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革命——为上海《申报》五十周年纪念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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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革命——为上海《申报》五十周年纪念而作

题名: 中国之革命——为上海《申报》五十周年纪念而作
撰写时间: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载: 据孙文:《中国之革命》,载《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海申报馆一九二三年二月编印
出处: 黄彦编:《孙文选集》(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全文: 

                                             中国之革命
                                  为上海《申报》五十周年纪念而作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余自乙酉中法战后始有志于革命,乙未遂举事于广州,辛亥而民国告成;然至于今日,革命之役犹未竣也。余之从事革命,盖已三十有七年于兹。赅括本末,胪列事实,自有待于革命史。今挈纲要述之于左。
                                            一、革命之主义
    “革命”之名词,创于孔子。中国历史,汤武以后革命之事实已数见不鲜矣。其在欧洲,则十七八世纪以后革命风潮遂磅礴于世界,不独民主国惟然,即君主国之所以有立宪亦革命之所赐也。余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吾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分述于左:
    (一)民族主义  观中国历史之所示,则知中国之民族有独立之性质与能力,其与他民族相遇,或和平而相安,或狎习而与之同化。其在政治不修及军事废弛之时,虽不免暂受他民族之蹂躏与宰制,然卒能以力胜之。观于蒙古宰制中国垂一百年,明太祖终能率天下豪杰以光复宗国,则知满洲之宰制中国,中国人必终能驱除之。盖民族思想实吾先民所遗留,初无待于外铄者也。
    余之民族主义,特就先民所遗留者发挥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点,对于满洲不以复仇为事,而务与之平等共处于中国之内。此为以民族主义和正对)国内之诸民族也。对于世界诸民族,务保持吾民族之独立地位,发扬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与诸民族并驱于世界,以驯致于大同。此为以民族主义对世界之诸民族也。
    (二)民权主义  中国古昔有唐虞之揖让,汤武之革命;其垂为学说者,有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有所谓“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有所谓“民为贵,君为轻”,此不可谓无民权思想矣。然有其思想而无其制度,故以民立国之制,不可不取资于欧美。欧美诸国有行民主立宪者,有行君主立宪者;其在民主立宪无论矣,即在君主立宪,亦为民权涨进、君权退缩之结果,不过君主之遗迹犹未划绝耳。
    余之从事革命,以为中国非民主不可。其理由有三:既知“民为邦本”,则一国以内人人平等,君主何复有存在之余地,此自学理言之者也。满洲之人据中国,使中国民族处于被征服之地位,国亡之痛,二百六十余年如一日,故君主立宪在他国君民无甚深之恶感者,犹或可暂安于一时,在中国则必不能行,此自历史事实而言之者也。中国历史上之革命,其混乱时间所以延长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为,遂相争相夺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则争端自绝,此自将来建设而言之者也。
    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权主义,第一决定者为民主,而第二之决定则以为民主专制必不可行,必立宪然后可以图治。欧美立宪之精义,发于孟德斯鸠,所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已。欧美立宪之国,莫不行之。然余游欧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失,知选举之弊决不可无以救之。而中国相传考试之制、纠察之制实有其精义,足以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故主张以考试、纠察二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并立,合为五权宪法;更采直接民权之制,以现主权在民之实。如是余之民权主义遂圆满而无憾。
    (三)民生主义  欧美自机器发明,而贫富不均之现象随以呈露,横流所激,经济革命之焰乃较政治革命为尤烈。此在吾国三十年前,国人鲜一顾及者。余游欧美,见其经济界岌岌危殆之状,彼都人士方焦头烂额而莫知所救。因念吾国经济组织,持较欧美,虽贫富不均之现象无是剧烈,然特分量之差,初非性质之殊也。且他日欧美经济界之影响及于吾国,则此种现象必日与俱增,故不可不为绸缪未雨之计。由是参综社会经济诸家学说,比较其得失,觉国家产业主义尤深稳而可行。且欧美行之为焦头烂额者,吾国行之实为曲突徙薪。故决定以民生主义与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同时并行,将一举而成政治之功,兼以塞经济革命之源也。
    综上所说,则知余之革命主义内容,赅括言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是已。苟明乎世界之趋势与中国之情状者,则知余之主张实为必要而且可行也。^
                                           二、革命之方略
    专制时代,人民之精神与身体皆受桎梏而不能解放,故虽有为国民利害着想献身以谋革命者,国民不惟不知助之,且从而非笑与漠视之,此事之必然者也。虽欲为国民之向导,然独行而无与从;虽欲为国民之前锋,然深入而无与继。故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所以为必要也。
    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
    第一为破坏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军法,以革命军担任打破满洲之专制,扫除官僚之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等。
    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或于三年之内,该县自治局已能将其县之积弊扫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过半数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能将人口清查,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约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办就者,亦可立行自选其县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团体。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俟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日行政院,二日立法院,三日司法院,四日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及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为五权宪法。宪法制定,总统、议员举出后,革命政府当归政于民选之总统,而训政时期于以告终。
    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在此时期施以宪政,此时一县之自治团体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付托于国家正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也。
    革命方略大要如此。果能循此行之,则不但专制余毒涤除净尽,国民权利完全确实,而国民建设之能力亦必稳健而无虞,何致有政客之播弄与军人之横行哉!故革命主义,必有待于革命方略而后得以完全贯彻也。
                                            三、革命之运动
    余之从事革命,建主义以为标的,定方略以为历程,集毕生之精力以赴之,百折而不挠。求天下之仁人志士同趋于一主义之下,以同致力,于是有立党;求举国之人民共喻此主义,以身体而力行之,于是有宣传;求此主义之实现,必先破坏而后有建设,于是有起义。革命事业千头万绪,不可殚述,要其荦荦,在此三者。分述于左。
    (一)立党  乙酉以后,余所持革命主义,能相喻者不过亲友数人而已。士大夫方醉心于功名利禄,惟所称下流社会反有三合会之组织,寓反清复明之思想于其中。虽时代湮远,几于数典忘祖,然苟与之言,犹较措①绅为易人,故余先从联络会党人手。甲午以后赴檀岛美洲,纠合华侨创立兴中会,此为以革命主义立党之始,然同志犹不过数十入耳。迄于庚子,以同志之努力,长江会党及两广、福建会党始并合于兴中会,会员稍稍众,然所谓士林中人为数犹寥寥焉。
    ①  缙通搢,措绅与缙绅同义,以往有赘勘者。^
    庚子以后,满洲之昏弱日益暴露,外患日益亟,士夫忧时感愤,负笈欧美、日本者日众;而内地变法自强之潮流,亦遂澎湃而不可遏。于是士林中人,昔以革命为大逆无道、去之若浼者,至是亦稍稍知动念矣。及乎乙巳余重至欧洲,则其地之留学生已多数赞成革命,余于是揭橥生平所怀抱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为号召,而中国同盟会于以成立。及重至日本东京,则留学生之加盟者,除甘肃一省未有留学生外,十七省之人皆与焉。自是以后,中国同盟会遂为中国革命之中枢,分设支部于国外各处,尤以美洲及南洋为盛;而国内各省亦由会员分往,秘密组织机关部。于是同盟会之会员,凡学界、工界、商界、军人、政客、会党无不有同趋于一主义之下,以各致其力。迄于辛亥,无形之心力且勿论,会员为主义而流之血,殆遍露洒于神州矣!
    (二)宣传  余于乙未举事广州,不幸而败,后数年始命陈少白创《中国报》于香港,以鼓吹革命。庚子以后革命宣传骤盛,东京则有戢元成[丞]、沈虬齋、张溥泉等发起《国民报》,
上海则有章太炎、吴稚晖、邹容等借《苏报》以主张革命,邹容之《革命军》、章太炎之《驳康有为书》尤为一时传诵。同时国内外出版物为革命之鼓吹者,指不胜屈。人心士气,于以丕变。
    及同盟会成立,命胡汉民、汪精卫、陈天华等撰述《民报》。章太炎既出狱,复延人焉。《民报》成立,一方为同盟会之喉舌以宣传正[主]义,一方则力辟当时保皇党劝告开明专制、要求立宪之谬说,使革命主义如日中天。由是各处支部,以同一目的发行杂志、日报、书籍,且以小册秘密输送于内地,以传播思想。学校之内,市肆之间,争相传写,清廷虽有严禁,未如之何也。
    (三)起义  乙未之秋,余集同志举事于广州,不克。陆皓东死之,被株连而死者有丘四、朱贵全二人。被捕者七十余人,广东水师统带程奎光与焉,遂瘐死狱中。此为中国革命军举义之始。庚子再举事于惠州,所向皆捷,遂占领新安、大鹏至惠州平海一带沿海之地,有众万余人,郑士良率之,以接济不至而败。同时史坚如在广州,以炸药攻毁两广总督德寿之署,谋歼其众,事败被执遇害。自后革命风潮遂由广东渐及于全国,湖南黄克强、马福益之举事,其最著者也。
    及同盟会成立之翌年,岁次丙午,会员举事于萍乡、醴陵。于是革命军起,连年不绝。其直接受余之命令以举事者,则有潮州黄冈之役、惠州之役、钦廉之役、镇南关之役、钦廉上思之役、云南河口之役。盖丁未、戊申两岁之间举事六次,前仆后继,意气弥厉,革命党之志节与能力遂渐为国人所重。而徐锡麟、秋瑾、熊成基之举事于长江,亦与两广遥相辉映焉。其奋不顾身以褫执政之魄者,则有刘思复之击李準,吴樾之击五大臣①,徐锡麟之击恩铭,熊成基之击载洵,汪精卫、黄复生等之击摄政王,温生才之击孚琦,陈敬岳、林冠慈之击李準,李沛基等之击凤山。其身或死或不死,其事或成或不成,然意气所激发,不特敌人为之胆落,亦足使天下顽夫廉、儒夫有立志矣!事势相接,庚戌之岁,革命军再挫于广州。至辛亥三月二十九日,黄克强率同志袭两广督署,死事者七十二人,皆国之俊良也。革命党之气势,遂昭著于世界。是年八月,武昌革命军起,而革命之功于以告成。
    ①  五大臣指载泽、端方,绍英、戴鸿慈、徐世昌,为清廷派出洋考察宪政者。^
    综计诸役,革命党人以一往直前之气,忘身殉国。其慷慨助饷,多为华侨;热心宣传,多为学界;冲锋破敌,则在军队与会党。踔厉奋发,各尽所能,有此成功,非偶然也。
以上三者为其荦荦大者,他若外交之周旋,清廷阴谋之破坏,惟所关非细,不能尽录,留以待诸修史。
                                           四、辛亥之役
    辛亥八月十九日,革命军起义于武昌,拥黎元洪为都督。各省革命党人,不约而同纷起以应,数日之内光复行省十有五,遂于南京组织临时政府,举余为临时大总统。清廷命袁世凯与临时政府议和,遂使清帝退位,民国统一,余乃辞职,推荐袁世凯于参议院,继任为临时大总统焉。此一役也,为中国之大事,其得失利害实影响于以后全体国民之祸福,不可以不深论也。
此役所得之结果,一为荡涤二百六十余年之耻辱,使国内诸民族一切平等,无复轧轹凌制之象;二为划除四千余年君主专制之迹,使民主政治于以开始。自经此役,中国民族独立之性质与能力屹然于世界,不可动摇。自经此役,中国民主政治已为国人所公认,此后复辟帝制诸幻想,皆为得罪于国人而不能存在。此其结果之伟大,洵足于中国历史上大书特书,而百世皆蒙其利者也。
    然以为此役遂足以现中华民国之实乎?则大谬不然。于何证之?以十二年来之已事证之。十二年来,所以有民国之名而无民国之实者,皆此役阶之厉也。举世之人方疾首蹙额,以求其原因而不可得,余请以简单之一语而说明之,日:此不行革命方略之过也。
    革命方略前已言之,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此为荡涤旧污、促成新治所必要之历程,不容一缺者也。民国之所以得为民国,胥赖于此。不幸辛亥革命之役,忽视革命方略,置而不议,格而不行,于是根本错误,枝节横生,民国遂无所恃以为进行,此真可为太息痛恨者也!今举其害如左:
    (一)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末由荡涤,新治末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此所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
    (二)军政时期及训政时期,所最先著重者在以县为自治单位,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使不至成为空文也。今于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胜言:第一,以县为自治单位,所以移官治于民治也,今既不行,则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状态,专制旧习何由打破?第二,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县自治尚未经(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口清查、户籍厘定皆县自治最先之务,此事既办然后可以言选举,今先后颠倒,则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无怪选举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绰绰然有余裕,与分子构成团体之学理乃不相违,苟不如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事之根据,无怪国事操纵于武人及官僚之手。以上四者,情势显然。《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
    (三)训政时期,先县自治之成立,而后国家机关之成立。《临时约法》适得其反,其谬已不可救矣。然即以国家机关之规定论之,惟知袭取欧美三权分立之制,且以为付重权于国会,即符“主权在民”之旨,曾不知国会与人民实非同物。况无考试机关,则无以矫选举之弊;无纠察机关,又无以分国会之权。驯致国会分子稂莠不齐,薰莸同器。政府患国会权重,非劫以暴力,视为鱼肉,即济以诈术,弄为傀儡。政治无清明之望,国家无巩固之时,且大乱易作,不可收拾。
以上所述,皆十二年来之扰攘情状,人人所共见共闻者。寻其本原,何莫非不行革命方略有以致之。余于临时大总统任内,见革命方略格而不行,遂不惜辞职,非得已也。^
                                            五、讨袁之役
    辛亥之役以不行革命方略,遂致革命主义无由贯彻,已如上述。在此情况之中,使当政府之局者为忠于民国之人,亦无由致治,仅可得小康而已。余于袁世凯之继任为临时大总统也,固尝以小康期之,乃倡率同志退为在野党,并自任经营铁道事业。盖以为但使国无大故,则社会进步,亦足以间接使政治基础臻于完固。如此,则民国之建设虽稍迟滞,犹无碍也。
    顾袁世凯之所为,则无一不与民国为仇,其不轨之心,日甚一日。袁世凯之出此,天性恶戾,反复无常,固其一端。然所以敢于为此者,一由革命方略不行,则缘之而生之弊害,断不能免。人见弊害如此,则执以为党人诟病,谓民主之制不适于中国;而党人亦因以失其信用。一由专制之毒深人人心,习于旧污者视民主政治为仇雠,伺瑕抵隙,思中伤之以为快;群趋重于袁世凯,将挟以为推翻民国之具,而袁世凯亦利用之,以自便其私。积此二者,袁世凯于是有划除南方党人势力根据之计画,有推倒民治、恢复帝制之决心。于狙杀宋教仁,小试其端;于五国借款不经国会通过,更张其焰。东南讨袁军举事太迟,反为所噬。辛亥之役革命军所植于国内之势力,遂以荡涤无余。及乎国会解散,约法毁弃,则反形已具,帝制自为之心事,跃然如见矣!余乃组织中华革命党,恢复民国以前革命党之面目,而加以严格之训练,以辛亥覆辙申儆党人,俾于革命之进行,不致傍徨歧路。自二年至于五年之间,与袁世凯奋斗不绝。及乎洪宪宣布,僭窃已成,蔡锷之师崛始云南,西南响应。而袁世凯穷途末路,众叛亲离,卒郁郁以死。“民国”之名词乃得绝而复苏。 
    经此一役,余以为国人应有之觉悟,其至低限度亦当知袁世凯式之政治不能存在于民国之内,必彻底以划除之也。不期国人之意识乃无异于辛亥。辛亥之役,以为但使清帝退位,则民国告成,讴歌太平,坐待共和幸福之降临,此外无复余事;所有民国一切之设施与旧制之更张,不特不以为必要,且以为多事。丙辰之役,以为但使袁世凯取消帝制,则民国依然无恙,其他袁世凯所留遗之制度,不妨萧规而曹随,似袁世凯所为,除帝制外无不宜于民国者。甚至袁世凯所毁弃之约法与所解散之国会,亦须力争,而后得以恢复,其他更无俟言。故辛亥之结果,清帝退位而止;丙辰之结果,袁世凯取消帝制而止。^
                                           六、护法之役
    自民国二年至于五年,国内之革命战事可统名之曰“讨袁之役”;自五年至于今,国内之革命战事可统名之曰“护法之役”。袁世凯虽死,而袁世凯所留遗之制度不随以俱死,则民国之变乱正无已时,已为常人意料所及。果也,曾不期年而毁弃约法、解散国会之祸再发,驯致废帝复辟,民国不绝如缕。复辟之变虽旬余而定,而毁法之变则愈演愈烈,余乃不得不以护法号召天下。
    夫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述。则余对于此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必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以说明之。辛亥之役,余格于群议,不获执革命方略而见之实行,而北方将士以袁世凯为首领,与余议和。夫北方将士与革命军相距于汉阳,明明为反对民国者,今虽曰服从民国,安能保其心之无他。故余奉们临时约法》而使之服从,盖以服从们临时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余犹虑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矢忠不贰,然后许其和议。故们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们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袁世凯死,而其所部将士袭其故智,以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则其罪与袁世凯等,亦为民国所必不容。故拥护约法,即所以拥护民国,使国之人对于民国无有异志也。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故余门六年至今,奋然以一身荷护法之大任而不少挠。
    护法事业,凡三波折。六年之秋,余率海军舰队南去广州,国会开非常会议举余为大元帅,余乃以护法号令西南。西南将帅虽有阴持两端不受约束者,然于护法之名义,则崇奉不敢有异。故其时西南与北方战,纯然护法与非法战也。及余解职去广州,继起之军政府对于护法不能坚持,而西南诸省因之亦生携贰,率正卒)至军政府有悍然取消护法之举,于是护法事业几于坠地。九年之冬余重至广州,翌年五月再被选为大总统,始重整护法之旗鼓,以北向中原。而奸宄窃发,进行蹉跌,北方将士反以护法相号召,冀收统一之效。余固喜之,顾以国会问题犹未解决,护法事业终为有憾,然余甚愿以和平方法睹护法之完全告成也。
    护法之战,前后六载,国家损失不为不重,人民牺牲不为不大。军兴既久,所在以养兵为地方患,故余于护法事业将告结束之际,发起化兵为工之主张以补救之。如实行此主张,于国利民福当有所裨。否则护法之役所得效果,惟留“法不可毁”之一念于国人脑中而已,较辛亥、丙辰所得结果不能有加也。^
                                           七、结  论
    中华革命之经过,其艰难顿挫如此。据现在以策将来,可得一结论曰:非行化兵为工之策,不能解目前之纷纠;非行以县为自治单位之策,不能奠民国于苞桑。愿我国人一念斯言。
                                                                            民国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据孙文:《中国之革命》,载《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海申报馆一九二三年二月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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