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盟会总章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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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盟会总章①

题名: 中国同盟会总章①
撰写时间: 九O六年五月六日
原载: 据《中国同盟会总章》(中历丙午四月十三日改订),载邹鲁编著:《中国国民党史稿》,长沙、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八年七月第一版。
出处: 黄彦编:《孙文选集》(中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全文:                                             中国同盟会总章①
                                        (一九O六年五月六日改订)②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同盟会,设本部于东京,设支部于各地。
    第二条  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第三条  凡愿人本会者,须遵守本会定章,立盟书,缴人会捐一元,发给会员凭据。
    第四条  凡各地会员盟书,均须交至本会收存。
    第五条  凡国人所立各会党,其宗旨与本会相同,愿联为一体者,概认为同盟会会员。但各缴人会捐一元,一律发给会员凭据。
    第六条  凡会员皆有实行本会宗旨、扩充势力、介绍同志之责任。
    第七条  凡会员皆得选举、被选举为总理及议员及各地分会长,被指任为执行部职员及支部部长。
    第八条  本会设总理一人,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四年更选一次,但得连举连任。
    ①  会章原由黄兴、宋教仁、陈天华等八人起草,于一九O五年八月二十日在孙中山主持的中国同盟会成立会上修改通过,计三十条。该件今已佚失。此为改订件,当时曾油印发给众会员。
    ②底本时间系阴历,今折算成公历标出。^
    第九条  总理对于会外有代表本会之权,对于会内有执行事务之权;节制执行部各员;得提议于议会,并批驳议案。
    第十条  执行部设庶务、内务、外务、书记、会计、调查六科。庶务、内务、外务、会计每科职员各一人;书记科职员无定数;调查科设科长一人,科员无定数。各科职员均由总理指任,并分配其权限。但调查科员由总理与该科长指任。
    第十一条  议事部议员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以三十人为限。每年公举一次。
    第十二条  议事部有议本会规则之权。
    第十三条  凡选举总理及议员,以本部当地为选举区。
    第十四条  凡在本部当地之会员,有担任本部经费之责。
    第十五条  本部当地之会员得按省设立分会,公举会长;但须受本部之统辖。
    第十六条  本会支部于国内分五部,国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统辖。其区画如左:
    国内之部——
    西部:重庆——贵州、新疆、西藏、四川、甘肃
    东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中部:汉口——河南、湖南、湖北、江西
    南部:香港——云南、广东、广西、福建
    北部:烟台——蒙古、陕西、山西、山东、直隶、东三省
    国外之部——
    南洋:新嘉坡——英荷属地及缅甸、安南、暹罗
    欧洲:比利时京城——欧洲各国
    美洲:金山大埠一—南北美洲
    檀岛:檀山大埠——檀香山群岛^
    第十七条  各支部皆须遵守本部总章。其自定规则,须经本部议事部决议、总理批准方得施行。
    第十八条  各支部皆设部长一人,由总理指任。
    第十九条  各支部当地会员有担任该支部经费之责。
    第二十条  各支部每月须报告一次于本部。
    第二十一条  各支部及其所属分会会员盟书及人会捐一元,皆由支部长缴交本部,换给会员凭据,转交本人收执。
    第二十二条  各地分会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统辖。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会长由该分会会员选举。
    第二十四条  总章改良,须有会员五十人以上或议员十人以上或执行部提议于议事部,经议事部决议后,由总理开职员会修改之。
    据《中国同盟会总章》(中历丙午四月十三日改订),载邹鲁编著:《中国国民党史稿》,长沙、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八年七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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