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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志愿者服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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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推进博物馆建设,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促进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参照《中山市志愿服务条例》,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博物馆志愿者是以博物馆为平台,利用自身兴趣和特长服务大众,以传播博物馆文化和传承文明为己任。 | |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 | |
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五条 志愿者类别 第六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 | |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 |
第七条 志愿者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 | |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 |
第九条 建立档案,向志愿者发放《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志愿者服务手册》,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 第十条 志愿者每次上岗须佩戴志愿者工作牌;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 第十一条 常年接受报名,但招募时间集中为每年1月和7月。 第十二条 在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 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连续为本馆服务五年以上,且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获得本馆"荣誉志愿者"称号。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参加日常服务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馆志愿者组织提出退出申请。退出者在条件具备时,可重新申请参加本馆志愿者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本馆的志愿者: | |
第五章 附则 | |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 |