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宣布段祺瑞伪政府乱国盗权罪之通令 |
撰写时间: | 一九一七年十月三日 |
原载: | 据《大元帅令》,载广州《军政府公报》第十号,一九一七年十月一日 |
出处: | 据《大元帅令》,载广州《军政府公报》第十号,一九一七年十月一日 |
全文: | 宣布段祺瑞伪政府乱国盗权罪之通令① (一九一七年十月三日) 大元帅令 洪惟我中华民国之成立,实成立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日,而《临时约法》则为临时政府成立之根据。循是以进,由临时政府而成为正式政府,其重要关键则在由参议院而进于正式国会。 故我友邦之承认,实自正式国会成立之日始。诚以正式国会成立之后,民国之主权已确定属于人民全体,而革命乃告厥成功,即国体始能卓立,于国际之地位而莫可摇动。更由是而求政治上之美善,则必由约法而进于宪法,且可由初次制定之宪法,而进于逐渐修正之宪法。苟循法治国进化之一定轨道,则民国六年以来宪法早经公布,全国之安宁幸福已可人人共享之矣。 孰意往者袁世凯包藏祸心,既经本大元帅辞临时大总统之职,而被选为继任之人,乃敢蔑视立法机关,嗾使北京兵变,强参议院迁地以就之,意谓政权受之于亡清之授与,而非受之于我全国人民之委托。故虽号称共和,而心实不承认人民为主权者无非自恃兵力,以为主权不难盗窃而得,卒敢叛国称帝,而身竟不旋踵而灭。主权之不可幸干,进化之不可抑遏,宜若全国晓然,而人心亦可悔祸矣。 ① 皖系军阀首领段祺瑞时为北京政府国务总理,代理总统是直系军阀首领冯国璋。同日孙中山又颁布命令,着各路司令奋力擒斩乱国盗权罪要犯段棋瑞,倪嗣冲、梁启超,汤化龙、朱深等五人。^ 乃段祺瑞阴贼险很[狠]又过于袁世凯,以为除称帝外,无一不可师袁世凯之故智,而使主权潜移于一己者。故虽阳托反对帝制,而阴行反对约法。自袁世凯死,黎大总统依法继任后,约法、国会为段祺瑞所弃绝而不得恢复者。行且一月,犹复嗾使法妖之徒,持约法不应恢复之说,其私心无非觊觎新任大总统之位,而欲以兵力劫持国民之选举。幸赖我海军将士之宣言,而其心始为之慑,谋始为之破,然其不承认人民主权自若也。故计段祺瑞自为国务总理以迄于免职之日,无往而非倒行逆施,终欲借外交问题以压倒国民,而行其武力专制之计画。呜呼!我中华民国一厄于袁世凯,再厄于段祺瑞,逐致完全成为武人专横之时代。而唐末藩镇连兵之祸再见于今日,民不聊生,国无宁岁,思之实堪痛心!谁实为之?皆彼武人不承认人民主权之一念为之也。 须知国是既定,不容反抗。昔在帝制,专重君权;今改共和,专尊民意。民意之不可抗,犹过于君权之莫敢违。皇皇国会,为全国人民之代表。国会日可,即主权者之所可;国会曰 否,即主权者之所否。行政机及关正关及刁一般军人惟有绝对服从,断无非法干涉之余地。乃自袁世凯始作俑,而段祺瑞继其后,终致多数叛逆军人动辄以约法、国会不良为藉口,其邪说由少数奸人若梁启超、汤化龙辈为之谋,而其野心则由不认人民主权阶之祸。须知宪法非不可修正,必依制宪手续修正之;国会非不可解散,必依宪法规定解散之;新国会非不可召集,必于旧会终了后召集之。夫如是,乃为遵循法治轨道之行为,国本安致动摇、政治得由退化耶! 不谓段祺瑞既以嗾使督军团非法要求解散国会而被免职,志不获逞,通电煽乱。于是倪嗣冲首先倡逆称兵,以致群逆暴起,迫散国会,张勋因缘僭谋复辟。段祺瑞利用时机,逐张勋而自为总理,以恢复共和欺全国人,犹是武力专制之故态。而非法之伪政府遂公然盘踞北京,两刺黎大总统以劫持之,使不得复位。呜呼!民国不亡,赖有我始终拥护约法,拥护国会,即拥护真共和之各省人民及海陆军耳。 我国民迫于救亡,因国会议员之被妨阻,不得已踵他国之成规,开国会非常会议于广州,组织军政府。文不佞被举为大元帅,自顾首建共和,忝从厥后,不忍视民国之夭亡,曾于就职之日宣布誓词,此志谅已大白于全国,惟有以讨灭奸凶自矢,无事多言。^ 乃者伪政府忽有组织新国会及重开参议院之举,其悖谬殆无待深辩。试问此六年间,全国之讨灭帝制者凡三见,国是之定于共和,主权之属于人民,已不难家喻而户晓矣。乃伪政府犹复曰立法未善,又复一再以依约法为言,颠倒是非,狐埋狐拇,莫此为甚。藉曰立法未善,不既有前者宪法会议制定宪法以改善之乎?藉曰国会分子未善,不既有将来第二次国会以改善之乎?凡此皆有宪法之成规,而为国会之所有事。乃伪政府对于未终了之国会则遏抑之,对于已废止之参议院则重开之,姑无论其是非如何,试问孰授之权,而敢于如是之僭妄?利于一己者则曰约法应遵,不利于一己者则曰立法未善,等法律于弁髦,视国事如儿戏,未有甚于此者也。 推原其故,无非不认人民主权之结果。共和其名,专制其实。彼伪政府之言,直一帝制自为之口吻耳。张勋复辟之祸是非不难立辨,而此辈阳托共和,阴行专制,且复口称约法者,真有莠言乱政之患,实为共和之蟊贼,人民之大憝。此而不讨,国何以存?此而不辩,义何由正? 除自国会解散后,伪政府之一切命令概认为无效,已经国会非常会议宣言外,本大元帅特明正伪政府之罪通令全国,并将数年来祸患之原为我国人反覆垂涕而言之。彼伪政府苟知大义难容,束身待罪,则委诸国法之审判,全国庶无縻烂,而厥罪或免加重。倘犹一意孤行,执迷反抗,则义师所指,誓当歼厥渠魁,不留余孽。我全国人民亦当共起而拥护已完全享有之主权,人人以讨逆救国之义务自任,孰谓民国将亡,而约法、国会竟不复耶! 至于文者,除以讨灭伪政府、还我约法、还我国会即还我人民主权为职志外,一俟奸囚正凶)殄灭,即当辞大元帅之职。惟上帝式临,此志不渝,谨以哀痛之言告我全国邦人兄弟,实式图之。此令。 中华民国六年十月三日(盖“大元帅印”) 据《大元帅令》,载广州《军政府公报》第十号,一九一七年十月一日① ① 《军政府公报》有时会出现出版日期早于所载文件日期的情况,当系编印工作处置失当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