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大本营条例》 (一九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陆海军大元帅令 兹制定《大本营条例》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六日
大本营条例 第一条 陆海军大元帅于战时执行最高统帅事务,设置大本营。 第二条 陆军总长、海军总长、参谋总长、大本营文官长承大元帅之命,综理所主管各事宜。 第三条 大本营置左列各机关,其编制别定之: 幕僚处 兵站处 军事委员会 军务处 军法处 参军处 政务处 建设处 度支处 宣传处 第四条 幕僚处参赞作战军令事宜。 第五条 兵站处专任作战军后方勤务事宜。 第六条 军事委员会赞襄联合作战,并任大本营与各省各军之联结。 第七条 军务处掌管战地军备之补充,及关于战地之军衡各事宜。 第八条 军法处审理并监督关于军法一切事宜。 第九条 参军处掌管大本营之内务及警卫,并战地慰劳、战况督察事宜。 第十条 政务处掌管战地外交、民政诸事宜。 第十一条 建设处规画军事范围外各种新事业之建设。 第十二条 度支处掌管大本营金钱出纳、预算、决算及筹备军队[费]事宜。 第十三条 宣传处秉承大元帅意旨,宣传三民主义及建国方略于军队、人民。 第十四条 各机关之服务规程别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公布日施行。
大本营系统表(略) 据《大本营条例》 (附系统表),载广州《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①第一号,一九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① 由大本营文官部政务处第三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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