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中国同盟会总章① |
撰写时间: | 九O六年五月六日 |
原载: | 据《中国同盟会总章》(中历丙午四月十三日改订),载邹鲁编著:《中国国民党史稿》,长沙、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八年七月第一版。 |
出处: | 黄彦编:《孙文选集》(中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
全文: | 中国同盟会总章① (一九O六年五月六日改订)②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同盟会,设本部于东京,设支部于各地。 第二条 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第三条 凡愿人本会者,须遵守本会定章,立盟书,缴人会捐一元,发给会员凭据。 第四条 凡各地会员盟书,均须交至本会收存。 第五条 凡国人所立各会党,其宗旨与本会相同,愿联为一体者,概认为同盟会会员。但各缴人会捐一元,一律发给会员凭据。 第六条 凡会员皆有实行本会宗旨、扩充势力、介绍同志之责任。 第七条 凡会员皆得选举、被选举为总理及议员及各地分会长,被指任为执行部职员及支部部长。 第八条 本会设总理一人,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四年更选一次,但得连举连任。 ① 会章原由黄兴、宋教仁、陈天华等八人起草,于一九O五年八月二十日在孙中山主持的中国同盟会成立会上修改通过,计三十条。该件今已佚失。此为改订件,当时曾油印发给众会员。 ②底本时间系阴历,今折算成公历标出。^ 第九条 总理对于会外有代表本会之权,对于会内有执行事务之权;节制执行部各员;得提议于议会,并批驳议案。 第十条 执行部设庶务、内务、外务、书记、会计、调查六科。庶务、内务、外务、会计每科职员各一人;书记科职员无定数;调查科设科长一人,科员无定数。各科职员均由总理指任,并分配其权限。但调查科员由总理与该科长指任。 第十一条 议事部议员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以三十人为限。每年公举一次。 第十二条 议事部有议本会规则之权。 第十三条 凡选举总理及议员,以本部当地为选举区。 第十四条 凡在本部当地之会员,有担任本部经费之责。 第十五条 本部当地之会员得按省设立分会,公举会长;但须受本部之统辖。 第十六条 本会支部于国内分五部,国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统辖。其区画如左: 国内之部—— 西部:重庆——贵州、新疆、西藏、四川、甘肃 东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中部:汉口——河南、湖南、湖北、江西 南部:香港——云南、广东、广西、福建 北部:烟台——蒙古、陕西、山西、山东、直隶、东三省 国外之部—— 南洋:新嘉坡——英荷属地及缅甸、安南、暹罗 欧洲:比利时京城——欧洲各国 美洲:金山大埠一—南北美洲 檀岛:檀山大埠——檀香山群岛^ 第十七条 各支部皆须遵守本部总章。其自定规则,须经本部议事部决议、总理批准方得施行。 第十八条 各支部皆设部长一人,由总理指任。 第十九条 各支部当地会员有担任该支部经费之责。 第二十条 各支部每月须报告一次于本部。 第二十一条 各支部及其所属分会会员盟书及人会捐一元,皆由支部长缴交本部,换给会员凭据,转交本人收执。 第二十二条 各地分会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统辖。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会长由该分会会员选举。 第二十四条 总章改良,须有会员五十人以上或议员十人以上或执行部提议于议事部,经议事部决议后,由总理开职员会修改之。 据《中国同盟会总章》(中历丙午四月十三日改订),载邹鲁编著:《中国国民党史稿》,长沙、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八年七月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