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门筹饷局缘起》与《革命军筹饷约章》① (一九一一年七月十日)② 洪门筹饷局缘起 兹当人心思汉,天意亡胡,所以各省义师连年继起。然尚未能一战成功者何也?岂以人才之不足、战阵之无勇耶?皆不然也。试观最近广州一役③,舍身赴义者,其人多文武兼长之士,出类拔萃之才;当其谋泄失败,犹能以数十人力战而破督署,出重围,以一当百,使敌丧胆,可知也。然人才既如彼,英勇又如此,仍不免于失败者,其故安在?实财力不足,布置未周之故也。内地同胞久在苛政之下,横征暴敛,剥皮及骨,遂至民穷财尽,固无从厚集资财而为万全之布置也。故输财助饷,以补内地 ① 孙中山于一九一O年十二月被英国海峡殖民地当局勒令出境,自槟城赴欧美。一九一一年六月在旧金山促成美洲同盟总会与致公总堂联合,是月又倡设筹饷机关。该机关名为“洪门筹饷局”,又称“中华革命军筹饷局”,对外则称“国民救济局”(Kwok Min Charity Bureau)。所收该局两文件为孙中山手订。 ② 底本未说明制订时间,此处所标为筹饷局成立日期。该局成立于何时说法不一,此据黄三德《洪门革命史》(一九三六年出版)——书所载,黄为致公总堂大佬,时任该局监督。 ③ 指:三月二十九之役,即黄花岗起义。^ 同胞之所不逮,实为我海外华侨之责任,义不能辞也。内地同胞舍命,海外同胞出财,各尽所长,互相为用,则革命大业之成可指日而定也。 我洪门创设于美洲已数十年矣,本为合大群、集大力以待时机而图光复也,所谓“反清复明”者此也。今时机已至,风云亦急,失此不图,则瓜分之祸立见矣!本总堂兹承孙大哥指示,设立筹饷局于金山大埠,妥订章程,务期完善无弊,以收效果。捐册寄到之日,切望各埠手足,竭力向前,踊跃捐资,以助成革命大业,则洪门幸甚!中国幸甚! 谨拟章程开列如左: 一、革命军之宗旨,为废灭鞑虏清朝,创立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使我同胞共享自由、平等、博爱之幸福。 一、凡我华人皆应供财出力,以助中华革命大业之速成。 一、凡事前曾捐助军饷至少十元(美金)者,皆得列名为优先国民。他日革命成功,概免军政府条件之约束而人国籍。 一、凡事前未曾捐过军饷之人,他日革命成功,须照军政府条件之约束而人国籍。 一、凡捐过军饷五元(美金)以上者,当照《革命军筹饷约章》奖励条件办理。 一、议在金山大埠致公总堂设立一筹饷局,由众公举人员办理,由孙大哥委人监督。各埠曾捐助军饷者,皆可派一查数员,随时到来查数。 一、筹饷局之组织分为两部,一董事部,一办事部, 董事部:以现任致公总堂职员及捐款千元以上者当之,人员无定额。 办事部:总办一人;会计一人;查数一人;中文书记三人;西文书记一人;劝捐委员无定额,随时由董事议定,由总办择人任使;监督一人。 一、凡局内之事,必经董事议决,然后办事部方能执行。 一、所收捐款多少,除经费外,一概存人银行,以备孙大哥有事随时调用,他事不得提支。 一、议所收捐款,拨出一成为筹饷局经费,以支办事人员车费、薪水、邮电、纸笔各费,如有盈余仍拨归军饷之用。 一、所有筹饷局经费,须要监督批准,方能动支。 一、所发捐册,以寄到之日起,限期两个月缴回清算,按名给发执照为凭。其捐数五元以上者,另行双倍给发中华民国金币票收执。 美洲金山大埠致公总堂特启^ 革命军筹饷约章 第一款 凡认任军饷至美金五圆以上者,发回中华民国金币票双倍之数收执。民国成立之日,作民国宝通用,交纳税课,兑换实银。 第二款 认任军饷至百圆以上者,除照第一款办法之外,另行每百圆记功一次,每千圆记大功一次。民国成立之日,照为国立功之例,与军士一体论功行赏。 第三款 凡记得大功者,于民国成立之日,可向民国政府请领一切实业优先利权。 第四款 以上约章,只行于革命军未起事之前。至革命军起事之后,所有报效军饷者,悉照《因粮章程》办理。 中华革命军发起人孙文立
据《洪门筹饷局缘起》、《革命军筹饷约章》,载《最新中国革命史》,三藩市、美洲中国同盟会会员撰述兼发行,一九一二年十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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