北京,为其搆兵以害西南:一则西南不得不另筹相当之数,以为自卫之计。此项不平之事,吾人实不能长此忍受。兹附上公函二件,一则述西南各省要求均沾关余之理由,一则述将来之用途,乞一并代为转呈,俾便及早核夺赐覆为荷。 ① “关余’’即中国关税收入扣除对外赔款及偿还外债后的剩余款额,清末迄今皆由控制中国海关的帝国主义列强所支 配。广州军政府曾于一九一九、一九二○分得粤海关的部分关余,后被停止支付。自一九二三年九月起,孙中山及其重建的军政府再次向北京外交使团(由各国驻华公使组成)提出“均沾关余”的要求。本函即为交涉文书之一,于此同时收录大本营外交部长伍朝枢的照会,其余附件未录。 ② 真密孙(James William Jamieson),通常译为杰弥逊,英国驻广州总领事,广州领事团团长。 ③ 即麻克类(James William Ronald MacLeay),英国驻华公使,北京外交使团团长。^ 附:大本营外交部长伍朝枢照会 (英译中) 为照会事: (一)粤海关税前于一九一九年与一九二○年间,因广东宪法政府之请求,每年内应还抵押外债部份外,所有关余皆归本政府之用,计截至一九二○年三月止,关余之交付其由伍廷芳博士①经手者六次。嗣以七总裁意见不合,内部瓦解,关余之付遂以中止。迨一九二○年底政府恢复以后,当请外交团将该年所有积欠关余二千五百万余两全数交还,并请以后继续应付等情。总税务司②以及北京外交团全体对于此请竟不赞同,最后以美国国务院来一训令,遂致此项关余尽付与北京政府。 (二)美国国务院对此之态度,前曾咨函伍廷芳博士,略谓“实因银行团方面有受关税收入之委托责任,其目的即为满足此项关税收入之用途,至其关余则外交团须无条件的奉还于曾经外国所承认之中国政府”云云。吾广东政府亦正为此点而争,盖关税收入除扣还各项外国债款外,所有关余固纯为中国政府自身之物也。如果今日之北京有一“中国的政府”存在,可以无条件的收受关余者,则广东政府当可以五条件的收受同样之关余。然不幸今日之北京已无所谓“中国的政府”存在,而此“中国的政府”不存在者亦已几年矣。此种事实具在,为中国国人所共认。即外国人刃;将承认之。言其近例,则临城之案及今日北京之政象,均足以证之。一九一九年间,各国曾正式禁止各项军械运人中国,并于正式公文中流露无一政府“其权力所及可以支配全部中国”之语。是故所谓北京政府者,其权力之所及,谓能支配全国者数载不闻矣。北京政府亦不过为今日国中政治之一部份,惟其据有中央政府之旧址,故得外交上之承认。数年以来,北京政府屡向西南各省宣战,今日四川、广东之流血足为明证。今以由西南各省所收之关税诿诸其敌,不用于本境各种建设之用,而假手于敌人作戕杀其子弟、涂炭其人民之器具,此诚不可忍之事也。我西南各省人民以关税之收入,充履行外人之一切债务,实有应尽之责任;若谓以其部份之关余充北方军阀以杀吾民之用,不顾公理,违反正谊,此又为吾人民所誓死而反对者也。 ① 时任广州军政府政务总裁兼外交部长。 ② 即安格联(Francis Arthur Aglen),英国人。^ (三)是故外交团务宜训令银行团,在各种外国债项履行之后,须将所有关余五条件的交与总税务司,以尽中国全体国民信托之责任。本政府只愿将关余与北京政府作比例的分配,并请将一九二O年以后西南各省份下关余全数补还。 (四)反对此说者,或谓一九二一年三月以后,所有关余已拨为整理内国公债之基金,而总税务司又受北京政府委托保管此项基金,现实已无关余之存留。西南各省亦将此点细为考虑,然终不敢承认此说。今言其要点如下: 甲、如果西南各省已植定其一部关余要求之基根,则断不容北方军阀有侵害其权利之举动。自实际上言之,最近六年间西南各省对于北京政府之一切行为均认为无效,故一九二一年三月北京政府之命令自失其效力。 乙、且“关余”两字有其至意存焉,关余者,即对于外国债南各省固自有取得此部份关余之权利。倘北京政府以其自身之部份履还其所有之债务,此属于北京政府之事,吾人固不得而干涉之,惟政府绝不得以西南各省部份之关余以充其目的。且西南政府对于北京所订各债款,其属于军事上、政治上之用途而用为抵抗西南之用者,西南更难承认之。此外北京政府借款中,甚有借自少数私人银行,其目的专以投机为事,其利率又奇高,此种内债亦皆为西南所反对焉。 丙、如果总税务司一面承认上述议案有效,一面对于第三节所指之办法表示犹豫,不肯采纳,即宜指明仍须存有的款足敷办理此事之用。一九二一年三月北京之命令,规定关余如有不敷应用时,须指定下列两项收入法:一、每年一千四百万元之盐余;二、每年烟酒收入一千万元。此外由交通部每月垫款五十万元,至此项收入足敷偿还之用为止。上述两项收入,前只付给七八个月,职是之故,以后所有公债基金只由关余项下拨付。观此则知西南分内之关余扣除后,如果遵守北京之命令,尚有大宗款项可为公债基金之用。现在北方军人既取用盐税、烟酒、铁路等收入以为征粤平川之用,则公债基金不得不专赖关余。 (五)兹据各方面情形而观,第三节内所述之事项自可迎刃而解,深望从速设法,以便办理此事。西南各省所争之关余.拟即用于下列各途:一、改良广州市政经费二百万元;二、建筑省道经费二百万元;三、整理金融经费四百万元;四、浚河经费一百万元;五、改良蚕业经费五十万元;六、设立农事试验场经费三十万元。关于教育者:一、改高等师范为大学经费五十万元;二、改康记(译音)医学为医业大学并改良校舍经费五十万元;三、师范学校经费二十万元;四、改良农业学校经费三十万元;五、遣送学生赴外国留学经费三十万元;六、购置军舰以剿海贼军费一百万元。以上共需洋一千二百九十万元。凡稍悉南方情形者,均认此款实为至急之需。 据《粤海关事件之外交文书——孙中山与外交团往来函电》,连载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申报》(六)、十九日该报(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