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为上海《新闻报》三十周年纪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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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为上海《新闻报》三十周年纪念而

题名: 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为上海《新闻报》三十周年纪念而
撰写时间: 一九二三年二月
原载: 据总理轶文《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载上海《建国周刊》(又名《建国》)第二十四期,一九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出版
出处: 黄彦编:《孙文选集》(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全文:                                           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
                                 为上海《新闻报》三十周年纪念而作
                                         (一九二三年二月)①
    中华民国之建设以何基础乎?吾知人必无疑无惑而答之曰:以人民为基础。然人民如何而后得为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乎?吾知答之不易也。
    夫“主权在民”之规定,决非空文而已,必如何而后可举主权在民之实。代表制度于事实于学理皆不足以当此,近世已能言之矣。然则果如何而能使“主权在民”为名称其实乎?
    近来论治者于此问题多所忽略,而惟日以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甚或联省自治等说相征逐。夫此数者,果遂足以举主权在民之实乎?
    夫所谓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甚或联省自治者,不过内重外轻、内轻外重之常谈而已。权之分配不当以中央或地方为对象,而当以权之性质为对象。权之宜属于中央者,属之中央可也;权之宜属于地方者,属之地方可也。例如军事、外交宜统一,不宜纷歧,此权之宜属于中央者也。教育、卫生随地方情形而异,此权之宜属于地方者也。更分折正析刁以言,同一军事也,国防固宜属之中央,然警备队之设施岂中央所能代劳,是又宜属之地方矣。同一教育也,滨海之区宜侧重水产,山谷之地宜侧重矿业或林业,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学制及义务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为画一范围,是中央亦不能不过问教育事业矣。是则同一事业,犹当于某程度以上属之中央,某程度以下属之地方。彼漫然主张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甚或联省自治者,动辄曰某取概括主义,某取列举主义,得勿嫌其笼统乎?
    ①  此文原载于上海出版的《新闻报三十年纪念册》,该书迄今未见,出版时间不详。按《新闻报》创刊于一八九三年二月十七日,此文乃为该报创刊三十周年而作,所标年月即掘此酌定。^
    议者曰:“国小民寡或可用中央集权,地大民众则非用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不可。”曾不知土地之大小,不当但以幅员为差别,尤当以交通为差别。果其交通梗塞,土地虽狭,犹辽阔也;果其交通发达,土地虽广,犹比邻也。中国今日若犹守“老死不相往来”之训,虽百里犹不可以为治。若利用科学以事交通,则风行四海之内,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集权、分权又何与焉?
    议者又曰:“中央集权易流于专制,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始适于共和。”此尤不可以不辨。夫专制云者,与立宪为对待之名词,苟其立宪,虽中央集权何害?例如法国固行中央集权者,其为民主立宪国自若也。北美之合众国,议者乐引为联省自治之口实,以为中国非为正如刁是,不得为共和。而不知其所引之例,实际适得其反。美之初元固行地方分权矣,然南北分驰,政令不一,深贻国民以痛苦。及南北战争起,虽以解放黑奴为号召,而实行统一乃其结果也,经此战争,美国各州始有凝为一体之象。洎乎参加欧战,则中央政府权力愈以巩固且愈以扩充,举人民之粮食、衣服亦置于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其集权之倾向为何如?如议者言,则美国中央政府集中权力之时,亦将为共和之不利欤?
凡此诸说,皆与权力分配本题无关。要之,研究权力之分配,不当挟一中央或地力·之成见,而惟以其本身之性质为依归。事之非举国一致不可者,以其权属于中央;事之应因地制宜者,以其权属于地方。易地域的分类而为科学的分类,斯为得之。此乃近世政治学者所已知已行,初无俟聚讼为也。
    由上所述,可知权力分配,乃国家权力分配于中央、地方之问题,与主权在民无涉。欲知主权在民之实现与否,不当于权力之分配观之,而当于权力之所在观之。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官治;权在于民,不在于官,则为民治。苟其权在于官,无论为中央集权、为地方分权、为联省自治均也。在昔中央集权时代,盛行官僚政治,民众之与政治若漠然不相关,其为官治固已。然试问今之行联省自治者,其所谓一省之督军、总司令、省长等,果有以异于一国之皇帝、总统乎?一省之内所谓司长等大小官吏,果有以异于一国之内所谓总长等大小官吏乎?省之钤制各县,较中央政府之钤制各省,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省之直接鱼肉其民,较之中央政府之直接鱼肉其民,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中央政府以约法为装饰品,利于己者从而舞弄之,不利于己者则从而践踏之;省政府则亦以省宪为装饰品,利于己者从而舞弄之,不利于己者则从而践踏之。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国会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省议会;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全省最高司法机关。其为官治固无异也,所异者分一大国为十小国而已。甲午之役,两广总督所辖兵舰为日本所捕获,两广总督移牒日本,称此次与贵国交战者为北洋舰队,与广东无涉,不得滥行捕获,世界传以为笑。今之主张联省自治者,知有一省不知有邻省,亦不知有国,其识乃与甲午时老官僚无异,悲夫悲夫,犹以救国号于人耶!^
    如上所述,一言蔽之,官治而已。官治云者,政治之权付之官僚,于人民无与。官僚而贤且能,人民一时亦受其赐,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则人民躬被其祸,而莫能自拔。前者为正如)婴儿之仰乳,后者则为正如)鱼肉之于刀俎而已。民治则不然,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于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为自动者,此其所以与官治截然不同也。欲实行民治,其方略如左:
    (一)分县自治。分县自治行直接民权,与联省自治不同者在此。其分县自治之梗概,吾于民国五年在上海曾有讲演,可复按也,行当再详论之。
    (二)全民政治。人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详见《建设》杂志《全民政治论》。
    以上二者皆为直接民权,由人民直接行于县自治。
    (三)五权分立。三权分立,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为立相待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详见五权宪法之讲演,行当另著专书论之。
    (四)国民大会。由每县国民举一代表组织之。
    以上二者皆为间接民权,由代表而行于中央政府。其与官治不同者,有分县自治、全民政治,以行主权在民之实。非若今日人民,惟恃选举权以与据国家机关者抗。彼据国家机关者,其始藉人民之选举以获此资格,其继则悍然违反人民之意思以行事,而人民亦莫之如何。此今日政治现象所可为痛心疾首者,必如吾之说,乃得救此失也。且为人民之代表与受人民之委任者,不但须经选举,尤须经考试,一扫近日金钱选举、势力选举之恶习,可期为国家得适当之人才,此又庶政清明之本也。
    综上四者,实行民治必由之道,而其实行之次第,则莫先于分县自治。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藉,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无全民政治,则虽有五权分立、国民大会,亦末由举主权在民之实也。以是之故,吾夙定革命方略,以为建设之事当始于一县,县与县联以成一国,如此则建设之基础在于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窃,非军阀所得而夺。不幸辛亥之后,其所设施不如吾意所期,当时汲汲惟在于民国名义之立定与统一之早遂,未尝就建设之顺序与基础一致其力,大势所趋,莫之能挽。根本未固,十一年来飘摇风雨,亦固其所。积十一年来之乱离与痛苦为教训,当知中华民国之建设必当以人民为基础,而欲以人民为基础,必当先行分县自治。及今为之,犹可及也。
    于此尚有附言者,行分县自治,则现在省制之存废问题为作[何]如耶?吾意读者当然有此一问。以吾之意,此时省制即存,而为省长者,当一方受中央政府之委任以处理省内国家行政事务,一方则为各县自治之监督者,乃为得之。此吾之主张所以与中央集权者不同,亦有异于今之言联省自治者也。
    据总理轶文《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载上海《建国周刊》(又名《建国》)第二十四期,一九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出版①
    ①  另见台北,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所藏《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原稿,文字略异且亦有笔误。
应约束士兵切实保护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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